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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兒童罪如何記憶

發布時間: 2022-08-09 10:05:32

『壹』 屬拐賣兒童罪的有哪些情形

您好:
一、拐賣兒童罪
拐賣兒童罪,是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其中的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只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為,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客觀要件
1、拐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2、所謂拐騙,可能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實行。拐騙的手段是多種多樣。比如,給兒童愛吃的食物、喜愛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帶去玩耍等,騙取兒童的好感後將其拐走。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則往往是以獻殷勤、假意幫助照看孩子、表示喜愛兒童等手段騙取信任後,尋找機會將兒童騙走或者將嬰兒偷偷抱走。總之,使用各種手段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拐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徵。
3、所謂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是指使兒童脫離與父母或者其他親屬共同生活的處所。脫離監護人,則是指使兒童脫離依法對其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負責監督和保護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與朋友。
(三)主體要件
拐騙兒童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拐騙兒童罪。另:單位不能構成拐騙兒童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拐騙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為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為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從實踐看,拐騙兒童的大多是一些沒有子女的人,想把拐來的兒童收養為自已的子女。這樣的人主觀上並不是想殘害兒童,但是,他們這種極端損人利己的行為,使受騙兒童的心靈遭受嚴重創傷,給兒童的父母和其他親人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也給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帶來威脅。因此,對於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不論其動機、目的如何,都不應忽視其社會危害性,必須給以應得的懲罰。
三、2017最新規定
2015年6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審稿修改收買被拐兒童可免追刑責情形的規定,改為滿足一定條件可從輕處罰。這意味著今後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為擬一律被追刑責。
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審稿將對上述行為的處罰修改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在就修正案草案修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表示,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情況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處罰上應有所區別,對後一種情況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慎重。
2016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規定,對嬰幼兒採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視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偷盜嬰幼兒」。
該司法解釋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拐賣兒童新刑法規定有哪些呢?通過閱讀上文,我們發現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國家立法將偷盜嬰兒和欺騙兒童脫離監護的行為一起列入了拐賣兒童的范疇,這無疑有利於保護兒童的權利。同時,增大對人販的處罰強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拐賣兒童現象的發生,保護兒童的權利。

『貳』 拐賣兒童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拐賣兒童罪立案標准: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拐賣兒童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就應當立案追訴。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叄』 拐賣成年婦女構成什麼犯罪

拐賣成年婦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客體是受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和人格尊嚴,身體自由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行為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賣、綁架、收購、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
3、主要部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有出賣的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肆』 買賣兒童犯罪標准

買賣兒童構成犯罪的標准: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施詐、接送、中轉兒童的構成買賣兒童犯罪。拐賣兒童罪是指採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伍』 如何定義拐賣兒童婦女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只要犯罪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接受、中轉、販賣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如果同時實施了以上行為的兩個、三個或多個行為,也只構成一個拐賣婦女兒童罪。所謂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手段將婦女兒童拐走。如張某、王某、李某三名婦女,某日在一旅店住宿時,了解到同房間的女大學生陳某系獨自一人旅行,便以合夥做生意為名,把陳某騙到河南省某鄉賣掉,得款5000餘元。張某、王某、李某就是以拐騙方法拐賣婦女的。所謂綁架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將婦女、兒童在無法反抗的情況下將其綁架擄走。如王某、錢某1993年在某市一偏僻街道上,持刀將獨自行走的汪某某挾持到一偏僻處,給汪某某喝下事先准備好的麻醉葯物,然後將汪某某賣給內蒙某鄉一農民為妻,得款4500餘元。收買是指以出賣為目的,買進婦女、兒童的行為,即是准備低價買進再高價賣出。接送和中轉是指以出賣為目的,為拐賣婦女、兒童負責迎來送往、中轉接待、安排食宿的行為。販賣是指將婦女、兒童賣給他人的行為。接送和中轉,雖然犯罪人沒有直接去拐賣、綁架和出賣婦女兒童,但他們往往是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集團或一般共同犯罪的成員,在共同犯罪分工負責接送中轉。販賣則是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負責尋找買主,出賣婦女兒童。
如某縣農民李某,以與其一道外出打工為名將其親妹妹(19歲)騙至河南某鄉賣給一農民為妻,得款3500元。後因其母親想念女兒,要求李某帶其去看望女兒,李某將其母帶至河南又以2000元的價格賣給一60多歲的老頭為妻。後李某又拐賣了兩名兒童。後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李某的行為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所謂以出賣為目的,就是說犯罪分子拐騙、綁架、收賣、販賣、接送、中轉婦女的目的,是為了將婦女兒童當成商品出賣,從中獲利。人不是商品,不能賣買,如果把他人當成商品估價出賣,使他人喪失了作人的尊嚴,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名譽權和人身自由權。如果犯罪人並不想出賣他人,則不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根據情況構成其他相關的犯罪。如為了收養,而拐騙不滿14歲的兒童脫離家家庭和監護人的,則構成拐騙兒童罪,為了勒索錢財而綁架他人的,則構成綁架罪。
拐賣的對象必須是婦女和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
(2)父母出賣自己的親生子女是否構成拐賣兒童罪?
實踐中有的父母將自己的新生子女賣掉,這種行為仍然構成拐賣兒童罪。雖然他沒有使用拐騙、綁架等手段,但他們是把子女當成商品出賣。把人當成商品出賣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基本特徵。
(3)以出賣為目的,偷盜竊嬰兒的,構成什麼罪?
如果犯罪人為了出賣,偷盜竊嬰兒的,按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例如,朱某在1993年至1995年間,先後盜竊3名嬰兒出賣,共獲贓款9500餘元。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朱某無期徒刑。
(4)如果買進婦女、兒童,不是為了賣,而是為了收養或作妻子等,構成什麼罪?
如果犯罪人為了賣而收買婦女、兒童的,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但是如果犯罪人不是為了賣,而是為了收養或買來是為了作妻子,則不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如果收買人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要購買,則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所以如果某人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想購買作子女或妻子,不僅要人財兩空,而且要構成犯罪。我國刑法第241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地居住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如福建某人在三年前花三千元買一3歲男孩作為兒子,其全家將此孩子視為掌上明珠,但其想到小孩的父母家人一定十分想念孩子並且會十痛苦,因而終於決定將孩子歸還其父母,最後通過各種渠道多方查找,終於使小孩回到了自己父母的身邊。根據刑法的規定,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轉賣給他人的,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如果收賣婦女、兒童後,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 或者有侮辱、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不僅要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而且還要根據其行為,構成其他的犯罪,如將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關押,剝奪或限制其人身自由,則另外構成非法拘禁罪;如果傷害的,則另外還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有虐待行為的,另構成虐待罪。如果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另構成強奸罪。如果某人犯了幾個罪,應將其所構成的數個罪一起並罰處理。
另外我國刑法還規定,如果首要分子聚眾多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構成聚眾阻礙解救婦女、兒童罪,為首分子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使用暴力或威脅方法阻礙解救的,構成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拐賣婦女、兒童的,如何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竊嬰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陸』 拐賣婦女罪的認定具體是什麼

法律分析: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一、客體要件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柒』 什麼是販賣兒童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