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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礎理論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3-12 12:56:41

1. 行政法基本功能認識的幾種基本理論

行政法是國家重要的部門法之一,是調整行政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或者說是調整因行政主體行使其職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行政法淵源包括一般淵源和特殊淵源。

2. 行政法的理論基礎和基礎理論有什麼區別

有的。2個概念

3. 行政法基本原則有哪些

1.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
2.行政法治原則對行政主體的要求可概括為依法行政,具體可分解為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和行政應急性原則.
----摘自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定教材<行政法學>

4. 行政法包括哪些基本法律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是成文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法律解釋、國際條約與協定。
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不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是國家機關日常活動的根據與基礎。憲法作為行政法的根本成文法源。
法律:在中國這樣一個成文法國家,在憲法之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是行政法的基本成文法源。如《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等。
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關行政方面的具有國家強制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規更集中地規定和表現了行政法規范的內容,如《增值稅暫行條例》
地方法規和自治、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是指享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只限於民族自治地方適用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也是行政法重要的成文法源之一。
解釋:法律解釋指人們對法律規范的含義以及所使用的概念、術語、定義所作的闡釋。中國廣義的法律解釋制度分為立法解釋和具體應用解釋兩種,而《立法法》中的法律解釋實際上僅僅指立法解釋。在法律解釋中,凡涉及到行政管理領域都屬於行政法規范,屬行政法的法源。
規章:行政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如《會計從業資格證管理辦法》。

5. 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有那些這些原則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一)、中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內容:即合法行政原則的各項要求,具體包括「依法行政」、「正當行政」。依法行政又分為「法律優越」、「法律保留」。
(二)中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具體內容:
1、法律優越
法律具有高於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地位和效力。一方面,行政立法應服從於法律位階高的要求,以法律作為立法根據;另一方面,行政立法不得與上位階的法律相沖突或抵觸。
2、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包括憲法意義上的保留和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保留。
第一、憲法意義上的保留(立法保留)。
絕對保留,凡是涉及犯罪與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立法事項,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行使,不得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
相對保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作出決定,但可以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制定行政法規。
第二、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保留,指沒有法的授權,行政主體不能合法地作出行政活動。
職權法定。任何行政職權的存在都必須基於法的授權。
行政主體的行政活動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定依據,否則便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3、行政正當。行政主體所採取的行政活動應當體現法的實質正義或正當性。分為實體上的行政正當和程序上的行政正當。
第一、實體上的行政正當。
平等對待。行政主體在針對多個相對人實施行政活動時,應做到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
符合比例性。符合比例性要求是專門針對行政裁量行為的要求,又包含三個具體要求:一則行政活動應當具有適當性,即所採取的行政活動必須適合於實現所追求的法律目標;二則行政活動應當有必要性,即所採取的行政活動應盡可能使相對人的權益損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圍;三則行政活動應當具有相稱性,即所採取的行政活動可能產生的損害應與該活動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相對稱。
信賴保護。當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及其管理活動行程值得保護的信賴時,行政主體不得隨意撤銷或廢止該行為,否則必須合理補償行政相對人因信賴該行為而產生的信賴利益損失。
第二、程序上的行政正當。
資訊公開。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活動的過程中,應當將行政職權運行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向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公開。
行政參與。受行政活動影響的利害關系人有權參加行政權的運作過程。包括利害關系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聽證的權利等。
說明理由。行政主體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對人一方權益的行政活動時,必須向行政相對人說明作出該行為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及其他相關事項。

6. 行政法包括哪些內容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是成文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法律解釋、國際條約與協定。
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不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是國家機關日常活動的根據與基礎。憲法作為行政法的根本成文法源。
法律:在中國這樣一個成文法國家,在憲法之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是行政法的基本成文法源。如《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等。
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關行政方面的具有國家強制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規更集中地規定和表現了行政法規范的內容,如《增值稅暫行條例》
地方法規和自治、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是指享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只限於民族自治地方適用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也是行政法重要的成文法源之一。
解釋:法律解釋指人們對法律規范的含義以及所使用的概念、術語、定義所作的闡釋。中國廣義的法律解釋制度分為立法解釋和具體應用解釋兩種,而《立法法》中的法律解釋實際上僅僅指立法解釋。在法律解釋中,凡涉及到行政管理領域都屬於行政法規范,屬行政法的法源。
規章:行政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如《會計從業資格證管理辦法》

7. 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規范行政法的立法、執法以及指導規范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的基礎性法則,是貫穿於行政法具體規范之中,同時又高於行政法具體規范體現行政法基本價值觀念的准則。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的特徵:
1、普遍性:①貫穿於全部行政法之中,對各類行政法律規范具有指導和統帥作用;②貫穿於行政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制監督等各個方面;③適用於各種行政法律關系。
2、獨特性:這些原則與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有所區別。
3、基礎性:這些原則是行政法中其他原則和規則的基礎。
4、穩定性:作為基本原則不能隨意變動,而是一種具有穩定性、指導性的核心思想。
5、概括性:基本原則是對行政法一般規則的理論抽象和概括。

8. 行政法基本原則有哪些內容

9.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內容

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導行政法的立法、執法以及規范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的基礎性法則,是貫穿於行政法的具體規范之中,高於行政法的具體規范,體現行政法基本精神的准則。總結起來有以下六項基本原則。
(一)合法行政原則
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我國的合法行政原則包括行政機關對現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權活動兩個方面:
第一,行政機關必須遵守現行有效的法律。第一,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都不得與法律相抵觸;第二,行政機關負有積極執行和實施現行有效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二,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授權進行活動。在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的關繫上:其一,行政機關採取的行政措施必須有立法性規定的明確授權,這可稱為「職權法定」。在行政法上對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適用的規則是不同的,判斷他們違法的標准也是不同的,前者為「無法律即無行政」——後者是「法無明令禁止即自由」有著天壤之別。其二,沒有立法性規定的授權,行政機關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處罰、強制為典型代表),即剝奪相對人權利、課以義務的行政行為。
(二)合理行政原則
主要含義是行政行為應當具有理性基礎,禁止行政主體的武斷專橫和隨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為應當具有一個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達到的合理與適當,並且能夠符合科學公理和社會公德。規范的行政理性表現為以下三個原則:
第一,公平、公正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違反此子原則就表現為歧視對待,相同情況,差別對待;不同情況,相同對待。
第二,考慮相關因素原則,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時,只能考慮符合立法授權目的的各種因素,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違反此子原則就表現為該考慮的不考慮,考慮了不該考慮的因素。
第三,比例原則,行政機關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是必要、適當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行政相對人權益的方式,如果為達致行政目的必須對相對人的權益形成不利影響,那麼這種不利影響應當被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內,並且兩者應當處於適當的比例。違反此子原則就表現為行政機關採取的措施和手段與針對的對象不相稱,用「高射炮打小鳥」,「殺雞」用了「宰牛刀」。
(三)程序正當原則
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子原則:
第一,行政公開原則,即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公開,以實現公民的知情權、了解權。
第二,公眾參與原則,即行政機關作出重要規定或決定,應當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特別是作出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決定,要聽取他們的陳述和申辯——聽證。
第三,迴避原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四)高效便民原則
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則,其基本內容有二,首先是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其次是遵循法定時限。
第二是便利當事人原則,在行政活動中不增加相對人程序負擔,處處替相對人著想,方便相對人到行政機關辦理相關事宜。
(五)誠實守信原則
有三個子原則: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實原則,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可信。不能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
第二是信賴保護原則,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為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對於被許可人而言,行政許可行為是授益性行政行為,屬於有利行政且由於被許可人因行政許可行為由國家機關所為,因此而產生了心理上的信任和依賴,據此對自己的相關財產或行為加以處理或安排。如果獲得行政許可後,行政機關隨意加以撤回和改變必然造成被許可人的損害,也會使行政機關失信於民,因此,一旦行政許可生效,行政機關一般不能撤回與改變。這就是行政許可的信賴保護原則的內涵。信賴保護原則作為《行政許可法》重要的原則之一,其目的首先著眼於對受益的相對人權益加以保護。
不能撤回生效的行政許可是原則,如果出現特殊的情況,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則可以撤回,但由此給被許可人造成的損害應當給予補償,可以撤回行政許可的情況主要有兩種:一是頒發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一是頒發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第三是行政允諾應予兌現,行政機關應作其諾言的「奴隸」。
實踐中,以下情況應適用誠實守信原則:
1.當行政機關作出兩個相互矛盾行政行為,往往一個是有利行政(在前),另一個是不利行政(在後),對行政相對人應適用信賴保護(誠實守信)原則;
2.授益行政後的行業「整頓」、收回、關閉、撤回、「停止」等,應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3.由於政策的變化相對人的行為從合法變成違法,應適用信賴保護(誠實守信)原則;
4.行政機關公告或決定允諾的條件和優惠不兌現時,應適用誠實守信原則等。
(六)權責統一原則
分為兩個子原則,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則,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有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保證政令有效。
第二是責任行政原則,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