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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礎防控是做什麼的

發布時間: 2024-12-08 13:28:10

㈠ 什麼是公安機關基礎基層工作

公安機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之作用。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之重要工具,是懲治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之專門機關。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對公安機關提出了要求。
1.公安機關要當好黨委和政府之參謀、助手。
要深入實際,研究貫徹黨和國家關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之方針政策,同時調查研究,及時掌握敵情、社情,探討新問題,總結新經驗,並及時向黨委和政府匯報綜合治理之情況,提出有針對性之建議,並協助黨委和政府推動落實綜合治理之各項措施。
2.充分發揮公安機關之職能作用,依法嚴懲各種嚴重刑事犯罪分子。
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懲處嚴重刑事犯罪和經濟犯罪是打擊之重點之關鍵,是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之「重拳」。有了這個「嚴打」之重拳,才能把犯罪分子之囂張氣焰打下去,才能震懾、分化犯罪分子,使有一般違法或輕微犯罪之人懸崖勒馬,棄暗投明,從犯罪泥坑裡掙脫出來,才能鼓舞群眾鬥志,扶植社會正氣,使人民群眾挺起腰板來與違法犯罪作斗爭,積極參與綜合治理之各項工作,落實綜合治理之各項措施。
3.堅持「打防並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之原則,加強基層基礎工作。
堅持「嚴打」要與加強公安基層基礎工作、搞好安全防範有機地結合起來,不斷地搞好專項治理和重點整頓,通過有力之基礎工作建設,建立多層次之群防群治網路和社會治安控制體系,增強全社會之預防和控制犯罪之能力。打擊與防範是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之兩手,二者互相補充,互相兼容。
4.配合有關部門搞好維護社會穩定之各項工作。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之原則,嚴密各項治安管理措施。從中央到地方之公安機關都要發揮自己之職能作用,結合本身業務,切實加強各項行政管理措施,把治安管理同各項經濟活動之管理、社會生活之管理結合起來,落實綜合治理之各項具體措施,搞好重點地段和復雜公共場所之秩序,及時發現和解決事故苗頭,掃除社會丑惡現象。加強對社會動向和群眾情緒之了解,努力協助有關部門調解、疏導群眾之間之糾紛。加強對管制、緩刑、監外執行、假釋、保外就醫和在看守所服刑人員之管理、教育、改造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和失足青少年之幫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