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兒童權利公約四大權利
法律分析:一、生存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和醫療保健獲得權。
二、兒童的受保護權:是指保護兒童受適當照料與保護,免受歧視、剝削、酷刑、虐待、遺棄或疏忽照料的權利。
三、兒童的發展權:指保障兒童成長過程中的各種需要得到滿足,包括兒童有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規的和非正規的教育)的權利,以及能夠給予兒童的身體、心理、精神、道德與社交發展的相應生活水平。
四、兒童的參與權:指兒童享有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兒童不應被簡單的視為一個弱小群體而僅僅需要特殊的照顧,他們應當作為一個有權利的群體而被所有人尊重。
法律依據:《兒童權利公約》
第二條 締約國應遵守本公約所載列的權利,並確保其管轄范圍內的每一兒童均享受此種權利,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別。
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不受基於兒童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的身份、活動、所表達的觀點或信仰而加諸的一切形式的歧視或懲罰。
第四條 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和其他以實現本公約所確認的權利。關於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締約國應根據其現有資源所允許的最大限度並視需要在國際合作范圍內採取此類措施。
Ⅱ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兒童是指多少歲以下的任何人
國際《兒童權利公約》界定兒童是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兒童權利公約》由聯合國1989年11月20日大會通過。該公約旨為世界各國兒童創建良好的成長環境,是有史以來最為廣泛認可的國際公約。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批准了《兒童權利公約》,從此《兒童權利公約》成為我國廣泛認可的國際公約。
(2)為什麼要設立第23條兒童公約擴展閱讀:
在人的一生中,兒童階段身心發展最快。這一時期心理發展的主要特徵為:
1、學習動機有了一定的社會意義,學習習慣逐漸養成,學習興趣趨向穩定和有選擇性。
2、在注意能力方面, 低年級兒童無意注意佔優勢,一般能持續15分鍾;三四年級後,注意的有意性得到發展,可持續到20分鍾,注意范圍可擴大到四至五個對象;到了高年級,能堅持聽好一節課,專心地獨立地完成作業。
3、在記憶能力方面,低年級兒童以無意記憶和形象記憶為主,善於機械記憶而不善於檢查自己記憶的效果;到小學中高年級,有意記憶與意義記憶有所發展,還學會有選擇地識記事物和向自己提出識記的任務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