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少年兒童被拐賣的事件時有發生,壞人慣用什麼和什麼等手段實施拐騙
少年兒童被拐騙的事件時有發生,壞人冠用財物誘惑,假借帶路,權威誘惑等手段實施拐騙。
⑵ 拐騙兒童的騙術有哪些家長該如何注意
拐騙兒童的騙術有哪些?家長該如何注意?
在陝西的一家幼稚園,陝西公安機關做了調查檢測,那時候的家長絕大多數都很確定的說到,不容易被拐騙的,但是有誰知道十二個孩子被借走了八個,這時候一個什麼樣子的數據,
搭話,一般搭話的人一般都是是年紀大些的老大姐,由於那樣會讓家長放鬆警惕,趁家長一不注意就帶上孩子跑了。裝熟,一般都是與家長拉關系,假裝你忘掉的人,隨後當然的抱住了孩子,轉過身就跑。
之上都並非最重要的,如今的騙子公司逐漸有故事情節了,當女性帶上孩子自身買水果溜達時,就會有一群七大姑八大姨的上去對你百般刁難,隨後搶過你的孩子說你帶上孩子找婚後出軌如何的,這個時候就怕大家逐漸添油加醋,就會有一個家中被拆開。
期待諸位家長可以保護好自己的孩子,,與此同時也想要相關政府部門可以懲處這些抓到的人商販,她們對孩子導致的損害可不僅只是兩年的牢房就可以免了的。
以上就是我的詳細介紹,希望看完對大家有所幫助。大家還有別的意見,可以在下方留言區一起討論。
⑶ 拐賣人口都有哪些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拐賣人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一: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
3.拐賣人口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拐賣人口情節特別嚴重的;
一、怎樣認定拐賣人口罪?
拐賣人口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用欺騙、利誘、脅迫等手段主要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
合謀、參與拐騙、接送、中轉、窩藏、出賣、轉賣婦女和兒童等犯罪活動的,分別以一般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團成員論處。
二、哪些是拐賣人口罪中「情節嚴重」的行為?
拐賣人口「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主要有下列幾種:
1.拐賣婦女、兒童多人或多次的;
2.盜賣嬰兒、幼兒的;
3.拐賣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與他人同居的;
4.拐賣現役軍人妻子的;
5.拐賣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的。
三、哪些是拐賣人口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
拐賣人口「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主要有下列幾種:
1.拐賣婦女、兒童十五人以上,或者拐賣婦女、兒童八人以上不滿十五人手段特別惡劣的;
2.盜賣嬰兒、幼兒多人或多次的;
3.劫持、綁架婦女或用葯物麻醉婦女後將其出賣,後果嚴重的;
4.摧殘、虐待被拐賣的人致其重傷、死亡或引起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四、對拐賣人口犯如何處刑?
1.對拐賣人口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拐賣人口情節特別嚴重的罪犯,可以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即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直至死刑,但不是一律必須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2.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兼犯有強奸婦女、姦淫幼女、非法拘禁、傷害、強迫婦女賣淫等罪行的,應按刑法有關條款定罪,並按數罪並罰的規定處刑。
3.對拐賣人口情節嚴重的罪犯,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拐賣人口情節一般的罪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對拐賣人口案件中具有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加重處罰情節的罪犯,應當或可以依法從重、從輕、減輕、加重判處刑罰。
五、如何劃分拐賣人口罪同某些近似的犯罪、違法行為的界限?
1.拐騙或者偷走不滿十四歲的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不是出賣牟利的,是拐騙兒童罪,應按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判處。
2.以介紹對象為名,騙取他人財物的;兩人以上合謀騙錢,把婦女「賣」給他人為妻,得款後潛逃的,均應以詐騙罪論處。對於婦女被拐騙後,在犯罪分子脅迫或利誘下進行詐騙的,應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
3.為男女婚姻當介紹人,藉以索取財物的,屬於違法行為,不構成拐賣人口罪。
六、對阻撓解救被害婦女、兒童工作的人應作何處理?
阻撓解救被害婦女、兒童工作,圍攻、毆打前往解救的工作人員或親屬的,由有關組織酌情給予批評教育或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妨害公務罪或故意傷害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⑷ 少年兒童被拐騙的事件時有發生,壞人慣用什麼·什麼和什麼等手段實施拐騙。
少年兒童被拐騙的事件時有發生,壞人慣用(財物)(權威)和(帶路)等手段實施拐騙。
一、財物
讀音:[ cái wù ]
釋義:錢財和物資。
引證:姚雪垠 《長夜》二:「土匪們搜索過財物以後,帶著捕獲的旅客們順著一條小路向東南走去。」
二、權威
讀音:[ quán wēi ]
釋義: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
引證:丁玲 《過年》:「只覺得舅舅仍然很尊嚴,很大,高不可及,只呼吸都象表示出有與凡人不一樣的權威。」
三、帶路
讀音:[ dài lù ]
釋義:引導不認得路的人行進。
引證:陳其通 《萬水千山》第四幕:「紅軍兄弟們!咱彝人給你們擺站,帶路。」
漢字筆畫:
(4)拐騙少年兒童手段有哪些擴展閱讀
帶路近義詞:領路、引路
一、領路
讀音:[ lǐng lù ]
釋義:帶路。
引證:郭小川 《萬里長江橫渡》詩:「那麼--又是誰,在最前端為我們領路?」
二、引路
讀音:[ yǐn lù ]
釋義:帶路。
引證:張恨水 《啼笑因緣》第十回:「兩個大兵在前引路。」
⑸ 拐騙兒童罪的組成要件包括哪些
構成拐騙兒童罪的條件有:
1、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2、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大多是為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為自己的子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⑹ 屬拐賣兒童罪的有哪些情形
您好:
一、拐賣兒童罪
拐賣兒童罪,是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其中的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只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為,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客觀要件
1、拐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2、所謂拐騙,可能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實行。拐騙的手段是多種多樣。比如,給兒童愛吃的食物、喜愛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帶去玩耍等,騙取兒童的好感後將其拐走。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則往往是以獻殷勤、假意幫助照看孩子、表示喜愛兒童等手段騙取信任後,尋找機會將兒童騙走或者將嬰兒偷偷抱走。總之,使用各種手段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拐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徵。
3、所謂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是指使兒童脫離與父母或者其他親屬共同生活的處所。脫離監護人,則是指使兒童脫離依法對其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負責監督和保護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與朋友。
(三)主體要件
拐騙兒童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拐騙兒童罪。另:單位不能構成拐騙兒童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拐騙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為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為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從實踐看,拐騙兒童的大多是一些沒有子女的人,想把拐來的兒童收養為自已的子女。這樣的人主觀上並不是想殘害兒童,但是,他們這種極端損人利己的行為,使受騙兒童的心靈遭受嚴重創傷,給兒童的父母和其他親人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也給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帶來威脅。因此,對於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不論其動機、目的如何,都不應忽視其社會危害性,必須給以應得的懲罰。
三、2017最新規定
2015年6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審稿修改收買被拐兒童可免追刑責情形的規定,改為滿足一定條件可從輕處罰。這意味著今後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為擬一律被追刑責。
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審稿將對上述行為的處罰修改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在就修正案草案修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表示,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情況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處罰上應有所區別,對後一種情況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慎重。
2016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規定,對嬰幼兒採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視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偷盜嬰幼兒」。
該司法解釋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拐賣兒童新刑法規定有哪些呢?通過閱讀上文,我們發現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國家立法將偷盜嬰兒和欺騙兒童脫離監護的行為一起列入了拐賣兒童的范疇,這無疑有利於保護兒童的權利。同時,增大對人販的處罰強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拐賣兒童現象的發生,保護兒童的權利。
⑺ 構成拐賣兒童罪的行為有哪些
1、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並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有的是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物色外流婦女,並用謊言騙取信任,達到自己的罪惡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種關系,花言巧語誇某地生活好,以幫助介紹對象、安置工作等為誘餌,誘騙婦女隨自己離家出走;有的是以幫助照看為名將兒童從監護人手中騙走;有的則是以幫助引路、給零食等方法,將兒童拐走。
2、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為。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
3、販賣,是指行為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婦女、兒童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為。
4、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將收買、綁架、販賣、接送、中轉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作為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表現形式,是本法對拐賣人口犯罪立法的進一步完善。
5、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賣、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中的任何一種行為,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在五種行為方式中,拐騙和販賣是拐賣婦女、兒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見的客觀表現。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怎麼認定拐騙兒童罪
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所謂「拐騙」,主要是指使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指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離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致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不能繼續對該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依據中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監護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為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為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
⑻ 拐騙兒童罪用的是什麼手段
一、拐賣兒童案件的作案手段
1、哄騙、誘騙無家長看管的兒童。案犯使用上述手段,一般是先找准目標,通過一段時間觀察,確定兒童身邊親人無暇照顧,然後再跟小孩接觸,以買糖果、買玩具等名義哄騙兒童,得到兒童信任後伺機將其帶走並乘交通工具離開。
2、騙取家長的信任,趁其不備將小孩抱走。此類犯罪嫌疑人通常是有預謀地租一間房,再找機會接近房東或鄰居,跟其聊天、「認識」,充當熱心人,待取得信任後,趁房東或鄰居防範意識減弱時伺機作案。此種案件,部分事主由於忙幹活或是想打麻將等原因,竟然是親手將自己的小孩交給這些犯罪分子看護,當發覺小孩失蹤時,才知上當受騙。而此時,事主也只是知道案犯的性別、樣貌和口音,其他可提供的情況幾乎為零,這給破案帶來極大的難度,也使犯罪分子更加猖狂。
3、熟人作案。此類案件,小孩及其家屬與犯罪分子都互相認識,毫無防範之心,犯罪分子乘小孩的監護人疏於防備時將小孩偷抱走或拐走。
4、盜搶嬰幼兒。近年來,隨著拐賣兒童犯罪成本的增加,拐賣兒童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逐漸向隱秘、暴力化發展,出現盜拐、以暴力搶奪兒童的犯罪活動。如去年以來4名犯罪嫌疑人在河源市區的小雜貨店和燒烤檔以購物、消費為掩護,趁被拐幼童父母不備偷走幼童,駕駛摩托車將幼童拐賣至連平縣陂頭鎮販賣;2009年5月7日下午3時40分左右,潮州市楓溪區發生一宗搶奪嬰兒案件,事主李某的兒子黃某某(男,2007年12月4日出生)在古板頭村東和園後園二巷10號被一名男子搶走,犯罪嫌疑人坐上另外一名男子駕駛的一輛紅色鈴木王型摩托車逃逸。
二、身邊的有可能存在的拐賣犯罪
(一)街上有人帶小孩乞討、賣藝
1. 懷抱的兒童長時間昏睡不醒;
2. 兒童傷殘或殘疾可能是人為造成;
3. 將兒童放在冰冷的地面或暴曬,對兒童的健康不管不顧;
4. 兒童身上有明顯傷痕,流膿出血,沒有採取任何包紮措施;
5. 採用鐵箍、鐵環等工具禁錮小孩手腳;
6. 僅有兒童躺或坐在地上,不見家長或家長在不遠處監視觀察;
7. 一個大人帶多名兒童乞討。
(二)在車站或車上等公眾場所
1. 懷抱嬰幼兒的女子對小孩不管不顧,長時間不餵奶也不喂水;
2. 男人懷抱小孩,沒有女性陪同,表情緊張,神情可疑;
3. 多名成年人每人懷抱一名嬰兒,另有專人看管行李;
4. 兒童一直哭鬧,吵著要找爸媽,而隨行大人神情緊張,表情很不耐煩,極力制止;
5. 男子帶一名或多名女子隨行,女子表情驚恐不安,不敢言語。
廣大市民如遇到上述情況,請及時撥打110報警,並注意自身安全。另外,公安機關呼籲廣大市民高度關注身邊無人看管的兒童,若發現身邊兒童可能處於走失狀態時,請及時撥打110報警。
三、防範拐賣兒童犯罪常識
1、不要讓孩子離開家長視線范圍;
2、不要將孩子單獨留在家中或店鋪里;
3、不要把孩子交給陌生人看管或帶走,無暇照顧孩子時,把孩子交給可信賴的親朋好友;
4、不要讓孩子獨自在門外玩耍;
5、不要讓孩子在沒有大人看護的情況下跟隨其他孩子外出玩耍;
6、與鄰居和睦相處,遇事彼此照應;
7、帶孩子外出時,留意四周情況,注意是否有人、車跟隨;
8、給孩子佩戴有家庭相關信息的物品;
9、不要帶小孩到偏僻人少的地方,帶孩子在馬路上行走時,盡量靠里走,注意防範後面來的摩托車、麵包車;
10、如您的小孩不足1歲,外出時請盡量使用嬰兒專用背帶,將孩子掛在胸前;
11、坐手推車的孩子要系好安全帶;
12、將孩子放在自行車後座時,注意系好安全帶,或讓一名家長在後面看著;
13、孩子能說話時,教會孩子記住家庭電話號碼、所住城市和小區名、家庭成員的名字,以及父母工作單位等信息;
14、教會孩子遇事找警察或打110電話求助。可模擬特殊情況讓小孩進行演練;
15、教會孩子辨認警察、軍人、保安等穿制服的人員;
16、教育孩子一旦在商場、超市、公園等公共場所與父母走失,馬上找穿制服的工作人員;
17、注意孩子身上一些明顯的體表特徵,如黑痣、胎記、傷疤等;
18、記住孩子體貌特徵及當日衣著,以備急用;
19、如需聘請保姆,請到正規保姆介紹機構聘請保姆,保留好保姆的身份證復印件和清晰的生活近照;
20、在醫院不要把新生兒交給不認識的醫護人員,睡覺時鎖好房門;
21、時常提醒教育保姆和家人提高防範意識;
22、如果您為外來務工人員,您的孩子小於3歲,居住在城郊結合部等人員流動比較密集的地方,孩子沒有固定人員看管,那麼您更應對此予以重視。
一、拐賣兒童案件的作案手段
1、哄騙、誘騙無家長看管的兒童。案犯使用上述手段,一般是先找准目標,通過一段時間觀察,確定兒童身邊親人無暇照顧,然後再跟小孩接觸,以買糖果、買玩具等名義哄騙兒童,得到兒童信任後伺機將其帶走並乘交通工具離開。
2、騙取家長的信任,趁其不備將小孩抱走。此類犯罪嫌疑人通常是有預謀地租一間房,再找機會接近房東或鄰居,跟其聊天、「認識」,充當熱心人,待取得信任後,趁房東或鄰居防範意識減弱時伺機作案。此種案件,部分事主由於忙幹活或是想打麻將等原因,竟然是親手將自己的小孩交給這些犯罪分子看護,當發覺小孩失蹤時,才知上當受騙。而此時,事主也只是知道案犯的性別、樣貌和口音,其他可提供的情況幾乎為零,這給破案帶來極大的難度,也使犯罪分子更加猖狂。
3、熟人作案。此類案件,小孩及其家屬與犯罪分子都互相認識,毫無防範之心,犯罪分子乘小孩的監護人疏於防備時將小孩偷抱走或拐走。
4、盜搶嬰幼兒。近年來,隨著拐賣兒童犯罪成本的增加,拐賣兒童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逐漸向隱秘、暴力化發展,出現盜拐、以暴力搶奪兒童的犯罪活動。如去年以來4名犯罪嫌疑人在河源市區的小雜貨店和燒烤檔以購物、消費為掩護,趁被拐幼童父母不備偷走幼童,駕駛摩托車將幼童拐賣至連平縣陂頭鎮販賣;2009年5月7日下午3時40分左右,潮州市楓溪區發生一宗搶奪嬰兒案件,事主李某的兒子黃某某(男,2007年12月4日出生)在古板頭村東和園後園二巷10號被一名男子搶走,犯罪嫌疑人坐上另外一名男子駕駛的一輛紅色鈴木王型摩托車逃逸。
二、身邊的有可能存在的拐賣犯罪
(一)街上有人帶小孩乞討、賣藝
1. 懷抱的兒童長時間昏睡不醒;
2. 兒童傷殘或殘疾可能是人為造成;
3. 將兒童放在冰冷的地面或暴曬,對兒童的健康不管不顧;
4. 兒童身上有明顯傷痕,流膿出血,沒有採取任何包紮措施;
5. 採用鐵箍、鐵環等工具禁錮小孩手腳;
6. 僅有兒童躺或坐在地上,不見家長或家長在不遠處監視觀察;
7. 一個大人帶多名兒童乞討。
(二)在車站或車上等公眾場所
1. 懷抱嬰幼兒的女子對小孩不管不顧,長時間不餵奶也不喂水;
2. 男人懷抱小孩,沒有女性陪同,表情緊張,神情可疑;
3. 多名成年人每人懷抱一名嬰兒,另有專人看管行李;
4. 兒童一直哭鬧,吵著要找爸媽,而隨行大人神情緊張,表情很不耐煩,極力制止;
5. 男子帶一名或多名女子隨行,女子表情驚恐不安,不敢言語。
廣大市民如遇到上述情況,請及時撥打110報警,並注意自身安全。另外,公安機關呼籲廣大市民高度關注身邊無人看管的兒童,若發現身邊兒童可能處於走失狀態時,請及時撥打110報警。
三、防範拐賣兒童犯罪常識
1、不要讓孩子離開家長視線范圍;
2、不要將孩子單獨留在家中或店鋪里;
3、不要把孩子交給陌生人看管或帶走,無暇照顧孩子時,把孩子交給可信賴的親朋好友;
4、不要讓孩子獨自在門外玩耍;
5、不要讓孩子在沒有大人看護的情況下跟隨其他孩子外出玩耍;
6、與鄰居和睦相處,遇事彼此照應;
7、帶孩子外出時,留意四周情況,注意是否有人、車跟隨;
8、給孩子佩戴有家庭相關信息的物品;
9、不要帶小孩到偏僻人少的地方,帶孩子在馬路上行走時,盡量靠里走,注意防範後面來的摩托車、麵包車;
10、如您的小孩不足1歲,外出時請盡量使用嬰兒專用背帶,將孩子掛在胸前;
11、坐手推車的孩子要系好安全帶;
12、將孩子放在自行車後座時,注意系好安全帶,或讓一名家長在後面看著;
13、孩子能說話時,教會孩子記住家庭電話號碼、所住城市和小區名、家庭成員的名字,以及父母工作單位等信息;
14、教會孩子遇事找警察或打110電話求助。可模擬特殊情況讓小孩進行演練;
15、教會孩子辨認警察、軍人、保安等穿制服的人員;
16、教育孩子一旦在商場、超市、公園等公共場所與父母走失,馬上找穿制服的工作人員;
17、注意孩子身上一些明顯的體表特徵,如黑痣、胎記、傷疤等;
18、記住孩子體貌特徵及當日衣著,以備急用;
19、如需聘請保姆,請到正規保姆介紹機構聘請保姆,保留好保姆的身份證復印件和清晰的生活近照;
20、在醫院不要把新生兒交給不認識的醫護人員,睡覺時鎖好房門;
21、時常提醒教育保姆和家人提高防範意識;
22、如果您為外來務工人員,您的孩子小於3歲,居住在城郊結合部等人員流動比較密集的地方,孩子沒有固定人員看管,那麼您更應對此予以重視。(編輯:小婷)
⑼ 少年兒童被拐騙的事件時有發生,壞人慣用()、()和()等手段實施拐騙
謊言,威逼,葯品。
⑽ 拐騙兒童罪
法律分析: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施詐、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