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殘疾兒童入學有什麼規定
普通學校不可以拒絕接收殘疾兒童或少年入學,普通學校應當保障殘疾兒童的受教育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關於拒收殘疾學生的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七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