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基礎設施費包括哪些
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主要包括大市政、四源工程及小區建設的配套等。其中四源是指:自來水、煤氣、供熱和污水處理等(當然如果在北方的項目,依據國家規定還會涉及採暖設施的費用)。說白了,實際上是完善房屋可達使用(包括安全)狀態,除形成房屋結構實體以外的一些主要是有形的開支項目(大市政配套費及水電煤等的增容費雖無形但除外)。主要包括:
1、大市政配套費:按一定建築總面積,以???元/平方米向政府有關部門交納的費用。
2、上下水(上水指自來水、飲用水系統,下水指雨污水及環衛工程)、電、煤、電話、有線、防雷、智能化系統、園林景觀(綠化購置及種植、建築小品、廣場等)、道路、圍牆(永久性圍牆)、門衛門樓、照明系統等,上述所及水電煤等含增容費及工程費。
具體核算時要考慮和結合以下不同情況,靈活處理:
1)、基礎設施配套工程,若由專業單位或公司(配套施工單位)配套到小區紅線介面為止,紅線內部鋪設由開發商自選安排的情形。
那麼這部份基礎設施費可分為紅線內和紅線外分別核算:介面處至各單體或門幢的鋪設費用為紅線內基礎設施費;介面處至源頭的引入點的費用為紅線外基礎設施費;
結構單體內的水電上下水等鋪設到各單體外牆或門幢的費用,應當在建安工程成本中歸集。
2)、有的地方一般由專業單位或公司(配套施工單位)從規劃設計、鋪設施工、驗收開通一桿子做到底,直接接到各單體或各幢的外牆的,決算過程中也一時難分清紅線內外費用的界限,那麼,核算時也不是硬要開發商必須分清楚的。當然開發商能按一定的合理、系統的方式進行分拆歸類和核算,那是更令人滿意的了。
要注意啊,單體建築內的管線鋪設施工,不能去混在基礎設施費里的,它應該是在「建築安裝工程費」內歸集。
㈡ 基建費指的是什麼
基建費指的是基本建設單位在基本建設活動過程中全部支出的總稱,是在工程項目之中費建設單位投資的基本建設費用。基建費包括建築安裝費用、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用和其他基本建設費用三個組成部分,主要用於購置設備、儀器、建造廠房、構築物、管道等建設。
【法律依據】
《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提高建設資金使用效益,依據《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築安裝工程投資支出是指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以及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給施工單位的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
㈢ 基礎設施建設費包括什麼
基礎設施建設費主要指道路與橋梁、自來水、污水、電力、電信、熱力、燃氣、綠化等的建設費 。
㈣ 什麼是基建費
基建費指的是基本建設單位在基本建設活動過程中全部支出的總稱,是在工程項目之中費建設單位投資的基本建設費用。基建費包括建築安裝費用、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用和其他基本建設費用三個組成部分,主要用於購置設備、儀器、建造廠房、構築物、管道等建設。
㈤ 基礎設施費和公共配套設施費有什麼區別
1、含義不同
基礎設施主要是指與開發產品相關的道路、供熱設施、供水設施、供電設施、供氣設施、通訊設施、照明設施、以及綠化等,這些設施發生的設備及安裝費都在基礎設施費項目內歸集。
公共配套設施主要指住宅區內的市政公用設施和綠地費用。
2、包含內容不同
基礎設施配套費主要用於建設項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設施,包括城市主次幹道、給排水、供電、供氣、路燈、公共交通、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等項目的建設和維護,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補充,與各項城市建設資金統籌安排使用。
公共設施主要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行政管理和社區服務和綠地等設施。
3、性質不同
基礎設施建設費指開發項目在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基礎設施支出,包含開發項目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等社區管網工程費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園林環境工程費。
公共配套設施費指開發項目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公共配套設施支出。
㈥ 基礎設施配套費包括什麼
基礎設施建設費主要指道路與橋梁、自來水、污水、電力、電信、熱力、燃氣、綠化等的建設費用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是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強制徵收的一種政府性基金,按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計征,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共用設施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二十九條
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的關系,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村民生產與生活的需要。
鎮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先安排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
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合理進行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