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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開采儲量一般為基礎儲量的多少

發布時間: 2025-03-13 13:55:45

⑴ 資源儲量分類標准

法律分析:資源儲量分類新分類標准以4個勘查階段(勘探、詳查、普查、預查)中獲得的4種不同地質可靠程度(探明的、控制的、推斷的、預測的)和經相應可行性評價(可行性研究、預可行性研究、概略研究)所獲得不同經濟意義(經濟的、邊際經濟的、次邊際經濟的、內蘊經濟的、經濟意義未定的)為主要條件,劃分出基礎儲量和資源量;凡經濟的和邊際經濟的劃分為基礎儲量;次邊際經濟的、內蘊經濟的、經濟意義未定的劃分為資源量。其中在經濟的部分,以可采出為一個附加條件,從經濟基礎儲量中劃分出儲量(扣除了設計、采礦損失的可實際開采數量),又以不同地質可靠程度和可行性評價階段的不同,將儲量劃分為可采儲量和預可采儲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十三條 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負責審查批准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勘探報告,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批復報送單位。勘探報告未經批准,不得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依據。

第十四條 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和各類礦產儲量的統計資料,實行統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務院規定匯交或者填報。

第二十五條 礦床勘探必須對礦區內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進行綜合評價,並計算其儲量。未作綜合評價的勘探報告不予批准。但是,國務院計劃部門另有規定的礦床勘探項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