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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四大權利公約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8-28 18:10:51

Ⅰ 聯合國 兒童權利公約 規定的兒童享有的四項基本權利是什麼

《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兒童享有一個人的全部權利(概要)。
1.
生存權——每個兒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2.
受保護權——不受危害自身發展影響的、被保護的權利。
3.
發展權——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
4.
參與權——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兒童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有權對影響他們的一切事項發表自己的意見(表達權)。

Ⅱ 兒童的四大基本權利

法律分析:1、生存權2、發展權3、參與權4、受保護權

法律依據:《兒童權利公約》 第十條 1、按照第九條第一款所規定的締約國的義務,對於兒童或其父母要求進入或離開一締約國以便與家人團聚的申請,締約國應以積極的人道主義態度迅速予以辦理。締約國還應確保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不致因提出這類請求而承受不利後果。2、父母居住在不同國家的兒童,除特殊情況以外,應有權同父母雙方經常保持個人關系和直接關系。為此目的,並按照第9條第1款所規定的締約國的義務,締約國應尊重兒童及其父母離開包括其本國在內的任何國家和進入其本國的權利。離開任何國家的權利只應受法律所規定並為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且與本公約所承認的其他權利不相抵觸的限制約束。

Ⅲ 兒童權利公約四大原則和四大權利

法律分析:四大原則:不歧視;兒童的最大利益;確保兒童的生命權、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完整;尊重兒童的意見

四大權利: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參與權

法律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

第二條 1、締約國應遵守本公約所載列的權利,並確保其管轄范圍內的每一兒童均享受此種權利,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別。

2、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不受基於兒童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的身份、活動、所表達的觀點或信仰而加諸的一切形式的歧視或懲罰。

第三條 1、關於兒童的一切行為,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

第六條 1、締約國確認每個兒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權。

2、締約國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存活與發展。

第十二條 1、締約國應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看待。

2、為此目的,兒童特別應有機會在影響到兒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訴訟中,以符合國家法律的訴訟規則的方式,直接或通過代表或適當機構陳述意見。

Ⅳ 兒童權利公約四大基本權利

法律分析:1、生存權——每個兒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權和知健康權。2、受保護權——不受危害自身發展影響的、被保護的權利。3、發展權——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4、參與權——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兒童權利公約>的決定》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批准1989年11月20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同時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在符合其憲法第二十五條關於計劃生育的規定的前提下,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履行《公約》第六條所規定的義務。

Ⅳ 《兒童權利公約》最基本的權利可概括為四種:

《兒童權利公約》最基本的權利可概括為四種:生存權、發展權、參與權、受保護權。

具體介紹:

1、生存權:所有兒童有存活的權利,以及有權接受可行的最高標準的醫療保健服務。

2、參與權:兒童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包括兒童有權對影響他(她)的任何事情發表意見。

3、發展權:包括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規的和非正規的)教育,向兒童提供良好的道德和社會環境,以滿足兒童發展過程中的身體、心理、精神的需要。

4、保護權:保護兒童免受歧視,免受身體及性經濟剝削和虐待,免受戰亂、遺棄、照料疏忽;當兒童需要時,隨時提供適當的照料或康復服務。

(5)兒童四大權利公約有哪些擴展閱讀:

現實意義:

根據《公約》,凡18周歲以下者均為兒童,除非各國或地區法律有不同的定義。《公約》規定了世界各地所有兒童應該享有的數十種權利,其中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權、全面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全面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

《公約》通過確立衛生保健、教育以及法律、公民和社會服務等多方面的標准來保護兒童的上述權利,明確了國際社會在兒童工作領域的目標和努力方向。

《公約》指出,締約方應確保兒童均享受《公約》中規定的各項權利,不因兒童、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財產或殘疾等不同而受到任何歧視。

締約方為確保兒童的福祉,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各相關部門和機構在制定相關政策和落實中以兒童利益最大化作為首要考慮。

Ⅵ 聯合國《國際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兒童享有的四大權利是

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Ⅶ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兒童享有四大基本權利是什麼

1. 生存權——每個兒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權和知健康權
包括有權接受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醫療保健服務。
2. 受保護權——不受危害自身發展影響的、被保護的權利
包括保護兒童免受歧視、道剝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對失去家庭的兒童內和難民兒童的基本保證。
3. 發展權——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
兒童有權接受正規和非正規的教育,以及兒童有權享有促進其身體、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條件。
4. 參與權——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
兒童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有權對影響他們的一切事項發表自己的意見(表達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