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小孩失蹤多久可以報警,報案後警察不立案怎麼辦
如果是未成年人、婦女失蹤,有可能涉嫌拐賣婦女兒童,可以馬上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即立案偵查。如果是成年人失蹤,不涉及綁架、故意殺人等刑事犯罪的,公安機關不予立案,針對報案情況,會做相關記錄,可以協助報案人尋找失蹤人。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⑵ 兒童走失如何立案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其中規定,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
警方提醒,當發現孩子失蹤後,請務必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及時撥打110或到就近的公安機關報案,最開始的24小時是尋找孩子的「黃金時間」,及時立案能有針對性地進行查找。
⑶ 小孩走失多長時間才能報案
人口失蹤報案一般都是以24小時作為時間限制。如果是十周歲以下或者不滿兩周歲的兒童、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智障人士是不受時間限制的,失蹤兒童的監護人可以及時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語或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蓋章。
(3)兒童走失多久可以立案擴展閱讀
兒童走失的應對措施
1、與孩子走失後,家長應該迅速保持冷靜,返回剛才與孩子失散的地方,沿路尋找孩子;
2、如果是在商場、游樂園等地方與孩子走失,應迅速前往服務台,用廣播進行尋人播音;
3、拿出孩子照片,詢問走失地段周圍的群眾是否有看到過孩子;
4、若還沒有找到孩子,則應該立刻報警;
5、保持手機暢通,以免孩子打電話回來;
6、利用網路,發布微博尋人、網貼尋人、微信尋人等;
7、撥打電台的熱線電話尋人,呼籲市民多加註意。
⑷ 未成年人失蹤多久後能立案
兒童失蹤或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警方會立即立案。
成年人失蹤報案,警方會根據家屬提供的情況進行判斷決定是否立案。
不管是成人還是未成年人,法律根本沒有規定失蹤後24小時才會立案。特別是小孩兒、老人,走失後家人都應該第一時間報警。
正常的成年人失蹤可能性小,有可能是因為某事不想回家,因此,家屬在報正常成年人失蹤時,警方會根據家屬提供的情況進行判斷,然後決定是否立案。
兒童、少女失蹤或走失,監護人或家長都應立即報案,警方接報後會在第一時間立案調查,不需要等24小時。
發現孩子失蹤後最早的24小時,是找回孩子的黃金時間,家長和親友應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及時撥打110或到就近的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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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⑸ 6歲兒童丟失了,尋找一個小時後馬上報警了,然後到多久才可以立案呢
兒童、少女失蹤或走失,監護人或家長都應立即報案,警方會第一時間立案調查。
我國從沒有關於孩子失蹤需等過了24小時才能立案的相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關於立案的規定,接到兒童或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少女失蹤報案的,不論案件是否屬於自己管轄,都應當首先採取緊急措施。
經審查,屬於自己管轄的,依法立案偵查;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在實際生活中,公安機關如果聲稱需等人失蹤滿24小時才可以立案,有不作為之嫌。
(5)兒童走失多久可以立案擴展閱讀:
孩子丟失,無外乎三種情況:
1、自己走丟;
2、被人誘拐;
3、直接被偷或被搶。
所以,爸爸媽媽們不但要提防人販子的同時,還要做好預防工作,預防工作做好了,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寶寶走丟。
一、小心身邊的人販子。除自己家裡人外,不能相信任何接近孩子的人,包括僱工、老鄉、新認識的朋友等。
二、不要以為搶奪孩子的人一定是惡狠狠的。有些人販子是笑臉相迎,披著羊皮的,有的為達目的,甚至可以在身邊潛伏一段時間,甚至拋出親孫子做誘餌,讓自己的孫子先陪著你家的孩子一起玩,目的就是要你麻痹大意放鬆警惕,尋找機會下手。
三、少帶孩子到沒有安全措施的公共場合去,實在要帶出去,應由有社會經驗的成人帶著,而不是小保姆。
四、兒童外出穿鮮艷衣服,便於尋找。身上貼個不幹膠或者口袋裡放一個卡片,寫上父母名字電話。孩子要背熟父母和家裡電話,最好還能說出一個好鄰居的DIANHUA。
五、不論什麼情況,都要小心謹慎,不能把孩子放離視線之外。
⑹ 孩子離家出走多久可以報案
未成年人失蹤,可以立即報警,不存在時間的限制。
參照《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6)兒童走失多久可以立案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⑺ 兒童失蹤多久後才能立案
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
針對婦女兒童失蹤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2010年聯合下發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該《意見》還規定,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論案件是否屬於自己管轄,都應當首先採取緊急措施。經審查,屬於自己管轄的,依法立案偵查;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
因此,有兒童失蹤的家長應該第一時間報警,警方則應及時立案,而且最開始的24小時是尋找孩子的「黃金時間」,及時立案能有針對性地進行查找。
⑻ 兒童走失報警多久可以立案
法律分析:人口失蹤報案一般情況下都是24小時作為時間限制的。如果是10歲以下的少年兒童或者說是不滿兩周歲的兒童,不受時間限制。患有精神病或是一個智障人士也不受時間限制。孩子失蹤家人報案,警察需要立即立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3)接到已滿18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十六條 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准,並採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對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應當定期進行維護,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並標明適齡范圍和注意事項;必要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看管。大型的商場、超市、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游樂場、車站、碼頭、機場、旅遊景區景點等場所運營單位應當設置搜尋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報系統。場所運營單位接到求助後,應當立即啟動安全警報系統,組織人員進行搜尋並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