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兒童權力有哪些分別指什麼
《兒童權利公約》指出,兒童具有的最基本的權利可概括為四種,即: 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和參與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未成年人保護法》新修訂第三條源於《兒童權利公約》 。
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89年11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第25號決議通過,是第一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約定。1990年9月2日生效。截至2015年10月,締約國為196個。該公約旨為世界各國兒童創建良好的成長環境。
② 聯合國 兒童權利公約 規定的兒童享有的四項基本權利是什麼
《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兒童享有一個人的全部權利(概要)。
1.
生存權——每個兒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2.
受保護權——不受危害自身發展影響的、被保護的權利。
3.
發展權——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
4.
參與權——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兒童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有權對影響他們的一切事項發表自己的意見(表達權)。
③ 兒童四大基本權利
兒童四大基本權利如下:
1、生存權,每個兒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如學習超時,孩子睡眠不足,就是侵犯生存權;
2、發展權,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如學會欣賞孩子的胡說八道,因為孩子是一個未成熟的狀態;
3、參與權,一切跟兒童有關的事情,他都有參與的權利,大人要尊重孩子提出的合理部分;
4、受保護權。兒童是未成年人,要保護他,使他遠離傷害。
公民權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憲法加以明確規定。我國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體現了廣泛性、平等性、真實性以及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一國憲法確認的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權利。資產階級國家稱為人權、公民權。公民權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憲法加以明確規定。我國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體現了廣泛性、平等性、真實性以及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並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法律依據
《兒童權利公約》
第二條 締約國應遵守本公約所載列的權利,並確保其管轄范圍內的每一兒童均享受此種權利,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別。
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不受基於兒童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的身份、活動、所表達的觀點或信仰而加諸的一切形式的歧視或懲罰。
④ 幼兒的權利有哪些
《兒童權利公約》最基本的權利可概括為四種: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和參與權,共有54條公約,以下列舉部分公約:
1、每個兒童有固有的生命權,各國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
2、每個兒童都有自出生起即獲得姓名和國籍的權利;
3、尊重兒童維護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認的國籍、姓名及家庭關系而不受非法干擾的權利;
4、法庭、福利機構或行政當局在處理兒童問題時,應將兒童的最大利益作為首要考慮事項;
⑤ 孩子有哪些權利必須了解和
兒童是未成年人,根據未成年的權利義務即可未成年人的權利 1、受教育權。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權利,有權要求學校開足開齊國家規定的各類課程,有權要求學校採取措施保證教學質量,學校或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學生上課。如有的學校對違紀學生處以停課一周的處罰,實際上侵害了學生的受教育權。 2、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未成年人在學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時,其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應該受到保護。如教師對學生的體罰或變相體罰,學校校舍倒塌對學生造成傷害,校外人員進入學校對學生造成傷害等等,侵害了學生的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 3、身體自由權和內心自由權。發生在學校的侵害該類權利的行為有;教師禁止學生上學、進教室、罰站等,放學後禁止學生回家,下課後禁止學生自由活動,教師要求學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觀點,強迫訂閱某種刊物、不允許自由閱讀等。 4、肖像權。學校在使用或對外提供有關學生學習、生活的照片作為贏利性目的的使用時,如果照片是以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為主題的,比如照片只有一個或幾個未成年人,學校必須徵得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的同意。特別是在進行有關違反校規校紀的宣傳中,最好不要出現未成年人的真實照片。 5、名譽權。未成年人年齡雖小同樣享有名譽權,學校或教師不得對其人格進行侮辱或誹謗。如有的教師上課時用言語侮辱學生,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都是對學生名譽權的侵害。 6、隱私權。未成年人的私人通信、考試分數排名等,只要是他(她)不願意讓別人知道的,都可以成為其隱私,受到法律的保護。 7、財產受到管理、保護權。未成年人在學校學習期間,其財產應該得到學校的管理和保護當學校沒有盡到保護職責致使其財產受到侵害時,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8、獨立財產權。財產不被沒收是未成年人對財產享有獨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學校無權沒收其財產。學生上課看課外書或玩弄其他物品時,採取沒收的作法,實際上侵害了學生的財產所有權。 9、生活獲得照顧權。如學校提供給學生的午餐,其衛生和營養應該得到保障,學生生病時應該及時得到救治,學生在穿衣、吃飯等方面應該得到指導等。 10、民事活動代理權。對於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不能獨立完成的民事活動,未成年人應該有要求學校代理的權利。但即使是買食品、學慣用品等行為,如果未成年人沒有提出要求學校代理,學校也無權代理。 11休息娛樂權。作為未成年人最大幸福的休息娛樂,應該成為其在學校的主要權利之一。學校應該考慮到他們的娛樂、休息,允許他們創造健康的豐富多採的校園生活。 12、獲得良好的校園環境權。《中小學校園環境管理的暫行規定》對校園環境作了明確的規定,學校有義務採取措施,使校園環境達到相關標准,以滿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需要。 13、拒絕亂收費的權利。學校向學生收取不該收取的費用,就意味著學校侵犯了學生特別是家長的財產權,學生和家長有權拒絕。 14、拒絕不合理勞動權。學校有權組織學生進行一些勞動,但如果學校要求學生從事贏利性勞動或過重的體力勞動,學生有權拒絕。學生犯了錯誤後,罰其勞動,也屬不合理勞動,學生有權拒絕。 15、拒絕不合理校內外活動權。有些學校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的慶典活動,要求中小學生參加演出,屬於不合理校內外活動,學生有權拒絕。 16、榮譽權。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獲得的各種榮譽,如參加各級各類競賽獲獎,獲得「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等稱號,學校不得阻礙未成年人獲得該榮譽,也不得隨意撤消或剝奪。 17、著作權。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學生在校期間的作品,應依法享有著作權。 18、平等對待權。未成年人在學校里有權得到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樣的對待,有權不受歧視。其中包括在入學和升學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在校學習和生活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受到公正評價的權利。 ■未成年人的義務 國家法律在規定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廣泛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未成年人應當履行的各項義務。這些義務主要包括: 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的義務。3、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的義務。兵役法第12條規定,根據軍隊需要和自願的原則,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也可以參軍入伍。可見,部分未成年人在一定情況下也擔負著服兵役,保衛祖國的義務。 5、依法納稅的義務。未成年人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一部分,與其他公民一樣,在符合國家稅法規定的情況下,也具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⑥ 幼兒享有哪些合法權益
幼兒的合法權益如下:
1、受撫養權。
2、受教育權。
3、生命健康成長權。
4、受保護權。
5、肖像權。
6、名譽權。
7、財產保護權。
《兒童權利宣言》相關延伸:
《兒童權利宣言》於1959年11月20日獲得聯合國大會通過。《宣言》明確了各國兒童應當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 《宣言》包括10條准則,規定了兒童應享有健康成長和發展、受教育的權利。《宣言》還指出兒童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首先受到保護和救濟,不應受到任何形式的忽視、虐待和剝削。
聯大發布這一宣言的目的是希望兒童能夠享有《宣言》中說明的各項權利和自由,享有幸福的童年,並號召所有父母和其它個人以及各類組織、各國政府按照《宣言》的准則逐步採取立法和其它措施,以兒童利益最大化為原則,保障兒童的這些權益。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兒童權利宣言
⑦ 幼兒的權利有哪些
《兒童權利公約》做了如下規定:
1、每個兒童有固有的生命權,各國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
2、每個兒童都有自出生起即獲得姓名和國籍的權利。
3、尊重兒童維護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認的國籍、姓名及家庭關系而不受非法干擾的權利。
4、法庭、福利機構或行政當局在處理兒童問題時,應將兒童的最大利益作為首要考慮事項。
5、各國應為便利家庭團聚准許入境或出境。
6、各國應採取措施制止非法將兒童移轉國外和不使返回本國的行為。
7、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予適當的看待。
8、兒童享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權利;結社自由及和平集會自由的權利。
9、兒童的隱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
10、父母對兒童成長負有首要責任,但各國應向他們提供適當協助和發展育兒所。
11、各國應保護兒童免受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忽視、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
12、各國應為失去父母的兒童提供適當的其他照管;確保得到跨國收養的兒童享有與本國收養相當的保障和標准。
13、確保申請難民身份的兒童或按照適用的國際法或國內法及程序可視為難民的兒童,不論有無父母或其他任何人陪同,均可得到適當的保護和人道主義援助。
14、殘疾兒童應享有得到特殊待遇、教育和照管的權利。
15、兒童有權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健康;每個兒童均有權享有足以促進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水平;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學校執行紀律的方式應符合兒童的人格尊嚴;教育應本著諒解、和平和寬容的精神培育兒童。
16、宗教、語言等方面屬於少數人或原為土著居民的兒童有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語言的權利。
17、兒童應有時間休息和游戲,有同等的機會參加文化和藝術活動。
18、各國應保護兒童免受經濟剝削和從事任何可能妨礙或影響兒童教育或有害兒童健康或身體、心理、精神、道德或社會發展的工作。
19、各國應保護兒童不致非法使用毒品和涉及毒品生產或販運。
20、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防止誘拐、買賣或販運兒童。
21、對未滿18歲人所犯罪行,不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被監禁的兒童應與成年犯隔開;不得對兒童施以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15歲以下兒童不得參與任何敵對行動;遭受武裝沖突之害的兒童應受到特別保護;受到虐待、忽視或監禁的兒童應得到適當的醫療或康復和復原療養;處理觸犯刑法兒童的方式應在於促進他的尊嚴和價值感,目的是使他們重返社會。
⑧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里兒童享有的四大基本權利是什麼
1. 生存權——每個兒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2. 受保護權——不受危害自身發展影響的、被保護的權利。
3. 發展權——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
4. 參與權——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兒童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有權對影響他們的一切事項發表自己的意見(表達權)。
⑨ 兒童有哪些特殊權利
兒童最基本的權利可以概括為四種,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參與權。
1、生存權
每個兒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包括有權接受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醫療保健服務。
2、受保護權
不受危害自身發展影響的、被保護的權利,包括保護兒童免受歧視、剝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對失去家庭的兒童和難民兒童的基本保證。
3、發展權
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兒童有權接受正規和非正規的教育,以及兒童有權享有促進其身體、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條件。
4、參與權
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兒童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有權對影響他們的一切事項發表自己的意見。
(9)兒童的權利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兒童權利公約》包含了一整套普遍商定的准則和義務,在追求一個公正、彼此尊重以及和平的社會的過程中,將兒童放在中心位置。該公約建立在各種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傳統基礎上,是一套普遍接受的不容商榷的標准和義務。
這些基本標准—也稱人權 —規定了各國政府應當尊重的最低權利和自由。這些標准基於對每個人尊嚴和價值的尊重,無論其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觀點、血統、財富、出身或能力如何,因此這些標准適用於任何地方的任何人。
伴隨這些權利而來的是政府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同等權利的義務。這些標準是互相依賴、不可分割的;我們不能不顧一些權利,或者以一些權利為代價,來確保其他某些權利。
⑩ 兒童的法定權利有哪些
兒童的法定權利有哪些:
1、每個兒童有固有的生命權,各國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
2、每個兒童都有自出生起即獲得姓名和國籍的權利;
3、尊重兒童維護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認的國籍、姓名及家庭關系而不受非法干擾的權利;
4、法庭、福利機構或行政當局在處理兒童問題時,應將兒童的最大利益作為首要考慮事項;
5、各國應為便利家庭團聚准許入境或出境;
6、各國應採取措施制止非法將兒童移轉國外和不使返回本國的行為;
7、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予適當的看待。
【法律依據】
《兒童權利公約》
第二條 (一)締約國應遵守本公約所載列的權利,並確保其管轄范圍內的每一兒童均享受此種權利,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別;
(二)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不受基於兒童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的身份、活動、所表達的觀點或信仰而加諸的一切形式的歧視或懲罰。第三條 (一)關於兒童的一切行為,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
(二)締約國承擔確保兒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護和照料,考慮到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任何對其負有法律責任的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為此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三)締約國應確保負責照料或保護兒童的結構、服務部門及設施符合主管當局規定的標准,尤其是安全、衛生、工作人員數目和資格以及有效監督方面的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