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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兒童犯罪

發布時間: 2022-08-17 18:37:47

❶ 兒童犯罪怎麼處理

一、兒童犯法怎麼辦

我國《刑法》規定負刑事責任年齡始於14周歲,12周歲以下兒童犯罪的免於刑事處罰;但是監護人要承擔相應的監護不利責任並且承擔對兒童犯罪行為危害後果的民事賠償責任。

在對未成年人犯罪具體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危害社會的程度,還要充分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況,以及犯罪後有無悔罪、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從輕還是減輕處罰,使判處的刑罰有利於未成年犯罪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

三、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只要是被法院判決有罪,就會有犯罪記錄。但是這種犯罪記錄是保密的,非經法定許可和法定程序不得查詢。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❷ 買賣兒童構成犯罪的標準是什麼

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施詐、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❸ 8歲兒童犯罪怎麼判刑

一、八歲兒童犯罪怎麼判刑
1、八歲的兒童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未滿14周歲的兒童,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未滿14周歲的兒童犯罪,則需要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或送少管所進行管理幫教。8歲兒童犯罪,雖然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有造成民事訴訟的,需要對民事部分承擔相關的責任。其民事責任應該由其監護人承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從寬】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未成年犯罪量刑標准有哪些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到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到50%;
3、未成年罪犯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或酗酒、賭博屢教不改的,或曾因淫亂、色情、吸毒等違法行為被處罰或者教育過的,或有涉黑惡勢力苗頭的,一般適用從寬幅度的下限或採用折減幅度之內的較小比例;
4、未成年罪犯一貫表現良好,無不良習慣的,或被教唆、利用、誘騙犯罪的,一般適用從寬幅度的上限或採用折減幅度之內的較大比例;
5、未成年罪犯確實因身心成長曾受嚴重家庭暴力、社會政治壓迫等其他客觀因素影響的,可以在本條規定從寬幅度的基礎上再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但減少基準刑的最終幅度不得高於60%;
6、未成年罪犯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符合初次犯罪、具有監管幫教條件、一貫表現較好,人格健全等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7、行為人年滿十八周歲前後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對其未成年以前實施的犯罪,應當依照規定確定從寬的幅度;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後實施了同種犯罪行為,在量刑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適當的從寬比例。

❹ 買賣兒童構成犯罪的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施詐、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只要有行為就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❺ 6歲兒童犯罪怎麼判刑

一、未成年人構成犯罪如何處罰

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另外,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就是說丙最高只能判無期徒刑,而不能判死刑(包括死緩)。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丙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比照成年犯),同時,丙是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未成年人犯罪能適用緩刑嗎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除此之外,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

1、初次犯罪;

2、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3、具備監護、幫教條件。

❻ 古代針對小孩的刑法

古代對未成年人犯罪


實行刑事處罰的規定



前不久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規定:「已滿十二周歲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其實,中國古代法律也有類似規定。


中國從西周開始就出現了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特殊的刑事處罰的規定。《禮記·曲禮》:「七年曰悼,八十、九十曰耄,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周禮·秋官·司刺》中有關於「三赦」的規定:「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注曰:「生而痴騃竟昏者為蠢愚。」鄭玄註:「幼弱、老耄,若今律令年未滿八歲、八十以上,非手殺人,他皆不坐。」可見,西周將幼小者(8歲以下)、老年人(80歲以上)及先天痴呆者視為無刑事責任能力者,不處刑罰。這實際上是最早的有關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戰國初期的魏國李悝制《法經》,也規定了刑事責任年齡,據《七國考》引桓譚《新論》記載:「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減,罪卑一減。」即對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要根據犯罪的性質和情節的輕重程度適當予以減輕處罰。


漢代以年齡劃分刑事責任,年未滿8歲及80歲以上為刑事責任年齡的界限,法律上對他們實行優待,犯罪應拘押者,「頌系之」,即寬容拘系,其犯罪當關押者不戴械具。漢成帝鴻嘉元年,定令:「年未滿七歲,賊斗殺人及犯殊死者,上廷尉以聞,得減死。」(《漢書·刑法志》)相當於現代對7歲以下犯死罪者,須上報最高法院(廷尉)核准,可以減刑。


對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處罰,唐代制定了一套系統的法律制度。《唐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分為三等,規定:第一等是11至15歲年齡段者,犯流罪以下,即除死刑外,適用贖章,即可以錢贖罪,減輕處罰。但犯死罪者仍需執行死刑。例如玄宗時期,雟州都督張審素,清廉正直,被人誣以貪贓之罪,朝廷派監察御史楊汪去查辦,楊汪深按其罪,以謀反斬之,並籍沒其家,張審素的兩個兒子張瑝和張琇當時尚幼小,也被籍沒。幾年後二人逃歸,張瑝(13歲)和弟弟張琇(11歲)殺楊汪以報父仇。雖中書令張九齡稱其「孝烈」,應寬恕,但侍中裴耀卿與李林甫堅持認為「國法不可縱報仇」。玄宗支持這一意見,最後仍對張琇兄弟執行了死刑。說明唐代對15歲以下11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罪確實是要執行死刑的。第二等是8至10歲犯一般刑事犯罪可不承擔刑事責任,但重大犯罪,如涉及政治性的反、逆與惡性殺人案件,須經過「上請」的程序,由最高當局決定是否適用刑罰;盜及傷人,則以收贖而減免。第三等則是7歲以下兒童,雖犯死罪,也不加刑。《唐律》的這一規定,基本上被其後各代的刑律所繼承沿用直到清末。

❼ 猥瑣兒童怎麼才算刑事案件

法律分析: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而且以不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女童作為猥褻對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❽ 拐賣兒童犯罪的界定是怎麼規定的

拐騙兒童罪的對象只限於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當中關於兒童的年齡是6周歲到14周歲的未成年人,如果孩子還不滿一周歲就被拐賣了的話,那人販子屬於拐賣嬰兒,一歲到6周歲的是幼兒,拐賣嬰幼兒的量刑通常要比拐賣兒童的量刑嚴厲一些。
法律依據
《刑法》第240條
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❾ 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判定

犯罪,對於任何一個現代社會而言,都是既希望消失、又無法迴避的話題。同時,那些尚未成年,甚至稚氣未脫的低齡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更是讓人無比糾結:是該側重於對未成年人的寬容與保護,還是堅持對公平和正義的維護?。
相應的,對於這些闖下大禍的未成年人該如何處罰,各國法律也給出了不同的答案,也許可以供我們參考。
幾歲,才要負刑事責任?
首先,各國立法機關必須回答一個問題:要到多大年齡的人,才算是已經成人,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承擔刑事責任呢?
比如,我國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是14周歲,即不滿14周歲的人,無論其行為如何,都不能構成犯罪,也就無需承擔刑事責任;14~16周歲的人,只對部分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承擔責任(如故意殺人、綁架、強奸等暴力犯罪)。
然而,這個標準是基於一國少年兒童的智力發育水平、社會治安狀況(犯罪率高低)、社會經濟條件,結合本國的法律與歷史傳統,人為規定的一個經驗性指標。並無一個內在的邏輯,說明為何是將負刑事責任的年齡線劃在14歲而不是13.5歲或15歲。
實際上,世界各國對於此年齡的規定,是存在很大差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