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論述財政法的體系
從形式上看,財政關系可以分為財政收入關系、財政管理關系和財政支出關系三種。財政收入關系的范圍主要包括稅收徵收關系、資產收益關系、國債發行關系、費用徵收關系、彩票發行關系等;財政管理關系主要包括財政平衡關系、財政預算關系、國庫經理關系和審計監督關系等;財政支出關系主要包括財政采購關系、財政貸款關系、財政投資關系、財政撥款關系等。依照這種關系分類,結合相關法律規范的效力與功能,財政法的體系可以解構為以下幾個層次:
1.財政基本法
財政基本法主要涉及財政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對財政收入、支出和財政資金的管理都有普遍的效力。財政法的原則、財政權力的分配、政府間的財政關系,財政收入和支出的形式,重要的財政收支制度、預算制度、監督制度,等等,都需要在財政基本法中加以規定,以體現其重要性和普適性。財政基本法本身即具有憲法性文件的特性,其內容可能以專門的法律表現出來,也可能直接在憲法中加以涵蓋,對財政法的各個領域都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我國現行《憲法》中大多是有關財政立法依據的原則規定,如公民的基本權利、國家基本制度、國家機構設置等,它們雖然沒有直接規定財政問題,但有的必須作為財政立法的前提,有的應當通過財政立法予以落實,因此對財政法有很大的指導意義。《憲法》中直接涉及財政的條款僅有4條,如第56條規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第62條規定全國人大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第67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國家預算調整方案;第117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自治權,等等。由於憲法缺乏對財政制度方面全面直接的規定,為保證財政領域法律的統一實施,我國宜盡快制定財政基本法,以適應現代財政法治的基本要求。
2.財政平衡法
財政平衡法主要涉及政府間的財政關系,它普遍適用於現代社會建立在民主基礎上的各國財政實踐,是財政分權的必然產物。中央政府及各級地方政府的收支范圍、下級政府對上級的財政上繳、上級政府對下級的財政撥款,都通過財政平衡法予以規范。為了保證各級政府財力的真正均衡,財政平衡法必須科學測算各級財政的收支范圍以及轉移支付的標准或額度,因而使其顯示出很強的技術性。另外,為保證財力分配的公平和科學,財政平衡法宜由超越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主體加以制定,中央政府的立法權應當受到限制。
相比德國、日本、美國等財政法治國家而言,目前我國的財政平衡法的發展還處在非常低級的階段。中央與地方之間收入與支出的劃分,以及在此基礎上的轉移支付,等等,財政利益分配的權力完全操縱在中央政府手中,加之分配標准不明確,程序不完備,價值取向不甚明朗,地方財政的自主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一些基層地方政府因為財政無法得到保證,連最基本的公共服務都無法提供,各地財力失衡的現象越來越嚴重。為了保證全國范圍內最起碼的財政均衡,必須將財政收支劃分和政府間轉移支付的問題納入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通過制定財政平衡法從根本上加以改變。
3.財政預演算法
財政預演算法是政府財政行為科學、民主、公開、規范的重要制度保障,它主要包括預算編制、審批、執行和監督等方面的法律規定,同時也包括財政資金入庫、管理和出庫的相關內容。由於政府的所有收入都應該納入預算,所有的開支也必須通過預算,因此,預算可以成為人大控制和監督政府財政權力的重要形式,而預算立法的目的也正在於保障這種積極功能的實現。在預算方案科學合理的基礎上,只要財政開支嚴格遵循預算執行,財政的規范化和法制化就有了可靠的保障。另外,從體繫上看,由於國庫經理及預算會計與預演算法的聯系非常密切,因此,財政預演算法的范圍還可以適當拓寬到與此相關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