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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基礎管理管什麼

發布時間: 2025-01-24 22:58:37

『壹』 滿洲里市地方稅務局機構設置

滿洲里市地稅局機構設置概述


滿洲里市地方稅務局下設多個機構,包括1個直屬機構、4個派出機構、11個職能科室和2個事業單位。各機構職能具體如下:


1、辦公室: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政務工作,負責會計、材料起草、文件審核、文秘檔案、機要保密、綜合調研、督察、信息、宣傳等工作。同時,辦公室負責機關綜合治理工作,財務工作以及後勤保障管理工作。


2、人事科:負責局機關和本系統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局機關和旗縣地方稅務局科級以下幹部的考核、任免工作。同時,人事科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系統的先進評選和表彰工作,以及人事信息化管理和人事檔案管理工作。人事科還負責本系統基層班子實績考核和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


3、宣傳教育科:負責本系統的思想政治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以及系統內稅法宣傳和信息宣傳工作。


4、財務裝備科:負責本系統經費、財務、裝備管理工作,以及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審計工作。


5、稅政管理科:負責地方性稅收的稅政業務,貫徹執行各項地方性稅收法規、規章並監督執行情況。該科室還負責調查研究執行地方性稅收政策的措施。


6、法制科:負責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政策把關,處理各項地方性稅收政策業務的協調和法律事務,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和訴訟工作。


7、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科:負責社會保險費的計劃分配、征繳管理、統計分析和各項征管制度和辦法的制定。該科室還負責社保費徵收專項宣傳、社保費費源資料的調查和測算、社保費報表編制、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的執行以及在執行過程中的問題解決。此外,該科室還負責與財政、勞動、金融等部門協調配合。


8、稅收管理科:組織落實綜合性稅收征管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執行,研究制定稅收征管制度和辦法。該科室負責稅務登記和稅收資料管理、協稅護稅工作、普通發票管理、個體稅收和集貿市場的稅收征管、納稅人稅務申請受理以及稅收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設。


9、計劃會計統計徵收科:負責地方稅稅源資料的調查和測算,監控重點稅源、稅收計劃編制分配、稅收和社保費解繳入庫工作、稅收和社保費票證管理、納稅申報管理、地方稅收統計分析工作,並監督執行統計制度。


10、監察室:負責本系統的行政監察工作,調查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受理申訴和檢舉控告。同時,監察室還負責行政監察教育,為政清廉,對忠於職守、勤政廉潔、政績突出的工作人員提出表彰獎勵建議。監察室指導所屬旗縣地方稅務局的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財務內審和幹部離任審計工作,並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11、機關黨委:負責全市地稅系統的黨務工作,負責黨組織發展、黨員教育培訓及市委交辦、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12、信息中心:收集管理全市地稅系統信息及有關技術檔案資料,承擔全市地稅系統信息網路的維護、應用及軟體的開發應用等工作。


13、培訓中心:負責全市地稅系統科級以下公務員培訓工作,與國際稅收研究會一起,兼管稅收科研等事務。


14、派出機構:包括滿洲里市扎賚諾爾區地方稅務局、滿洲里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滿洲里市地方稅務局經濟合作區分局、滿洲里市地方稅務局涉外分局、滿洲里市地方稅務局互市貿易區分局。這些機構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稅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規章制度,研究制定具體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它們還負責本轄區或本行業的稅收基礎管理、稅款徵收、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地方稅收執法工作、稅收行政處罰、稅收會計統計、人事、經費、資產管理、基本建設、財務審計、信息化建設、稅法宣傳、精神文明建設、基層建設、幹部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工作以及紀檢監察工作,同時承辦上級地方稅務局和本級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1)稅收基礎管理管什麼擴展閱讀

滿洲里市地稅局始建於1994年8月,受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垂直領導。在崗幹部職工175人,內設11 個科室,2個事業單位,下轄1個直屬機構、3個派出機構和1個標准化稅務所,擔負著全市13000餘戶地方稅收納稅單位及個人的稅收征管和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

『貳』 征稅主體徵收權有哪些

征稅主體有徵納規范制定權、稅收計劃權、稅款徵收權、稅收管理權、稅收檢查權、獲取信息和協助權、征稅強制權、稅收處罰權、爭議裁決權、稅收指導權。
(1)征納規范制定權。是指征稅機關依法制定稅收征納行政法規、規章、決定等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權力。
(2)稅收計劃權。是指征稅機關有權確定在未來一定時期內所要實現的國家稅收收入目標的權力。
(3)稅款徵收權。稅款徵收權又叫征稅處理權、征稅形成權,是指征稅主體依法對具體的稅款徵收事項作出決定的權力。
(4)稅收管理權。這是為了保證具體的稅款征納活動的順利實現,而由法律規定的征稅機關進行的稅收基礎性管理活動的權力,它具有基礎性、廣泛性、與稅款征繳間接性等特點。
(5)稅收檢查權。它是為了保證征稅決定的作出和稅收征管目標的實現,而依法對納稅人等遵守稅法和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的調查、檢查、審計和監督活動的權力。
(6)獲取信息和協助權。是指征稅主體有權從納稅主體、其他組織和個人獲得與納稅有關的信息,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提供征稅協助。
(7)征稅強制權。是指征稅機關為了預防稅收違法行為,確保納稅義務的履行而依法對納稅主體實施強制手段的權力,它包括採取預防性的稅收保全措施和執行性的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
(8)稅收處罰權。是指征稅機關對違反稅收法律規范行為給予制裁的權力。與征稅強制權一樣,對征稅處罰權的行使也要加以規范、控制,這主要涉及到稅收處罰權的主體、程序、與刑事制裁的關系等問題。
(9)爭議裁決權。是指征稅機關對發生在征納主體之間的爭議進行行政復議的權力。這是一項准司法性質的權力,它對於處理技術性、專業性、反復大量發生的稅收爭議有重要作用。
(10)稅收指導權。是指征稅機關通過發布政策文件、綱要、指南或通過直接向納稅主體提供建議、勸告、咨詢等,以引導納稅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是一種非強制性的新的征稅職權形式。
征稅權也稱課稅權,是指由憲法和法律賦予政府開征、停徵稅收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管理稅收事務的權利與權力的總稱。
征稅職權是征稅主體依法擁有的執行稅法,對稅收征納事務進行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是國家征稅權的轉化形式,具有法定性、權力服從性、專屬性、優益性、不可處分性等特徵。征稅職權的內容是指征稅職權所包含的具體權能,它是征稅職權運作的具體形態。
一、稅收徵收的主體是誰?
征稅主體在稅收征納活動中行使的稅權的內容是稅收征管權,具體包括稅收徵收權、稅收管理權和稅收入庫權;征稅主體在稅收征納活動中實施的行為是征稅行為,即依法將應收稅款及時、足額徵收入庫。從國際上征稅機關設置的通行體制來看,一般是由稅務機關和海關代表國傢具體承擔征稅主體的角色。有學者對稅收管理機構設置的國際實踐進行了比較研究,得出的結論是絕大多數國家的稅務部門和關稅部門都隸屬於財政部,但目前的趨勢是賦予稅務部門更大的稅收管理自主權。並且在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國家,一般分設兩套稅務機構,分別徵收中央稅和地方稅。
稅收徵收的主體是誰?怎麼進行稅收
稅收是以國家為主體的特殊分配形式,所以征稅主體只能是國家,而不是其他主體。在我國,征稅主體的具體部門有:稅務部門,財政部門和海關。
二、怎麼進行稅收
(一)、報核繳。即納稅人把已經算出的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填發繳款書,交由納稅單位向銀行納稅的一種徵收方式。
(二)、查定徵收。即對生產不固定、賬務不健全的納稅單位,由稅務機關依據其生產設備、從業人員和正常條件下的生產經營情況,對其產值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和銷售額(或對其經營項目查定營業額和利潤額),依率計征的一種徵收方式。
(三)、定期定額徵收。即對一些營業額和所得收入難以准確計算的個體工商戶,經過自行申報,由稅務機關核定一定時期的營業額和所得稅附征率,實行營業稅或增值稅和所得稅合並徵收的一種方式。
(四)、代征。即稅務機關委託某些單位或個人代為徵收稅款的一種方式。
三、稅收徵收主體的權力及責任有什麼?
征稅主體的權力主要依據是《稅收征管法》,如有權辦理稅務登記;有權進行賬簿、發票和憑證的管理;有權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有權接受和辦理納稅申報;有權按規定的各種征稅形式進行稅款徵收和委託徵收;有權憑稅務機關的證件,執行稅務檢查等等。
征稅主體的責任是: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負有提供納稅咨詢服務的義務;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了解稅法的規定與納稅程序有關情況的義務;辦理減稅、免稅、退稅、延期繳納稅款的手續;負有進行稅務檢查的情況保密和對控告人、檢舉人保密;負有徵收稅款入庫的義務等。對發生的稅務爭議,負有向上一級報告和履行行政復議,以及應訴的義務,按規定進行稅務行政賠償責任。
稅務機關是我們常見的征稅主體,但海關也會對關稅進行徵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_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_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託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徵收活動。

『叄』 稅務機關稅款徵收都有哪些方式

稅務機關稅款徵收都有哪些方式?

(一)查賬徵收 查賬徵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單位。 (二)查定徵收 查定徵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裝置、採用原材料等因素,對其產制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銷售額並據以徵收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賬冊不夠健全,但是能夠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納稅單位。 (三)查驗徵收 查驗徵收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應稅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並據以征稅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經營品種比較單一,經營地點、時間和商品來源不固定的納稅單位。 (四)定期定額徵收 定期定額徵收是指稅務機關通過典型調查,逐戶確定營業額和所得額並據以征稅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無完整考核依據的小型納稅單位。 (五)委託代征稅款 委託代征稅款是指稅務機關委託代徵人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徵收稅款,並將稅款繳入國庫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小額、零散稅源的徵收。 (六)郵寄納稅 郵寄納稅是一種新的納稅方式。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那些有能力按期納稅,但採用其他方式納稅又不方便的納稅人。

稅款徵收都有哪些方式

稅款徵收方式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各稅種的不同特點、征納雙方的具體條件而確定的計算徵收稅款的方法和形式。稅款徵收的方式主要有:(一)查賬徵收
查賬徵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單位。
(二)查定徵收
查定徵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裝置、採用原材料等因素,對其產制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銷售額並據以徵收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賬冊不夠健全,但是能夠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納稅單位。
(三)查驗徵收
查驗徵收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應稅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並據以征稅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經營品種比較單一,經營地點、時間和商品來源不固定的納稅單位。
(四)定期定額徵收
定期定額徵收是指稅務機關通過典型調查
,逐戶確定營業額和所得額並據以征稅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無完整考核依據的小型納稅單位。
(五)委託代征稅款
委託代征稅款是指稅務機關委託代徵人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徵收稅款,並將稅款繳入國庫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小額、零散稅源的徵收。
(六)郵寄納稅
郵寄納稅是一種新的納稅方式。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那些有能力按期納稅,但採用其他方式納稅又不方便的納稅人。
(七)其他方式
如利用網路申報、用IC卡納稅等方式。

簡述稅務機關在稅款徵收方面的職權.

征稅職權的內容是指征稅職權所包含的具體權能,它是征稅職權運作的具體形態。在不同的國家,征稅職權的具體內容不完全一致。我國除了《稅收徵收管理法》對征稅職權作了集中規定外,在行政處罰法、有關國家機關組織法、立法法和憲法中都涉及到征稅職權問題。從總體上看,征稅職權的內容可歸納為下列十項:
1.征納規范制定權。這是征稅機關依法制定稅收行政法規、規章、決定等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稅收規范性檔案的權力。征納規范制定權是征稅機關的抽象徵稅行為,對稅收征納活動具有廣泛的影響。但因征稅機關的行政立法不是由民意代表制定,廣大納稅人參與的機會少,且程式相對簡單,從稅收法治和保護納稅人權利角度講,征稅行政立法只能在有限的范圍內進行。我國《立法法》對稅收行政立法有所涉及,但對具體的事項和范圍並沒有明確規定,應完善這方面的規定。另外,有權征稅機關對稅收行政法律規范的解釋,在性質上也是征稅規范制定活動。實踐中,這方面的問題較為突出。但它與在具體征納過程中,征稅機關在作出征稅決定時對稅法的解釋(實際上是對稅法的理解)不同,後者涉及的是「自由裁量權」問題。
2.稅收計劃權。這是征稅機關有權確定在未來一定時期內所要實現的國家稅收收入目標的權力。稅收計劃是國家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國家預算能否實現具有重要影響。我國征稅機關歷來十分重視稅收計劃的作用,稅收計劃的編制和執行也成為進行稅收征管的重要手段,以致於把稅收計劃的執行和完成情況作為檢查考核征稅機關貫徹稅收政策法規的主要手段。但需要強調的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計劃應以非指令性為主,要正確處理完成稅收計劃與依法征稅的關系,即必須要在嚴格執行稅法的前提下組織稅收計劃的實現,不能為了完成稅收計劃而違法多征、少征、提前徵收或攤派稅款。
3.稅款徵收權。稅款徵收權又叫征稅處理權、征稅形成權,這是征稅主體依法對具體的稅款徵收事項作出決定的權力。稅款徵收權是征稅職權中的核心權力,運用得也最廣泛,它與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相對應,其所作出的征稅決定直接涉及納稅人的權利義務。稅款徵收權包括應納稅額確定權(包括對納稅人在納稅申報中的應納稅額初次確定權的第二次確定權、法定情形下的應納稅額核定權或叫估稅權)、稅款入庫權(稅款繳納方式、稅款入庫期限和地點的確定權)。為了保證稅款徵收權的有效行使,征稅主體還可依法行使與稅款徵收權相關的下列權力:稅負調整權、稅收保全權(代位權、撤銷權)、稅款優先權、稅款追征權等。
4.稅收管理權。這是為了保證具體的稅款征納活動的順利實現,而由法律規定的征稅機關進行的稅收基礎性管理活動的權力,它具有基礎性、廣泛性、與稅款征繳間接性等特點。稅收管理權的內容有稅務登記管理、賬薄憑證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管理、稅源監控等。
5.稅收檢查權。它是為了保證征稅決定的作出和稅收征管目標的實現,而依法對納稅人等遵守稅法和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的調查、檢查、審計和監督活動的權力。稅收檢查的主要目的是獲取資訊和證據,因而它不僅是一項獨立的權力,而且是行使其他征稅職權的基礎和保障。在實行申報納稅制度下,加強稅收檢查十分必要。稅收檢查權的行使在實踐中有多種形式,如稅務稽查、稅務檢查、稅務審計、稅務調查等,有些國家還賦予征稅機關行使司法性質的搜查等強制檢查權。
6.獲取資訊和協助權。是指征稅主體有權從納稅主體、其他組織和個人獲得與納稅有關的資訊,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提供征稅協助。與征稅有關的資訊是正確作出征稅決定的前提,為了保證應稅資訊的有效獲取,應建立調查、統計、報告、協助、資訊共享等制度,並加大對違反這一義務的法律制裁。但征稅主體在行使獲取資訊權和協助權時,要注意處理與納稅人的隱私秘密權的關系。
7.征稅強制權。這是征稅機關為了預防稅收違法行為,確保納稅義務的履行而依法對納稅主體實施強制手段的權力,它包括採取預防性的稅收保全措施和執行性的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征稅強制權的行使將使納稅人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因此,要完善征稅強制權的行使程式,為納稅主體提供更多的程式保障。[①]我國有關征稅強制的程式規范十分稀缺,目前國家正在制定行政強製法,將對此作出進一步規范。
8.稅收處罰權。這是征稅機關對違反稅收法律規范行為給予制裁的權力。與征稅強制權一樣,對征稅處罰權的行使也要加以規范、控制,這主要涉及到稅收處罰權的主體、程式、與刑事制裁的關系等問題。
9.爭議裁決權。這是征稅機關對發生在征納主體之間的爭議進行行政復議的權力。它是一項准司法性質的權力,對於處理技術性、專業性、反復大量發生的稅收爭議有重要作用。但為了保證公正和法治,征稅機關的行政復議裁決還要受到司法審查的監督。
10.稅收指導權。這是征稅機關通過釋出政策檔案、綱要、指南或通過直接向納稅主體提供建議、勸告、咨詢等,以引導納稅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是一種非強制性的新的征稅職權形式。但稅收指導一旦錯誤或不當,對納稅人利益的影響往往十分重大。因此,應當對稅收指導給予一定的法律約束,而不應將其視為完全自由裁量的事實行為。這涉及到稅收指導的事項、程式、法律責任等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

由稅務機關徵收的稅種有哪些?

國稅局收以下稅種:
1.增值稅;
2.消費稅;
3.燃油稅;
4.車輛購置稅;
5.出口產品退稅;
6.進口產品增值稅、消費稅;
7.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8.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9.個體工商戶和集貿市場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
10.中央稅、共享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11.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先徵收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稅);
12.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13.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14.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後新辦理工商登記、領取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15.中央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的其他有關稅費。
地稅稅種有:
營業稅、印花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契稅、車船稅等。

設定了賬簿的企業,稅務機關應採取哪種稅款徵收

核定徵收主要是用在有賬簿,但只能清楚核算收入或只能清楚核算成本的納稅人,不管是個體工商戶還是企業,只要有賬簿、但稅務機關認為其核算成本不準確或核算收入不準確,都採取這種方法。
查驗徵收是對那些稅務機關認為賬簿上的收入是真實的納稅人,用「收入×所得率×適用稅率」的公式或「收入×負擔率(核定率)」的公式計算納稅人要繳納的稅款,其中的所得率是用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檔案在規定的范圍內確定,一般是7%~30%,各個行業都不一樣。
查賬徵收是你單位具備財務核算能力,作出損益表後的收入減合理的,稅前可以列支的成本和費用,計算出所得額,再乘以相應稅率,即就是你要交的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