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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的埋深如何確定

發布時間: 2022-03-07 03:31:00

⑴ 這個基礎埋深怎麼確定,是多少

基礎埋深為地面線高程減去基礎地面高程,也就是d為基礎埋深。

⑵ 基礎工程中獨立基礎持力層和埋深是如何選擇確定的

按《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第5.1.1條 基礎的埋置深度,應按下列條件確定:
1.建築物的用途,有無地下室、設備基礎和地下設施,基礎的形式和構造;
2.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載大小和性質;
3.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
4.相鄰建築物的基礎埋深;
5.地基土凍脹和融陷的影響.
第5.1.2條 在滿足地基穩定和變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礎宜淺埋,當上層地基的承載力大於下層土時,宜利用上層土作持力層。除岩石地基外,基礎埋深不宜小於0.5m。
第5.1.3條 高層建築筏形和箱形基礎的埋置深度應滿足地基承載力、變形和穩定性要求。在抗震設防區,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形基礎其埋置深度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5;樁箱或樁筏基礎的埋置深度(不計樁長)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8~1/20。位於岩石地基上的高層建築,其基礎埋深應滿足抗滑要求。
第5.1.4條 基礎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當必須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時,應採取地基土在施工時不受擾動的措施。
當基礎埋置在易風化的岩層上,施工時應在基坑開挖後立即鋪築墊層。
第5.1.5條 當存在相鄰建築物時,新建建築物的基礎埋深不宜大於原有建築基礎。當埋深大於原有建築基礎時,兩基礎間應保持一定凈距,其數值應根據原有建築荷載大小,基礎形式和土質情況確定。當上述要求不能滿足時,應採取分段施工,設臨時加固支撐,打板樁,地下連續牆等施工措施,或加固原有建築物地基。
第5.1.6條 確定基礎埋深應考慮地基的凍脹性。地基的凍脹性類別應根據凍土層的平均凍脹率η的大小,按本規范附錄G.0.1查取。

⑶ 建築基礎的埋深是怎麼計算的~

建築基礎是要可算承載力的,綜合各種荷載包括風荷載、雨荷載、雪荷載、建築物本身自重、每平米承重荷載等,計算出數據後,累積到地基承載力,算出需要多大的地基承載力才能保證建築物安全。然後再根據工程地質勘查報告分析,知道什麼樣的岩層適合這樣的承載力,最後將基礎坐落在該岩層上,該岩層距離室外地坪的高度就是建築基礎的埋深。

⑷ 基礎的埋深怎麼算

基礎埋深由其他條件和最小埋深確定。基礎高度主要由抗沖切要求確定,同時考慮柱縱筋的錨固和其它構造要求。


基礎埋深宜自室外地面標高算起。在填方整平地區,可自填土地面標高計算,但填土在上部結構施工後完成時,應從天然地面標高算起。對於地下室,當採用箱形基礎或筏基時,基礎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標高算起;當採用獨立基礎或條形基礎時,應從室內地面標高算起。

影響因素

影響基礎埋深選擇的主要因素可以歸納為五個方面:

1、 建築物的用途,有無地下室、設備基礎和地下設施,基礎的形式和構造;

2 、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載大小和性質;

3 、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

4 、相鄰建築物的基礎埋深;

5、 地基土凍脹和融陷的影響。

(4)基礎的埋深如何確定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小橋涵基礎埋深還應考慮,沖刷深度和冰凍深度。

在滿足地基穩定和變形要求的前提下,地基宜淺埋,當上層地基的承載力大於下層土時,宜利用上層做持力層。除岩石地基外,基礎埋深不宜小於0.5m。

高層建築筏形和箱形基礎的埋置深度應滿足地基承載力、變形和穩定性要求。在抗震設防區,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形基礎其埋置深度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5;樁箱或樁筏基礎的埋置深度(不計樁長)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8。位於岩石地基上的高層建築,其基礎埋置深度應滿足抗滑要求。

⑸ 基礎埋深如何定義

基礎埋深

基礎埋深是指從基礎底面至天然地面的垂直距離。
埋深大於等於5米或埋深大於等於基礎寬度的4倍的基礎稱為深基礎;埋深在0.5米~5米之間或埋深小於基礎寬度的4倍的基礎稱為淺基礎。基礎埋深不得淺於0.5米。
編輯本段確定基礎埋置深度的原則
在滿足地基穩定和變形要求及有關條件的前提下,基礎應盡量淺埋[1]。
影響基礎埋深的因素
與建築物有關的條件
確定基礎的埋深時,首先要考慮的是建築物在使用功能和用途方面的要求,例如必須設置地下室、帶有地下設施、屬於半埋式結構物等。 對於位於土質地基上的高層建築,為了滿足穩定性要求,其基礎埋深應隨建築物高度適當增大。在抗震設防區,筏形和箱形基礎的埋深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5;樁筏或樁箱基礎的埋深(不計樁長)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20~1/18。對位於岩石地基上的高層建築,基礎埋深應滿足抗滑要求。受有上拔力的基礎如輸電塔基礎,也要求有較大的埋深以滿足抗拔要求。煙囪、水塔等高聳結構均應滿足抗傾覆穩定性的要求。
工程地質條件
在選擇持力層和基礎埋深時,應通過工程地質勘察報告詳細了解擬建場地的地層分布、各土層的物理力學性質和地基承載力等資料。針對工程中常遇到的四種土層分布情況,說明基礎埋深的確定原則。 (1)在地基受力范圍內,自上而下都是良好土層。這時基礎埋深由其他條件和最小埋深確定。 (2)自上而下都是軟弱土層。對於輕型建築,仍可考慮按情況(1)處理。如果地基承載力或地基變形不能滿足要求,則應考慮採用連續基礎、人工地基或深基礎方案。選擇哪種方案需要從安全可靠、施工難易、造價高低等方面綜合考慮。 (3)上部為軟弱土層而下部為良好土層。此時,持力層的選擇取決於上部軟弱土層的厚度。若小於2m,應選取下部良好土層作為持力層;否則可按情況(2)處理。 (4)上部為良好土層而下部為軟弱土層。對於一般中小型建築物或6層以下的住宅,宜選擇上部良好土層作為持力層,基礎盡量淺埋,即採用「寬基淺埋」方案。 當地基持力層頂面傾斜時,同一建築物的基礎可以採用不同的埋深。為保證基礎的整體性,牆下無筋基礎應沿傾斜方向做成台階形,並由深到淺逐漸過渡。
水文地質條件
有地下水時,基礎應盡量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以避免地下水對基坑開挖、基礎施工和使用期間的影響。對底面低於地下水位的基礎,應考慮施工期間的基坑降水、坑壁圍護、是否可能產生流砂或涌土等問題,並採取保護地基土不受擾動的措施。 對於具有侵蝕性的地下水,應採用抗侵蝕的水泥品種和相應的措施。此外,還應該考慮由於地下水的浮托力而引起的基礎底版內力的變化、地下室或地下貯罐上浮的可能性及地下室的防滲問題。
地基凍融條件
不凍脹土的基礎埋深可不考慮凍結深度。對於凍脹、強凍脹和特強凍脹地基上的建築物,尚應採取相應的防凍害措施。
場地環境條件
氣候變化、樹木生長及生物活動會給基礎帶來不利影響,因此,基礎應埋置於地表以下,其埋深不宜小於0.5m(岩石地基除外);基礎頂面一般應至少低於設計地面0.1m。 新基礎的埋深不宜超過原有基礎的底面,否則新、舊基礎間應保持一定的凈距,其值不宜小於兩基礎底面高差的1~2倍。如果不能滿足這一要求,則在基礎施工期間應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證臨近原有建築物的安全。 如果在基礎影響范圍內有管道或溝、坑等地下設施通過時,基礎底面一般應低於這些設施的底面,否則應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基礎對地下設施的不利影響。 在河流、湖泊等水體旁建造的建築物基礎,如可能受到流水或波浪沖刷的影響,其底面應位於沖刷線之下。
參考資料
《基礎工程》,華南理工大學,浙江大學,湖南大學編

⑹ 天然淺基礎的基礎底面埋深如何確定

天然淺基礎的基礎底面埋深如何確定
答:天然淺基礎的基礎底面埋深應符合:
5.2.1 在滿足地基穩定和變形要求的前提下,當上層地基的承載力大於下層土時,宜利用上層土作持力層,除岩石地基外,基礎埋深不宜小於0.5m。

⑺ 基礎埋置深度怎麼確定

應考慮建築物的高度 體型 地基土質 抗震設防烈度等因素。埋置深度可以室外地坪算至基礎底面,並宜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地基或復合地基,可取房屋高度的1/15; (2)樁基礎可取房屋高度的1/18(樁長不計在內)。 當建築物採用岩石地基或採取有效措施時,在滿足地基承載力和穩定要求及基底零應力區滿足要求的前提下,基礎埋深可不受前面(1)(2)條的限制。當地基可能產生滑移時,應採取有效的抗滑移措施。

⑻ 如何確定基礎埋深

是基礎底面到±0.000標高的距離

⑼ 基礎埋置深度的確定應考慮哪些因素

1、建築物的用途,有無地下室、設備基礎和地下設施,基礎的形式和構造;

2、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載大小和性質;

3、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

4、相鄰建築物的基礎埋深;

5、地基土凍脹和融陷的影響。

基礎埋置深度對於地下室,當採用箱型基礎或筏基時,基礎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標高算起。當採用獨立基礎或條形基礎時,應從室內地面標高算起。

(9)基礎的埋深如何確定擴展閱讀

基礎埋置深度注意事項:

1、在滿足地基穩定和變形要求的前提下,地基宜淺埋,當上層地基的承載力大於下層土時,宜利用上層做持力層。除岩石地基外,基礎埋深不宜小於0.5m。

2、高層建築筏形和箱形基礎的埋置深度應滿足地基承載力、變形和穩定性要求。在抗震設防區,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形基礎其埋置深度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5。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基礎的埋置深度

⑽ 請問基礎埋深如何確定

根據《高層建築結構設計規范》,高層建築的基礎埋深與基礎形式和抗震設防烈度有關。
當設防烈度為7度或7度以上時,對於天然地基,基礎埋深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2;對於樁基,基礎埋深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5;樁的長度不計在埋置深度內。

確定基礎埋深應考慮地基的凍脹性。地基的凍脹性類別應根據凍土層的平均凍脹率η的大小,按本規范附錄G0.1查取。

式中 zd——設計凍深。若當地有多年實測資料時,也可:zd=h』-△z,h』和△z分別為實測凍土層厚度和地表凍脹量;

z0——標准凍深。系採用在地表平坦、裸露、城市之外的空曠場地中不少於10年實測最大凍深的平均值。當無實測資料時,按本規范F採用。

注意事項:

在滿足地基穩定和變形要求的前提下,地基宜淺埋,當上層地基的承載力大於下層土時,宜利用上層做持力層。除岩石地基外,基礎埋深不宜小於0.5m。

高層建築筏形和箱形基礎的埋置深度應滿足地基承載力、變形和穩定性要求。在抗震設防區,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形基礎其埋置深度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5。

樁箱或樁筏基礎的埋置深度(不計樁長)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8。位於岩石地基上的高層建築,其基礎埋置深度應滿足抗滑要求。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基礎埋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