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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死亡銷戶口需要哪些材料

發布時間: 2022-08-04 06:44:32

㈠ 小孩子死亡哪裡可以查到戶口注銷證明

公安戶籍系統是能查到戶口注銷記錄。公民死亡,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戶籍注銷證明小知識

開具戶籍注銷證明要先准備好相關材料,包括醫院開具的死亡證明、戶口本等材料,將這些材料提交給戶籍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死亡登記申報工作,其工作人員在核實相關信息無誤後就會給其注銷戶口,並在戶口本上寫明注銷戶口的相關事宜。

㈡ 孩子死亡銷戶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需要提供的資料:
1、單位(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注銷戶口證明信 ;
2、居民戶口簿;
3、死亡人居民身份證;
4、《死亡醫學證明》或者司法部門的死亡鑒定書、法院的《宣告死亡判決書》。
辦理程序;
辦理死亡戶口注銷手續比較簡單,死者的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持上述資料,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直接辦理戶口注銷手續。
辦理時間:
公民在死亡後,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應該辦理戶口注銷手續。
辦理時限:
即時辦理。

㈢ 小孩去世了一定要銷戶嗎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死亡也一定也需要去銷戶的,因為在孩子降生的時候,就已經在派出所以及社區哪裡都有登記了,如果不銷戶,他還占著一個名額,對未來的生活,對於未來的家庭生活都會有影響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 一、公民自然死亡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或者社區、村(居)委會持死亡證明、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二、公民死亡後,申報義務人未按規定申報戶口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後,應當書面告知申報義務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村(居)委會主動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注銷手續;經告知仍未辦理的,公安機關可以憑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直接注銷死亡公民戶口。

㈣ 如果想把一個人的戶口消了都需要什麼手續

一個人的戶口是不能隨隨便便注銷的,要注銷其戶口除非該人已經死亡。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是自然死亡只要該死亡人所在的村居委會出具證明就可,如果是宣告死亡那麼就要法院的宣告判決,有了以上材料就可到該死亡人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注銷了。

一、條件:

(一)公民死亡,包括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執行或宣告死亡,應由戶主、監護人、親屬、死亡人員生前所在單位或社區居委會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二)公民應征入伍,應由本人或戶主(限家庭戶)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

(三)公民出國(境)定居,應由本人或戶主(限家庭戶)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

(四)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被國外團體或個人合法收養,應由市(區)社會福利機構指派專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

(五)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應由直系親屬或工作單位、居委會相關負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

二、申請材料:

(一)辦理死亡注銷戶口收取以下材料:

1、申報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核驗原件),屬單位或社區居委會申報的還需提供申報人單位介紹信或證明;

2、死亡人員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如無法提供,以申報人書面說明及簽名確認的人口信息單代替);

3、死亡證明(死亡醫學證明或法醫死亡鑒定證明或人民法院死刑判決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等)(復印件,核驗原件)。無法提供死亡證明的,除1.2項規定材料外,還需收取以下材料:

(1)申報人填寫的《注銷死亡人員戶口申報表》(見附件);

(2)本市火化的,收取火化證或市殯儀館出具的火化或骨灰存放證明;市外死亡的,收取死亡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或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

(二)辦理應征入伍注銷戶口收取以下材料:

1、申請人戶口簿(原件)、身份證(復印件,核驗原件);

2、《入伍通知書》(復印件,核驗原件)。

(三)辦理出國(境)定居注銷戶口除應收取出國(境)定居人員戶口簿、身份證(剪角)外,視情況還需收取以下相應材料:

1、申請退出中國國籍,收取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注銷戶口通知書》和公安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退籍證書》(復印件,核驗原件);

2、獲批准前往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收取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領取出境定居證件通知書》;

3、以探親、旅遊、商務、公務等非定居事宜出境前往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收取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注銷戶口通知書》或《領取出境定居證件通知書》。

(四)辦理涉外收養兒童注銷戶口收取如下材料:

1、省民政廳簽發的《收養登記證》(復印件,核驗原件);

2、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被收養兒童護照(復印件、加蓋福利機構核驗原件章);無法提供護照復印件的,填寫《涉外收養兒童注銷審批表》(見附件),逐級報市公安局業務科轉送出入境管理處協查兒童護照辦理情況,待審批同意注銷後收取《涉外收養兒童注銷戶口審批表》。

3、被收養兒童戶口簿、身份證(未辦證免提供)。

(五)辦理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注銷戶口應收取如下材料:

1、人民法院出具的《失蹤判決書》;

2、被宣告失蹤人員的戶口簿、身份證(申報人無法提供失蹤人員戶口簿、身份證的,可由申報人書面說明並在人口信息單簽名確認代替);

3、申報人身份證(復印件,核驗原件)。

(4)兒童死亡銷戶口需要哪些材料擴展閱讀:

第一條參軍入伍:憑《居民戶口簿》、《公民應征入伍通知書》辦理。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含考入軍事院校學生),在入伍前憑入伍通知書或縣(市、區)人武部提供的《參軍人員花名冊》辦理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銷戶口,不發《遷移證》。

個別沒申報注銷的,派出所經調查核實確已參軍的,必須注銷其常住戶口。

按公治[2006]246號的精神,對已經領取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入伍辦理注銷戶口手續時,公安機關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證。

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入伍高校畢業生)被確定為預征對象的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在入學時已將戶口由原籍遷至就讀高校的預征對象,要將戶口遷回原籍,被部隊應征後應在原籍注銷戶口。

第二條公民出國或前往香港、澳門、台灣定居的,憑出入境部門開具的《注銷戶口的通知書》辦理,已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的,應予以收繳。全戶遷出的,應收繳其戶口簿。

臨時出國、出境和公派或自費出國留學的,只辦理出國出境手續,不注銷戶口。戶籍內勤民警在辦理登記手續時,應收集相關資料存檔。

第三條死亡: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死亡鑒定書》辦理,收繳《居民身份證》,按閩公綜[2008]654號辦理。

死亡登記和注銷戶口注意事項:

驗核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死亡鑒定書》或《屍體火化證明書》、死者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辦理。公民正常死亡的提供《死亡醫學證明》、《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注銷戶口;

公民在家死亡的,須由社區或村委會出具證明,提供死亡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直系親屬申報戶口注銷;

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根據公民直系親屬的申報,提供公安部門出具死亡證明、死亡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注銷戶口。社區民警應及時掌握情況,督促社區內常住人口為死亡親屬注銷戶口。

(1)公民因被害、自殺、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派出所應根據死者家屬或發現人的申報和《法醫鑒定書》或死亡地公安機關其他有關證明,經過核實,辦理死亡登記手續。

(2)公民在遷移途中死亡,如果是單身遷移的由死亡地戶口登記機關在其遷移證上註明途中死亡情況,將其遷移證寄給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由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入和死亡登記。全戶遷移的應在遷移證上註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點,由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入和死亡登記。

(3)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和死亡兩項登記,但不在戶口簿和常登表、人口信息計算機上登記,嬰兒出生時已經死亡的,則不進行出生和死亡登記。

(4)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關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判決書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關系人持人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判決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上述兩項,應在人民法院判決後30天內申報。

(5)辦理步驟及注意事項

死亡注銷手續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場辦理注銷手續,在辦理死亡戶口注銷的同時收繳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剪角作廢後進行登記保存,統一銷毀。

戶口是個法律概念,在我國已經有兩千多年的歷史了。在《辭海》(1989年版)中對戶的含義有六種解釋,其中有兩種是對我們現在常說的戶口管理中的戶的概念的概括和抽象。

在我國當前的戶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戶的,即以「具有血緣婚姻或收養關系」立戶的稱為家庭戶,而把以「無血緣關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員」立戶的,即由業緣關系共同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戶的稱為集體戶。

家庭戶是戶口管理中最主要的形式。 戶口也是個法律概念,戶與口聯用,始於漢代司馬遷所著的《史記》,後沿用至今。戶是由人組成的社會團體,戶內必需有人才能稱為戶,人是戶的生命實體,而人又是以口為計量單位的。

我們平時所說的戶口,既包括家庭戶的戶口,也包括集體戶的戶口。但是,戶口登記必須有具體的地址,只有人與地址相結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的登記,才能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戶。

㈤ 小孩子注銷戶口需要什麼資料

注銷戶籍一般是孩子戶籍遷到他處,需要孩子監護人持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遷入地區准予遷入戶籍的准遷證,到孩子戶籍所在派出所申請遷移戶籍,注銷孩子戶籍,取得戶籍遷移證,再有監護人持以上證件證明,到落戶派出所給孩子落戶。
還有一種情況需要注銷孩子戶籍,就是孩子死亡,需要監護人持孩子死亡證明,監護人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到孩子戶籍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

㈥ 幾個月大嬰兒病死怎麼注銷戶口

幾個月大嬰兒病死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死亡醫學證明》(農村可憑鄉村證明)到公安派出所應當場辦理注銷手續。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居民如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死亡注銷手續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場辦理注銷手續,在辦理死亡戶口注銷的同時收繳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剪角作廢後進行登記保存,統一銷毀。
戶口注銷是個法律概念,是戶口管理中的具體表現,包括因失蹤而宣告死亡戶口注銷登記和死亡辦理戶口注銷登記。辦理死亡登記和戶口注銷手續所需材料
1、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申報申請;
2、公民死亡醫學證明等相關證明。
公民因失蹤而宣告死亡的,申報義務人應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標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報義務人持本人的公民身份證件、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到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戶口注銷登記手續。對於公民死亡、服現役、定居國(境)外等情形的,應當辦理注銷戶口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居民如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第九條 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㈦ 小孩戶口銷戶條件

法律分析:小孩銷戶的條件只有死亡。小孩也屬於我國公民,而只有在公民死亡的時候才能銷掉戶口,由小孩的父母、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之後銷掉戶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㈧ 孩子注銷戶口的條件是什麼

小孩銷戶的條件只有死亡。小孩也屬於我國公民,而只有在公民死亡的時候才能銷掉戶口,由小孩的父母、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之後銷掉戶口。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㈨ 死亡注銷戶口(二亇月嬰女)需要什麼材料

死亡注銷戶口,要所帶的材料,有戶口本,死亡證明單,還有代辦人的身份證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