⑴ 什麼是特殊兒童
特殊兒童是指與正常兒童在各方面有顯著差異的各類兒童。這些差異可表現為智力、感官、情緒、肢體、行為或言語等方面,既包括發展上低於正常的兒童,也包括高於正常發展的兒童以及有輕微違法犯罪的兒童。
在《美國特殊教育網路全書》中分為天才、智力落後、身體和感官有缺陷(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肢體殘疾及其他健康損害、言語障礙、行為異常、學習障礙、自閉症(孤獨症)、阿斯伯格綜合症,感官統合失調等類型。狹義的理解,專指殘疾兒童,即身心發展上有各種缺陷的兒童。又稱「缺陷兒童」、「障礙兒童」。包括智力殘疾、聽力殘疾、視力殘疾、肢體殘疾、言語障礙、情緒和行為障礙、多重殘疾、自閉症(孤獨症)、阿斯伯格綜合症等類型。各個國家規定的具體種類數量和名稱不盡相同,例如美國的法令規定殘疾兒童有11類,日本的法令規定有8類。可以在發現殘疾後即進行教育和訓練,使其達到最佳的康復水平、減少殘疾的不良後果,從而得到全面發展,能夠適應社會,成為社會平等的成員。
⑵ 特殊兒童教育學的特殊兒童的分類
一、殘疾兒童(Disabled Children)
(一)感官殘疾兒童( Sensory disabled Children)
(二)肢體殘疾兒童( Orthopedically impaired children)
(三)語言殘疾兒童(Speech impaired children)
(四)病弱與多重障礙兒童( Chronic medical disorders and multi-handicapped children)
(五)智力障礙兒童(Mentally Retarded Children)
2006年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標准中,將殘疾人分為七類:
視力殘疾
聽力殘疾
言語殘疾
智力殘疾
肢體殘疾
精神殘疾
多重殘疾
其中每類殘疾按其程度分為1-4級
美國殘疾人教育法(IDEA 2004)的分類
學習障礙
言語或語言障礙
智力障礙
情緒障礙
多重障礙
聽覺障礙
其它健康障礙
視覺障礙(包括全盲)
自閉症
聾-盲
外傷性腦損傷。
發展遲緩
1978年在英國沃納克報告(Warnork Report)中首次提出「特殊教育需要兒童」(child with special ecational needs,簡稱SEN)。1981年英國的教育法案廢止了關於障礙兒童的11種分類,將那些有學習困難的學生統稱為有「特殊教育需要兒童」,認為:如果一個兒童具有學習困難,而該困難需給予特殊教育條件才能克服的,則該兒童就具有特殊教育需要。而「學習困難」是指具備下列三項之一的學生:
(1)相比同齡的大多數兒童來說有明顯更大的困難;
(2)具有某種障礙,妨礙或干擾其像地方學區學校中其他同齡兒童一樣使用教育資源;
(3)5歲以下符合條件(1),或者5歲以上符合條件(2),或者那些如果不提供特殊教育服務就會如此的學生。
二、問題兒童 (Problem Children)
(一)學習障礙兒童( Learning Handicapped Children)
(二)社會行為障礙兒童(Social Behaviorally Disordered Children)
(三)情緒障礙兒童( Emotionally Disordered Children)
(四)自閉症( Autism)
(五)孤兒和寄養兒童
三、超常兒童 (Gifted and talented Children)
也稱資質優異兒童或天才兒童,他們的主要特點是有高於常人的智商,有較高的領悟能力、解決問題的能力或某一方面的特殊才能。 優:標簽旨在診斷所需的特定處置為何;標簽可增進非障礙者採取保護性的行為反應,以保護障礙同伴;標簽便於研究人員溝通研究中的發現;特殊教育所需經費有賴特殊學生的分類;標簽便於特定的團體推動特殊計劃或制定法律及政策;標簽可彰顯特殊兒童的需要,使大眾易於看到這些人的需要。
劣:標簽常令人注意到兒童的缺陷;標簽使他人產生負面的態度反應;標簽造成他人對特殊兒童行為表現的偏見;標簽使人產生不當的自我概念;標簽結果使同仁拒絕他們;一旦接受標簽,學生心理將受到永久的創傷;標簽使他們成為少數的族群,受到另眼看待;錯誤診斷時有發生,標簽有其潛在的危險性。 診斷要審慎和有根據;盡可能選用比較中性的名稱;限制它的消極影響;認識分類和標簽的有限作用,滿足學生的特殊需要比分類和標簽更為重要;防止標簽的「自證預言」作用和教師因分類標簽而產生偏見或作為放棄教育的借口。
⑶ 學前特殊兒童有哪幾種類型
學前特殊兒童的類型: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等8類。
我國特殊兒童主要在特殊學校接受教育,比如,聽障兒童上聾啞學校、盲人兒童上盲人學校。這種方式有利有弊。特殊學校師資、設施集中,但不利於特殊兒童融入社會。特殊學校是殘障兒童比較集中的地方,使得每個兒童都難以在完成學業後快速適應外界環境。
各個國家規定的具體種類數量和名稱不盡相同,例如美國的法令規定殘疾兒童有11類,日本的法令規定有8類。可以在發現殘疾後即進行教育和訓練,使其達到最佳的康復水平、減少殘疾的不良後果,從而得到全面發展,能夠適應社會,成為社會平等的成員。
(3)殘疾兒童指的是哪些病擴展閱讀:
特殊教育對象種類繁多,個體差異大,這不儀體現為不同類型的特殊兒童之間,就是I刮一類型的特殊兒童,其異質性也很大。
因此,個案研究在特殊教育領域有其特殊的意義。近年來,國內特殊教育對象的范圍小斷擴』大,已經從弱智、聽力障礙、視力障礙兒童擴展到重度殘疾和多重殘疾兒童。這些特殊兒童具有更多、更明顯的特殊性,研究這類兒童的心理發展和教育方法,個案研究更加適合。
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許多共同的地方,普通教育的一般規律在特殊教育中也是適用的,但特殊教育也有它的特殊的一面。
它不僅像普通教育那樣,在德、智、體、美、勞諸方面對學生進行教育,還特別強調進行補償缺陷和發展優勢的教育,例如教盲童學習盲文和定向行走,對聾童進行聽力、語言訓練,對弱智兒童進行感知覺和動作能力的教育訓練等。
特殊教育更重視早期教育,因為兒童年齡愈小,可塑性愈大,也可以及早保護殘疾兒童的殘余視力和聽力,開發兒童的智力和語言能力,錯過了最佳期,往往事倍功半。如對聾童沒有進行早期語訓,就會給今後語言的發展帶來很大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