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困境兒童補助申請條件
法律分析:困境兒童的認定條件及標准如下:
1、認定條件,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經濟困難無法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診斷身體重殘、患重病或罕見病需要長期治療的貧困家庭的兒童(經濟困難和貧困家庭指低保家庭);
2、補貼標准,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指數等因素適時調整。自2019年1月1日起,困境兒童每人每月500元。
根據相關規定,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發放對象為在出生、發育和成長過程中遇到特殊困難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顧的0-18周歲的兒童。
困境兒童申請審批程序如下:
1、由困境兒童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困境兒童父母死亡或失蹤或判刑或無行為能力的證明材料,經濟困難無撫養能力的提供貧困家庭證明;
2、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和社會散居困境兒童情況進行入戶核實,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人填寫《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一並上報縣級民政部門;
3、審,縣級民政部門要認真審查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4、生活費按月發放。
法律依據:《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 第二條 針對困境兒童生存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和困難,完善落實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政策,合理拓展保障范圍和內容,實現制度有效銜接,形成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合力。
(一)保障基本生活。對於無法定撫養人的兒童,納入孤兒保障范圍。對於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法定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的未滿16周歲兒童,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對於法定撫養人有撫養能力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保障范圍並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對於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家庭的兒童,按規定實施臨時救助時要適當提高對兒童的救助水平。對於其他困境兒童,各地區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保障基本醫療。對於困難的重病、重殘兒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給予適當傾斜,醫療救助對符合條件的適當提高報銷比例和封頂線。落實小兒行為聽力測試、兒童聽力障礙語言訓練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范圍政策。對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兒童、重度殘疾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對於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全額資助。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銜接,實施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形成困境兒童醫療保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