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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哪裡可以找到被拐賣的兒童

發布時間: 2023-06-27 04:10:25

⑴ 你好,請問嬰兒收容所在哪裡求你幫幫忙吧

最近審理完畢的兩起由公安部掛牌督辦,聊城警方偵破的重大販嬰團伙案中,未乾擾解救、未對孩子進行虐待的買主,被免予追究刑事責任;而被解救出來的29名嬰兒,因為無法找到親生父母,當地福利機構無能力收養,又被警方送回買主家裡寄養。而2003年昆明「108」專項打拐斗爭後,被賣到福建晉江的26個孩子,經歷了警方的解救之後同樣地重新回到了買主「父母」家。 有人認為,將被解救的被拐賣嬰兒交由買主代養,在法律上則並無依據,並對讓被賣嬰兒繼續留在買主家中可能產生的後果表示憂慮,認為此舉「可能鼓勵買方市場」。我認為,這種認識是偏頗的。 公安機關在打擊拐賣兒童犯罪中,將找不到生身父母的被拐賣孩子,安排買主暫時撫養,這實際上是對被拐賣孩子監護問題的臨時性處理。從被拐賣孩子權利保護的角度來說,公安機關的作法並無不妥,是合理的,也是具有合法性的。 從被拐賣孩子權利保護的角度來說,將找不到生身父母的被拐賣孩子,由買主暫時撫養,在民法理論上是買主對自己先行為義務的承擔。所謂先行為義務,就是因行為人實施了某種在先行為而對特定的他人產生的安全保護義務。比如,一個成年人將未成年人從其監護人身邊帶離,在該未成年人面臨危險時,其就有義務保護該未成年人。 對於收買孩子的行為人來說,其收買行為和拐賣行為使孩子脫離於其監護人的監護,使孩子處於失去監護的風險之中,故而產生對孩子予以監護、照顧的義務。故從被拐賣孩子權利保護的角度來說,在找不到被拐賣孩子監護人的情況下,由「買主」暫時撫養被拐賣孩子,並不是對拐賣行為合法性的認可,而是由「買主」對被拐賣的孩子承擔其收買行為所產生的先行為義務。 當然,公安機關對找不到父母的被拐賣兒童完全可以送福利院收容撫養,但如果由負有先行為義務的「買主」暫時撫養被拐賣孩子,對孩子的成長更有利,公安機關完全可以責令「買主」暫時撫養被拐賣孩子。這也是完全符合《未成年人保護法》關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規定的。 在找不到被拐賣孩子監護人的情況下,由買主暫時撫養被拐賣孩子,會不會縱容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呢?我認為不會。如前所述,在找不到被拐賣孩子監護人的情況下,由買主暫時撫養被拐賣孩子,並不是對拐賣行為合法性的認可,而是買主對先行為義務的履行,而且僅僅是義務,而不享有權利,被拐賣孩子隨時可能因為找到了父母而離開。同時,這並不影響對「買主」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進行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追究。

⑵ 拐賣兒童去哪裡報警

法律分析:如果是未成年人、婦女失蹤,有可能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馬上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即立案偵查。如果是成年人失蹤,不涉及綁架、故意殺人等刑事犯罪的,公安機關不予立案,針對報案情況,會做相關記錄,可以協助報案人尋找失蹤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威脅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⑶ 公安部五年內找回4707名被拐兒童,孩子走失了可以通過哪些途徑尋找

走失孩子對於每一個家庭都是不可磨滅的傷痛。可以根據孩子外部特徵來尋找。從最先丟失的地方找起。還可以做DNA鑒定。

⑷ 可以幫忙尋找走失兒童的網站有哪些啊

網能的朋友圈和網路看看啊。
另外,建議如兒童失蹤,要快速行動,尋求救助,包括但是不局限於:
1、即可報警,即可報警,即可報警--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2、「網路尋人」、「迦煌Hi+」APP等平台自主發起尋人啟事,以發動群眾幫忙參與救助。
3、聯系當地誌願隊幫忙開展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