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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兒童具有發言權

發布時間: 2022-08-28 17:02:33

1. 我兒子今年九歲了我們離婚如果我們離婚的話兒子有發言權嗎

這個確實是有發言權的,因為這個孩子已經九歲了,已經有主觀的意識在裡面,所以如果他們的父母離婚的話,特別是起訴離婚的法官,肯定會以孩子的意願為主的,特別是已經這么大的孩子,所以孩子的發言權是最主要的,一般性是根據孩子選擇跟父母雙方的哪一個,然後法官根據事實的要求,然後選擇孩子的主觀意識是很重要的,所以孩子的發言權確實是很重要,只要是做通孩子的思想工作的話,基本上只要他願意跟父母雙方哪一個基本上都是可以跟那一個的,孩子的意願是很重要的

2. 兒童在家庭消費決策中有發言權嗎

有發言權。

相關介紹:

消費者的購買活動一般以家庭為單位,但是購買的決策者,通常不是家庭這個集體,而是家庭中的某一成員或某幾個成員。不同的家庭成員對購買商品具有不同的實際影響力。

在兒童產品的家庭購買決策中,通常會出現以下情況:

1、孩子是購買決策的影響者

2、購買決策可能會由孩子和父母共同擔當

3、購買者通常是父母

4、孩子是兒童產品的使用者

5、父母是信息提供者

(2)什麼情況兒童具有發言權擴展閱讀

從所購商品的因素來劃分:對於不同的商品,家庭成員發揮的作用也不同。如家庭食品、日用雜品、兒童用品、裝飾用品等,女性影響作用大;五金工具、家用電器、傢具用具等,男性影響大;價格高昂、全家受益的大件耐用消費品,文娛、旅遊方面的支出,往往共同協商。

家庭中孩子可以在家庭購買特定類型產品的決定上產生某些影響,如對購買點心、糖果、玩具、文體用品等商品就有較大影響。

在我國當今的城市家庭中,妻子與丈夫有平等的經濟收入,她們又工作,又承擔了更多的家務,家庭的大部分日用品及耐用消費品大多在她們的影響下購買,這在城市家庭中已成為很普遍的現象。

3. 未成年人保護法,十一歲孩子在法庭上有沒有發言權十一歲孩子在法庭上有沒有發言權

同學你好,建議你跟你現在的監護人(就是你現在跟哪個親屬生活)找到你戶口所在地的居委會,由他們出面,先跟你爸爸商量,不行就找司法所調解,再不行,你再去打官司。因為你已經完成了義務教育階段,沒辦法按照《義務教育法》去要求他。但你還未成年,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讓他繼續撫養你到18周歲成人,不能讓你出去打工,第一:弟弟是你爸爸的孩子,別說你未成年,就算你成年了,按照目前的撫養能力和撫養順序,也輪不到你去養;第二:國家禁止僱用童工,雖然很多地方都明著暗著都有這種現象,但從法律角度講,都是違法,如果哪天你因為打工出了事,你都沒處說理去。 最後給你個忠告,人在做,天在看。孩子,不管現在的路多坎坷,相信這個世界,善惡到頭終有報。不要怨恨你的爸爸,他始終是給了你生命。事情如果能完滿解決,就要努力學習,走出那個環境。

4. 兒童家庭消費決策中有什麼發言權嗎他們的意見在家庭消費決策中起到什麼樣的作用

兒童作為家庭的一員,當然有發言權,但是兒童由於年紀小,他們對世界的了解還很少,另外自己的是非觀念,價值觀沒有形成。這個時候家長要做一個監督者,對兒童合理的要求給與支持,對於不合理的要求,要堅決否定。不能要麼家長處處專治,或者是孩子要什麼給什麼?這些都不利於兒童健康性格的兒童作為家庭的一員,當然有發言權,但是兒童由於年紀小,他們對世界的了解還很少,另外自己的是非觀念,價值觀沒有形成。這個時候家長要做一個監督者,對兒童合理的要求給與支持,對於不合理的要求,要堅決否定。不能要麼家長處處專治,或者是孩子要什麼給什麼?這些都不利於兒童健康性格的養成,以及今後生活能力的兒童作為家庭的一員,當然有發言權,但是兒童由於年紀小,他們對世界的了解還很少,另外自己的是非觀念,價值觀沒有形成。這個時候家長要做一個監督者,對兒童合理的要求給與支持,對於不合理的要求,要堅決否定。不能要麼家長處處專治,或者是孩子要什麼給什麼?這些都不利於兒童健康性格的養成,以及今後生活能力的培養。養。成,以及今後生活能力的培養。兒童作為家庭的一員,當然有發言權,但是兒童由於年紀小,他們對世界的了解還很少,另外自己的是非觀念,價值觀沒有形成。這個時候家長要做一個監督者,對兒童合理的要求給與支持,對於不合理的要求,要堅決否定。不能要麼家長處處專治,或者是孩子要什麼給什麼?這些都不利於兒童健康性格的養成,以及今後生活能力的培養。

5. 小孩有沒有發言權

誰說沒有? 人年紀大了 腦子也不好用了 接受新鮮事物的能力差 某些本領下降(像創造力 想像力什麼的) 相比之下孩子的想法反而比較新鮮 思想也更新穎 而且年紀越小的孩子往往越不會說謊 沒准孩子一開口就解決事情了呢

6. 孩子也有發言權,家長怎樣培養孩子獨立、有主見的能力

曾經不健全的教育方式已經給我們很多人帶來了教訓,在20年前家長們教育孩子的時候,最害怕的就是孩子的''特立獨行''。

還記得那時候我媽也要求我''隨大流'',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人們現在越來越重視個人的個性,強調我們每個人作為人的獨特的想法和特點。正如流行語言中所說''有趣的靈魂萬里挑一'',個性才是當代孩子最應該培養的品質。

但事實上孩子年紀尚幼,

單純和膚淺正是他們的特點,隨著孩子的長大,他們的觀點會逐漸變得深刻,這就是所謂的''成長''。

育兒失敗的家長們從來不願去親眼見證孩子的成長,總是希望孩子長大成人之後瞬間就能夠變得成熟,

在社會上工作不被別人欺負,短時間之內就能出人頭地,這樣的想法豈不是太過可笑嗎?

正如前文所說,讓孩子表達他們的意見,並不代表著家長就要採納這些意見,溝通的時候不要太過緊張,給予孩子正面積極的肯定,鼓勵他們不斷去深入思考,這才是每個家長應該做的事。

7. 兒童權利公約提出了兒童權利保護的原則有

1.無歧視原則。《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第1款規定:「締約國應尊重本公約所載列的權利,並確保其管轄范圍內每一兒童均享有此種權利,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別。」據此,對任何兒童無論其出身、背景如何,都要平等地對待。

2.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是指針對有關兒童問題應以兒童為本位,從其根本利益、長遠利益出發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最大利益的標準是,能夠使兒童在健康和正常的狀態下,增加發展身體、心智、道德、精神和社會方面的機會和便利。也就是說,「最大利益」涵蓋了兒童作為人在健全的人類環境中依據其能力的全面發展。《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款規定:「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即是說,無論對兒童採取何種措施,應當優先考慮兒童的利益最大化。就全體兒童而言,在進行立法或進行其他規范、調整時,應當考慮最大多數兒童的最大利益,盡管兒童作為為數眾多的個體組合,其最大利益的考慮對於個體可能失去實際意義;就兒童個體而言,對其進行的保護性活動或採取的保護性措施,都應當首先考慮該兒童利益的最大化。

3.尊重兒童權利與尊嚴原則。《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規定:「締約國確認每個兒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權,締約國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存活與發展。」即每一個兒童都享有生存發展的權利。任何危害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都是違犯公約的,是損害兒童尊嚴的,應當採取一切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等促進兒童的健康成長。不可否認,兒童在生理、心理上都是弱小和不成熟的,因此當然需要成年人來保護。但是,保護不能替代兒童行使自己的權利,保護更不能抹殺對兒童權利的應有尊重。

4.尊重兒童意見原則。尊重兒童意見原則,又被稱為兒童的參與權,是保障兒童有獲得參與社會活動的權利,讓兒童享有參與社會活動的權利,積極主動地參與到關系自身權利的各種活動中去,兒童才能真正地成長和發展。雖然兒童正處在發展中,但是作為獨立的個體,他們有自己的感情和對事物的意見,他們在表達自己的需要時是最有發言權的。給予兒童適當的支持和尊重,他們將可能作出合理的、負責任的決定。這不僅是他們基本的權利,也是他們成長和發展的基本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