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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兒童疫苗證明哪裡開

發布時間: 2022-09-09 01:40:17

❶ 預防接種證查驗證明去那裡開

預防接種證查驗證明一般可以在兒童出生後所在的醫院領取,也可以帶上孩子的預防接種證到預防接種門診辦理,不需要再回戶口所在地。
一般在兒童出生的所在醫院會辦理相關接種手續後,父母可以領相應的兒童預防接種證,以表明兒童已接種了何種疫苗。若是兒童能夠完成全程疫苗接種,而且父母有兒童預防接種證明,那麼接種單位會直接出具預防接種證查驗證明交兒童家長。
【補辦接種證明的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家長可先翻閱兒童《預防接種證》末頁,如有相對應的印章,可以不用前往鄉鎮衛生院的預防接種門診開具證明。
第二種情況:若沒有印章,家長只需帶上《預防接種證》前往當地鄉鎮衛生院,也可前往入學、入托地的鄉鎮衛生院辦理即可。如果不確定孩子疫苗是否接種完成,可以攜帶孩子一同前往,驗證時發現疫苗沒有完成接種,可以及時補種,補種後再辦理驗證證明。
第三種情況:兒童無免疫接種史及《預防接種證》的,請家長攜帶小孩前往當地鄉鎮衛生院,或者入學、入托地的鄉鎮衛生院預防接種門診進行疫苗補種,補種後辦理《預防接種證》及驗證證明,入學後需繼續按時補種並做好登記。
【注意事項】
如果遺失預防接種證需要及時補辦,否則在預防接種時會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如果從未接受過疫苗預防接種,應到現在所居住地方周圍的衛生服務中心補證、補種。補種後辦理《預防接種證》及驗證證明,入學後需繼續按時補種並做好登記。如果巳打過預防針,但預防證明書突然丟失,應及時到原來接種地方重新辦理。

❷ 疫苗證明找誰開

法律分析:1、兒童辦理預防接種證,需要帶好寶寶的戶口簿或出生醫學證明以及出生時在出生醫院接種的卡介苗和乙肝疫苗接種記錄,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鄉鎮衛生院辦理《預防接種證》,上面有接種每一針疫苗的時間,家長按照預約單上的時間按時帶孩子到接種門診進行接種。 2、在外地出生但在本縣居住的孩子,也應盡快到接種門診辦理預防接種證,讓孩子盡快的補種各種疫苗。若在原地區已接種過疫苗,應帶上原來的預防接種證,根據已接種過的疫苗,安排補種未種的疫苗。 3、家長在辦理預防接種手續時,必須把可靠的通訊住址和聯系電話告訴醫務人員,以便聯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第十六條 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有權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員填寫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種傳染病的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明或者其他有關證件。

❸ 兒童預防接種證明在哪裡開

兒童家長可以前往當地鄉鎮衛生院,也可前往入學、入托地的鄉鎮衛生院開具預防接種證明。
第一種情況:家長可先翻閱兒童《預防接種證》末頁,如有相對應的印章,可以不用前往鄉鎮衛生院的預防接種門診開具證明。
第二種情況:若沒有印章,家長只需帶上《預防接種證》前往當地鄉鎮衛生院,也可前往入學、入托地的鄉鎮衛生院辦理即可。如果不確定孩子疫苗是否接種完成,可以攜帶孩子一同前往,驗證時發現疫苗沒有完成接種,可以及時補種,補種後再辦理驗證證明。
第三種情況:兒童無免疫接種史及《預防接種證》的,請家長攜帶小孩前往當地鄉鎮衛生院,或者入學、入托地的鄉鎮衛生院預防接種門診進行疫苗補種,補種後辦理《預防接種證》及驗證證明,入學後需繼續按時補種並做好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堅持疫苗產品的戰略性和公益性。
國家支持疫苗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促進疫苗研製和創新,將預防、控制重大疾病的疫苗研製、生產和儲備納入國家戰略。
國家制定疫苗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支持疫苗產業發展和結構優化,鼓勵疫苗生產規模化、集約化,不斷提升疫苗生產工藝和質量水平。

❹ 疫苗接種查驗證明在哪裡開

疫苗接種查驗證明在當地疾控中心或者社區服務站開具疫苗接種查驗證明。在兒童出生後一個月內,其監護人應當到兒童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或者出生醫院為其辦理預防接種證。預防接種證的格式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規定。疫苗的價格由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依法自主合理制定。疫苗的價格水平、差價率、利潤率應當保持在合理幅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兒童入托、入學時,托幼機構、學校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發現未按照規定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的,應當向兒童居住地或者托幼機構、學校所在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報告,並配合接種單位督促其監護人按照規定補種。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為托幼機構、學校查驗預防接種證等提供技術指導。
兒童入托、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辦法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❺ 接種疫苗證明在哪裡開

法律分析: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疫苗的接種等工作,接種證明可以由接種點出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免疫規劃;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種類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建立國家免疫規劃專家咨詢委員會,並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建立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種類動態調整機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疾病預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規劃疫苗種類,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並公布。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強化預防接種規范化管理。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規劃疫苗的使用指導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接種方案,並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與預防接種相關的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監測、評價、流行病學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

❻ 兒童預防接種查驗證明在哪裡開

法律分析:1、對於完成全程免疫的兒童,接種單位直接出具預防接種證查驗證明交兒童家長。

2、對於未完成全程免疫兒童,出具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證明並進行預約接種,查驗證明由兒童家長或其監護人作為疫苗補種憑證。

3、對於因接種禁忌未完成全程免疫的兒童,出具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證明,並寫明因禁忌不能補種。

法律依據:《關於做好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的通知》

接種單位應根據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安排按時對漏種兒童開展補種(漏種兒童的補種原則見附件),對遺失預防接種證的已種兒童經核對無誤後給予補證,將補種或補證信息及時反饋給兒童所在托幼機構或學校,按照要求報告兒童補種和補證情況。

托幼機構和學校應按照《條例》要求,在兒童入托、入學時查驗預防接種證,查驗情況必須如實填寫並登記造冊。發現未依照要求接種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兒童,或無預防接種證的兒童,應當在30日內向托幼機構和學校所在地的接種單位或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同時將補種(補證)通知單交兒童監護人,督促監護人帶兒童到當地規定的接種單位補種。托幼機構和學校應在兒童補種或補證後復驗預防接種證。托幼機構或學校對學期中新接收的轉學兒童也應當查驗其預防接種證,漏種兒童應按要求補種或補證。

❼ 你好 孩子預防接種證明去那裡開呢

帶上孩子的預防接種證到預防接種門診即可辦理。無論是否在現居住地接種過疫苗,只要帶上兒童的預防接種證,就能在各預防接種門診辦理查驗證證明,不需要回戶口所在地。

常規轄區接種門診人員登陸《兒童預防接種信息管理系統》可以查詢以往已接種疫苗信息,根據接種信息開具查驗證明。

查驗證是由專業預防接種機構對兒童預防接種記錄進行核查,判斷兒童是否已經完成相應年齡階段對應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接種。

《兒童預防接種證》是兒童預防接種史的記錄憑證,每次接種時要攜帶,接種人員根據該兒童的預防接種史記錄、具體年齡和國家免疫規劃的要求,決定應當給該兒童接種何種疫苗,並將接種結果的詳細信息記錄其中。

❽ 預防接種證明到哪裡開

法律分析:帶上孩子的預防接種證到預防接種門診即可辦理。無論是否在現居住地接種過疫苗,只要帶上兒童的預防接種證,就能在各預防接種門診辦理查驗證證明,不需要回戶口所在地。常規轄區接種門診人員登陸《兒童預防接種信息管理系統》可以查詢以往已接種疫苗信息,根據接種信息開具查驗證明。查驗證是由專業預防接種機構對兒童預防接種記錄進行核查,判斷兒童是否已經完成相應年齡階段對應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接種。

法律依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

第六條 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推行擴大免疫規劃。

需要接種第一類疫苗的受種者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受種;受種者為未成年人的,其監護人應當配合有關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等醫療衛生機構,保證受種者及時受種。

第七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預防接種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防接種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疫苗的質量和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疫苗的質量和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國家支持、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預防接種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有關制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預防接種工作的宣傳、教育和捐贈等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與預防接種有關的宣傳、教育工作,並協助組織居民、村民受種第一類疫苗。

❾ 預防接種查驗證明在哪裡開

法律分析:帶上孩子的預防接種證到預防接種門診即可辦理。無論是否在現居住地接種過疫苗,只要帶上兒童的預防接種證,就能在各預防接種門診辦理查驗證證明,不需要回戶口所在地。常規轄區接種門診人員登陸《兒童預防接種信息管理系統》可以查詢以往已接種疫苗信息,根據接種信息開具查驗證明。查驗證是由專業預防接種機構對兒童預防接種記錄進行核查,判斷兒童是否已經完成相應年齡階段對應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接種。

法律依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的管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葯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疫苗,是指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用於人體預防接種的疫苗類預防性生物製品。疫苗分為兩類。第一類疫苗,是指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依照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疫苗,包括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增加的疫苗,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或者群體性預防接種所使用的疫苗;第二類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費並且自願受種的其他疫苗。

第三條 接種第一類疫苗由政府承擔費用。接種第二類疫苗由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承擔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