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兒童的四大基本權利
1、生存權2、發展權3、參與權4、受保護權
法律依據:
《兒童權利公約》第十條1、按照第九條第一款所規定的締約國的義務,對於兒童或其父母要求進入或離開一締約國以便與家人團聚的申請,締約國應以積極的人道主義態度迅速予以辦理。締約國還應確保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不致因提出這類請求而承受不利後果。2、父母居住在不同國家的兒童,除特殊情況以外,應有權同父母雙方經常保持個人關系和直接關系。為此目的,並按照第9條第1款所規定的締約國的義務,締約國應尊重兒童及其父母離開包括其本國在內的任何國家和進入其本國的權利。離開任何國家的權利只應受法律所規定並為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且與本公約所承認的其他權利不相抵觸的限制約束。
② 兒童權利公約四大權利
法律分析:一、生存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和醫療保健獲得權。
二、兒童的受保護權:是指保護兒童受適當照料與保護,免受歧視、剝削、酷刑、虐待、遺棄或疏忽照料的權利。
三、兒童的發展權:指保障兒童成長過程中的各種需要得到滿足,包括兒童有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規的和非正規的教育)的權利,以及能夠給予兒童的身體、心理、精神、道德與社交發展的相應生活水平。
四、兒童的參與權:指兒童享有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兒童不應被簡單的視為一個弱小群體而僅僅需要特殊的照顧,他們應當作為一個有權利的群體而被所有人尊重。
法律依據:《兒童權利公約》
第二條 締約國應遵守本公約所載列的權利,並確保其管轄范圍內的每一兒童均享受此種權利,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別。
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不受基於兒童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的身份、活動、所表達的觀點或信仰而加諸的一切形式的歧視或懲罰。
第四條 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和其他以實現本公約所確認的權利。關於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締約國應根據其現有資源所允許的最大限度並視需要在國際合作范圍內採取此類措施。
③ 兒童享有的基本權利有
法律分析:兒童具有的最基本的權利可概括為四種,即: 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和參與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受到歧視。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
(三)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
(四)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五)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六)保護與教育相結合。
④ 兒童有哪些特殊權利
兒童最基本的權利可以概括為四種,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參與權。
1、生存權
每個兒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包括有權接受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醫療保健服務。
2、受保護權
不受危害自身發展影響的、被保護的權利,包括保護兒童免受歧視、剝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對失去家庭的兒童和難民兒童的基本保證。
3、發展權
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兒童有權接受正規和非正規的教育,以及兒童有權享有促進其身體、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條件。
4、參與權
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兒童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有權對影響他們的一切事項發表自己的意見。
(4)兒童的參與權有哪些擴展閱讀
《兒童權利公約》包含了一整套普遍商定的准則和義務,在追求一個公正、彼此尊重以及和平的社會的過程中,將兒童放在中心位置。該公約建立在各種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傳統基礎上,是一套普遍接受的不容商榷的標准和義務。
這些基本標准—也稱人權 —規定了各國政府應當尊重的最低權利和自由。這些標准基於對每個人尊嚴和價值的尊重,無論其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觀點、血統、財富、出身或能力如何,因此這些標准適用於任何地方的任何人。
伴隨這些權利而來的是政府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同等權利的義務。這些標準是互相依賴、不可分割的;我們不能不顧一些權利,或者以一些權利為代價,來確保其他某些權利。
⑤ 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享有的基本權利
1. 生存權——每個兒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2. 受保護權——不受危害自身發展影響的、被保護的權利。
3. 發展權——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
4. 參與權——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兒童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有權對影響他們的一切事項發表自己的意見(表達權)。
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89年11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第25號決議通過,是第一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約定。1990年9月2日生效。截至2015年10月,締約國為196個。該公約旨為世界各國兒童創建良好的成長環境。
聯合國成立以來,兒童的幸福和權利始終是它關心的一個主要問題。聯合國最初採取的行動之一就是於1946年12月11日設立了聯合國兒童基金會。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承認兒童必須受到特殊的照顧和協助。
以後,聯合國在一般性的國際條約如國際人權公約和專門針對兒童權利的文件,即1959年11月20日的《兒童權利宣言》中都始終強調保護兒童的權利。
鑒於《兒童權利宣言》不具有條約法的效力,而給兒童權利以條約法的保障已日益成為必要,尤其是在籌備"國際兒童年"的過程中,這種必要愈加明顯。在1978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會議上,波蘭的亞當·洛帕薩教授(後為公約起草工作組主席)倡議起草兒童權利公約。
⑥ 兒童權利公約四大基本權利
法律分析:1、生存權——每個兒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權和知健康權。2、受保護權——不受危害自身發展影響的、被保護的權利。3、發展權——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4、參與權——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兒童權利公約>的決定》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批准1989年11月20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同時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在符合其憲法第二十五條關於計劃生育的規定的前提下,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履行《公約》第六條所規定的義務。
⑦ 兒童具有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最基本的權利可概括為四種: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和參與權;1、生存權:所有兒童有存活的權利,以及有權接受可行的最高標準的醫療保健服務;2、保護權:保護兒童免受歧視,免受身體及性經濟剝削和虐待,免受戰亂、遺棄、照料疏忽;當兒童需要時,隨時提供適當的照料或康復服務;3、發展權:包括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規的和非正規的)教育,向兒童提供良好的道德和社會環境,以滿足兒童發展過程中的身體、心理、精神的需要;4、參與權:兒童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包括兒童有權對影響他(她)的任何事情發表意見。
法律依據: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第六條1、締約國確認每個兒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權。2、締約國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存活與發展。
第七條1、兒童出生後應立即登記,並有自出生起獲得姓名的權利,有獲得國籍的權利,以及盡可能知道誰是其父母並受其父母照料的權利。2、締約國應確保這些權利按照本國法律及其根據有關國際文書在這一領域承擔的義務予以實施,尤應注意不如此兒童即無國籍之情形。
第八條1、締約國承擔尊重兒童維護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認的國籍、姓名及家庭關系而不受非法干擾的權利。2、如有兒童被非法剝奪其身份方面的部分或全部要素,締約國應提供適當協助和保護,以便迅速重新確立其身份。
⑧ 聯合國 兒童權利公約 規定的兒童享有的四項基本權利是什麼
《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兒童享有一個人的全部權利(概要)。1.生存權--每個兒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權和健康權。2.受保護權--不受危害自身發展影響的、被保護的權利。3.發展權--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4.參與權--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兒童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有權對影響他們的一切事項發表自己的意見(表達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