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法基礎是什麼
經濟法基礎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總之,經濟法基礎是指經濟法律體系、經濟法律實踐、經濟法律制度和經濟法律風險等方面的基本知識畝消和理論。對於學習和研究經濟法律規則和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2. 經濟法理論有哪些
一、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
經濟法學,是以經濟法為研究對象,著重研究經濟法的產生、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作為一門重要的新興學科,經濟法學在法學體系中居於重要地位,這與經濟法在現代國家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直接相關。
從一般意義上說,經濟法是調整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形成的特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作為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是現代國家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正是在研究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規律的過程中,經濟法學得以產生和發展。
與各國法律體系中的傳統部門法相比,作為經濟法學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其產生相對較晚。學界一般認為,現代意義的經濟法是在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階段進入壟斷階段以後才產生的,並體現為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美國、德國等國家制定的有關規范市場競爭行為的法律,如美國1890年的《謝爾曼法》、德國1896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產生的一些「戰時統製法」,如德國1919年的《煤炭經濟法》等,也體現了國家對市場經濟活動的干預、協調。上述各類新型立法,引起了研究者的濃厚興趣,於是,德國學者開始稱之為「經濟法」,並提出了有關經濟法的多種觀點和理論,逐漸形成了新興的經濟法學。
其實,相對於上述各類立法,「經濟法」作為一個語詞的出現,要更早一些。例如,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和德薩米,就分別在其著作《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中提及「經濟法」的概念,他們都認為經濟法是「分配法」;蒲魯東也曾在其著作中提到「經濟法」的概念;等等。但學界一般認為,他們所談到的經濟法,都不是現代法學意義上的經濟法。只有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由德國法學界提出的經濟法概念才具有現代意義。因此,以經濟法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產生要更為晚近,其較為全面的發端,是以20世紀20年代德國學者的研究為標志的。
基於德國當時的經濟和社會形勢、經濟政策與相關的史無前例的法律現象等客觀因素,以及德國學者長於理性思維,強調法律概念、體系的嚴謹與縝密等主觀因素,德國學術界率先展開了以「經濟法」為研究對象的法學研究,從而使德國成為經濟法學的發祥地。在德國學者的帶動下,自20世紀20年代以來,經濟法研究在其他一些國家相繼展開,從而使經濟法學進入了新的發展時期。
(二)學習和研究經濟法學的基本方法
學習和研究經濟法學需要從多個維度、運用多元的方法來展開思考和研討,這樣才有可能更好地解決各類「復雜性問題」。
學習和研究經濟法學的方法,可以有多種分類,從哲學與科學的二分法來看,可以將其分為哲學方法和科學方法兩大類其中哲學方法主要是指馬克思主義哲學提供的方法論指導,科學方法又可分為一般科學方法和專門科學方法。
1.馬克思主義哲學的方法
如前所述,馬克思主義哲學對於學習和研究經濟法學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諸如「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辯證關系」原理等,都是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的重要內容,學習和研究經濟法學都離不開這些原理的指導。
馬克思主義哲學提供的學習和研究方法貫穿於本書的各個部分正確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系實際,實事求是,普遍聯系地、發展地看問題,全面揭示相關矛盾,對於認識經濟法的產生、發展規律,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
例如,依循唯物辯證法中的矛盾分析方法我們應當「一分為二」地看問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要看到事物內部對立的兩個方面,這樣看問題才能更為全面,防止片面。在學習和研究經濟法學的過程中,要把握經濟法所要解決的基本矛盾,發現經濟法領域存在的諸多具體矛盾,對各類矛盾展開具體分析,找到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這樣,才能對相關的理論和制度既有全面認識,又能夠把握其重點。
事實上,基於經濟法領域存在的諸多類型的矛盾,可以在經濟注學中提煉出多個層面的不同類型的「二元結構」,如經濟法調整對象、體系的「二元結構」,經濟法主體、行為、權利、義務、責任方面的「二元結構」,等等。這些「二元結構」作為經濟法領域諸多矛盾的體現,只要有效提煉、揭示和分析,就有助於把握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的各類制度之間、制度與理論之間以及各類理論之間的內在聯系,從而有助於更好地把握整個經濟法體系和經濟法學體系,深化經濟法研究。又如,依據普遍聯系的原理,既要關注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普遍聯系,發揮整體法律體系的總體功效,又要關注經濟法內部各類制度之間的緊密聯系,從而更好地發揮經濟法整體的系統功能;既要看到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的普遍聯系,又要看到經濟法學的各類理論的緊密關聯;等等。因此,只看到經濟法的特殊性和重要地位是不夠的,還必須在更大的系統中,關注各個層級系統的各類要素之間的普遍聯系,這對於解決經濟法領域的許多理論和實踐問題都非常有意義。
2.各類具體科學的方法
在各類具體科學的方法中,一般科學方法也很重要,主要包括邏輯方法、經驗方法、橫斷學科方法等。其中,邏輯方法包括比較方法、分類方法、類比方法、歸納與演繹相結合的方法等。經驗方法包括調查方法、統計方法等橫斷學科的方法包括系統論的方法、博弈論的方法等。
上述各類方法作為「一般」科學方法,均得到了廣泛的運用。例如,邏輯方法中的比較方法、分類方法、歸納方法與演繹方法等,都是人們從事各類研究時經常會用到的基本方法。「沒有比較就沒有鑒別」,僅以比較方法為例,在經濟法領域,一方面,人們可以進行制度比較,包括對古今中外的經濟法制度進行比較,也包括對經濟法制度與其他部門法制度進行比較,等等;另一方面,也可以進行理論比較,包括對國內外不同歷史時期的不同經濟法理論的比較,對經濟法理論與其他法學學科理論的比較,以及法學以外的其他相關學科理論的比較,等等。通過比較有助於更清晰地認識經濟法制度和理論的特質。
專門科學方法,是由某些具體學科(如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歷史學等)所提供的方法,如經濟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會分析方法、歷史分析方法、語義分析方法,等等。這些專門科學方法對於解決經濟法領域的一些具體問題,往往具有重要價值。其中,法律經濟學方法、法律社會學方法等,已經在經濟法學研究中有了較多的應用。
例如,經濟分析方法中的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法律分析方法中的權利一義務分析方法等,在學習和研究經濟法學的過程中,都是非常基礎的方法。此外,社會分析方法、歷史分析方法、語義分析方法等,在學習相關的經濟法知識時,往往會具有特殊的意義。
上述方法的有機組合,可以構成學習和研究經濟法學的方法體系。在上述方法中,馬克思主義哲學的方法,無論對於法學或其他社會科學,還是對於經濟法學或其他部門法學,都不可或缺,至為重要,因而應是方法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外,一般科學方法中的邏輯方法、比較方法等也具有重要功用。另外,專門科學方法中的一些方法,應視其與經濟法學的聯系是否密切而作出選擇。例如,經濟法作為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法,與經濟生活聯系至為密切,因此,經濟分析方法自有其用武之地。至於其他學科的一些具體方法,應結合學習和研究經濟法學的具體需要而作出取捨。
3. 經濟法基礎包括什麼課
經濟法基礎主要包括民法、商法、經濟法以及相關的法學理論課程。
經濟法基礎是法學專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多個課程領域。以下是關於經濟法基礎課程的具體解釋:
一、民法課程
民法是經濟法基礎的核心課程之一。它主要涵蓋民事法律關系,如物權、債權、合同、侵權等。通過學習民法,可以了解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民事爭議的解決途徑和方式。
二、商法課程
商法課程主要關注商事法律關系,包括商事主體、商事行為、商事權利與義務等。在經濟法基礎中,商法的學習對於理解商業實踐、商事爭議解決以及商事法律制度的演變具有重要意義。
三、經濟法課程
經濟法課程則更加側重於經濟領域的法律規制,如市場規製法、競爭法、宏觀調控法等。通過學習經濟法,可以了解國家在經濟管理過程中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以及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法律義務和權利。
四、法學理論課程
此外,經濟法基礎還包括法學理論課程,如法理學、法制史等。這些課程為學習經濟法提供理論基礎和歷史背景,有助於更全面地理解經濟法的內涵和應用。
綜上所述,經濟法基礎涵蓋了多個方面的課程內容,這些課程的學習對於理解經濟領域的法律規制以及商業實踐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學習這些課程,可以為學生今後在相關領域的工作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
4. 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
法律分析:1.法律性質不同。經濟法屬於公法,商法雖有公法性但本質是私法。因此經濟法以國家利益為本位,而商法是以商主體的利益為本位,經濟法的目標性較強,而商法的國際性較強。2.二者基礎理論不同。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是社會整體本位,即著重於國民經濟的全局,而商法是建立在商事主體利益本位之上的。3.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調整國家在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商法則調整的是商主體在商事活動中形成的商事關系。4.調整的機制不同。商法著重採取自律性的非權力性的機制,而經濟法多採用他律性的權力性的調節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一條 為了調整海上運輸關系、船舶關系,維護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海上運輸和經濟貿易的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