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消防工程驗收應具備哪些條件
消防具備驗收具備條件因工程的性質而異,詳細情況如下:
一、 土建施工單位應在消防驗收前完成:
1、 消防泵房(包括泵房內的水泵基座和消防水池)土建施工完成的交付時間應 滿足機電專業和消防專業安裝設備及調試的時間,消防專業設備安裝完成最短工期需要20天(包括安裝水泵、管道、控制設備的安裝)機電專業完成的時間需要機電專業提供。
2、 消防水箱位置、基礎、及穩壓泵的基礎,需要在安裝設備前滿足強度要求。
3、 產業園區內的配電室,土建施工完成交付時間應滿足機電專業和消防專業安 裝、調試的時間,消防專業需要15天。機電專業完成的時間需要機電專業提供。
4、 消防報警系統中控室、外管網及入戶穿線路由使用聯通外管線路由,聯通專 業外管網路由完成時間應滿足消防專業施工工期,消防報警外管網穿線、設備安裝施工工期是25天, 調試最短工期15天。
5、 樓內的臨時中控室,土建專業完成的時間應滿足消防及機電專業安裝調 試的時間,聯通外管線應做相應的預埋調整,以滿足消防進線要求,強電專業應保證雙路電源的正常使用。強電專業和靜電地板完成的時間應滿足消防設備安裝、調試所需時間,安裝工期4至6天,調試工期15-20天。
6、 產業園區消防噴淋和消火栓入戶管的開孔和交付時間應滿足消防施工工期, 現在此項施工工作已經滯後,已經影響消防管道安裝的進度,出戶管無法安裝就位。
7、 產業園區室內及室外與消防專業安裝及調試不發生直接制約關系的其他專 業應在消、電檢驗收3日前完成施工工作面。如外牆專業、門窗專業、室外道路、消防車道等,及其室內和室外的場地清理工作。
8、 樓板、井道、防火牆孔洞添加防火材料封堵完成時間應在消、電檢驗收前3 日內完成。
9、 防火門的安裝時間應在消、電檢驗收前3日內完成。
10、 消防小市政外管網管溝的開槽時間應滿足消防專業進行槽基礎處理、及閥 門井、室外消火栓井的砌築完成時間,消防完成基礎處理、閥門井、消火栓井的砌築及管道安裝、閥門安裝時間為75天。
二、機電施工單位應在消防驗收前完成:
1、 產業園區室內弱電線槽安裝完成交付使用的時間應滿足消防專業穿線、調試 時間,消防專業最短需要45天。
2、 機電專業對所有消防電氣設備本體進行帶負載試驗,滿足消防調試時間,調 試需要20天,然後配合消防聯動試驗。
3、 所有末端雙電源櫃(箱)的雙電源切換應正常,並滿足消防聯動調試時間, 調試時間需20天。
4、 消防泵房的雙路電源接入泵房的時間應應滿足消防調試時間,單獨對消防泵 調試時間為3-5天,消防泵與外管線及樓內的調試最短為25天。(如:每個樓內設備動作後聯動啟泵的調試時間)
5、 具備室內亮燈條件應在消、電檢驗收前5日內完成,
6、 配合消防專業進行切除非消防電源和啟動應急照明的試驗,消防聯動對此項工作的調試最短為25天。
7、 電梯自身調試完成的時間應滿足消防調試時間,消防調試時間為25-30天, 然後配合消防進行聯動試驗。
三、給排水專業應在驗收前完成:
1. 消防水箱和地下消防水池補水系統運行正常,能夠及時補水,完成時間應在 消防泵進行調試之前,並應滿足消防進行管網送水的調試時間。
2. 消防水泵房及報警閥處、各噴淋管網末端放水裝置處的排水設施正常投入使 用,完成時間應在消、電檢之前。
3. 市政供水接入及投入使用,各關鍵點的閥門保證開啟完成時間應在消、電檢 之前。
四、電梯專業應在驗收前完成:
1、電梯安裝調試完畢,且通過技術監督機構驗收合格。
五、電動補風機及排煙風機應在消防驗收前完成:
1、 地下室的電動補風機和排煙風機的安裝、自身系統自檢應在消防調試前完 成,消防系統對其進行穿線、模塊設備安裝、調試需10-15天,然後配合消防進行聯動調試。
六、其它專業在消防驗收前應完成:
1、 各設備機房、公共場所按規范設置滅火器。
2、 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房、主要設備機房等設置永久性標志。
3、 提供消防驗收會議室。
4、 驗收前1日應做到驗收區域樓內、樓外腳手架全部拆除清場,驗收區域內施 工全部停止、除配合驗收人員外,其他施工人員全部清場。
5、 工程在消防局驗收前應經過消防檢測公司檢測,取得消防檢測公司檢測報告 後方可上報消防局驗收,檢測公司檢測報告最短出報告的周期是4-7天。
⑵ 樁基礎施工過程
一、准備工作。
測量放線。建立臨時施工控制網:為保證樁位定點的准確性,本工程擬採用外圍控制網及場內定點控制網的方法進行施工測量、定點;
參考資料:樁基礎工程方案-網路
⑶ 一般風機需要再買電機嗎
購買風機一般都是廠家配套電機的,不需要重新購買。在簽合同時一定要說明配帶電機,如自己想購買,可讓風機廠家提供電機型號。
在簽合同時可寫明詳細的交貨地點,註明廠家負責運費。廠家一般不負責安裝,自己找人啊 、
一般的合同文本如下:1、定義
1.1「合同」系指買方和賣方(以下簡稱合同雙方)已達成的協議,即由雙方簽訂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它文件。
1.2「合同價款」系指根據合同規定,在賣方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時買方應支付給賣方的款項。
1.3「貨物」系指賣方按合同要求,須向買方提供的一切設備,機械、儀器儀表、備品配件、工具的產品合格證、手冊、技術資料和其它相關材料。
1.4「服務」系指合同規定賣方須承擔的設備的安裝、調試、技術協助標准,培訓及其它類似的義務。
1.5「買方」系指接受合同產品及服務的企業或單位。
1.6「賣方」系指提供合同貨物和服務的經濟實體。
1.7「現場」系指將進行貨物安裝和運轉的地點。
1.8「驗收」系指買方依據技術規格規定接受合同產品所依據的程序和條件。
1.9 「初驗」 系指買方所供貨物到達現場,對包裝是否完好,標的物是否受損以及標的物的數量、型號、產地、品牌進行的檢驗.
1.10 「售後服務」是產品售出後,出賣方負責為買受方進行的技術跟蹤服務,包括安裝指導、無負荷單機試運轉、負荷試運轉及性能考核驗收.並在產品質保期內免費對產品質量問題作出解決.
2、適用范圍
本合同條款適用於此次買賣合同。
3、設備供貨范圍
3.1供貨范圍
3.2隨機備件正常使用二年的備件項目及其數量和專用工具清單.
4、技術規格和標准
4.1本合同項下所供貨物的技術規格應與技術協議標准相一致。若技術協議中無相應規定,貨物則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准或有關部門最新頒布的相應的正式標准。
4.2其它要求詳見技術協議,該技術協議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質保期:
自設備安裝、調試合格投入使用之日起1年。
6、價款與支付
6.1產品價款包括外購、外協、配套件、原材料及生產製造、檢驗、包裝、利稅、保險、管理、運輸、指導安裝調試、培訓等全部費用。合同價格固定不變。
6.2付款方式:合同簽定後,買方根據工程進度付貨款的 % (即¥ 萬元),設備發貨前付貨款的 %(即¥ 萬元),餘10%的貨款為質保金,質保期一年,質保期滿後經驗收合格一次付清(即¥ 萬元)。
7、質量與驗收
7.1賣方應嚴格按照有關標准,技術要求和技術規范進行生產,並使用符合合同規定質量、規格和性能要求的配件或材料,並保證其產品經過正確安裝、合理操作和維護保養,在設備壽命期間運行良好。在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內,賣方應對由於設計、工藝或材料地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負責。
每台設備上均應訂有銘牌(內容包括:製造單位、品牌、設備名稱、型號、規格、重量、出廠日期、出廠編號等)。
7.2賣方在發貨之前應對貨物的有關內在和外觀質量、規格、性能、數量和重量進行准確和全面的檢驗,並出具其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證書(應有相關的出廠前檢驗技術數據),該證書作為貨物驗收的參考資料,但不作為對質量規格、性能、數量或重量的最終定論。
若為旋轉設備須在出廠前做性能測試及其測試記錄,在進行這項工作前應通知買方,屆時買方參與出廠前的設備測試,其責任由賣方對檢驗後的貨物質量負全部責任。
7.3賣方所供全部設備的開箱初驗在買方現場進行。一般情況下貨到現場一周內通知賣方到場檢驗或者賣方根據買方的通知要求到場檢驗。在約定時間內賣方不到現場,買方有權自行檢驗。初驗內容,依照供貨范圍、運輸規定以及有關約定進行,初驗合格簽字確認。在初驗中如發現設備有短少、缺陷、損壞或與合同規定的型號、產地、品牌不符合,應作詳細記錄,並由雙方代表簽字;賣方不到現場可憑買方單方檢測記錄由賣方應負責免費更換、修理、補齊。
7.4設備的安裝在賣方的指導下進行。在安裝前賣方技術人員應詳細介紹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期間賣方人員應對安裝工作進行指導並參加所有設備安裝質量的檢驗和試驗。賣方重要技術指導應以書面提出。賣方技術人員按買方通知到場。
7.4設備安裝完畢投入運行後,賣方應參加由買方組織的對設備質量進行的全面驗收。經買方通知,賣方未在約定的時間到現場進行共同驗收的,買方有權單方進行驗收。經驗收符合合同技術文件要求約定,雙方代表應在7日內在現場簽署調試合格驗收證明。經驗收不合格,賣方應及時修理或更換,因此給買方造成損失,買方有權依照《合同法》第111條規定主張權力。
特種設備必須由設備的賣方向買方所在地的技術監督局辦理相關手續、證件交給買方.
7.5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如發現有任何漏項和短缺,但在設備明細表中並未列入而且確實是達標的設備、配件、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備品備件,由賣方負責補齊並承擔費用。
7.6在合同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內,如發現貨物的質量或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證明貨物有缺陷,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適的原材料等,買方在申請商檢部門檢驗確認後,有權依據商檢證書及質量保證條款立即向賣方提出索賠。在貨物壽命期間運轉良好,在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內,賣方應對由於設計、工藝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負責。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出現上述情況,賣方在收到通知後24小時內,負責免費修理或更換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套設備,對造成的損失買方保留索賠的權利。
8、交貨條件
8.1 交貨期:設備交貨期為收到預付款之日起 日內(設備製造周期 天)。
註:收到買方通知一周內賣方把貨運到買方施工現場。
8.2貨物起運3日前,賣方應用函、電、發貨清單(或裝箱單)通知買方。發貨清單應列項目:名稱、型號規格、數量、毛\凈重量(公斤)及技術資料一一列入.並由發貨人在發貨清單上簽字蓋章.
8.3賣方交付的所有設備要符合國家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的規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具有適合長途運輸,多次搬運及裝卸的堅固包裝,運輸過程中不能造成箱體破損、設備和零件的散失,如因賣方包裝不當等原因造成損壞和丟失,應由賣方負責修復或更換。
8.4賣方應向買方提供全部相關技術文件資料以及滿足設計、安裝、調試、技術服務等所需的設備質量檢驗合格證、基礎圖、總裝配圖、部件圖、易損件圖、安全操作維修說明書。如果技術資料經買方檢查後發現有缺少、丟失和損壞時,且非買方原因,賣方應在收到買方通知後3天內免費向現場補充提供缺少、丟失和損壞的部分。
8.5、運輸及到貨地點:賣方負責運輸到買方現場,買方負責卸車。
8.6、交貨方式:根據合同成套設備交貨。
9、售後服務
9.1設備在質保期內如發現質量問題及故障,賣方收到買方的函、電後,應在24小時內及時派人到現場處理,實行三包服務,免費維修,不能維修的,免費更換;不能更換的,賣方應返還買方已經支付的合同價款,並承擔相應損失。質保期外屬產品質量問題終生免費服務;屬買方原因,提供免費技術指導服務。
9.2在質保期內由於賣方的過錯或疏忽造成的供應設備(或部件)的損壞或潛在缺陷,而動用了買方庫存中的備品備件以調換損壞的設備或部件,則賣方應負責免費將動用的備品備件補齊,最遲不得超過七天運到買方指定地點。
9.3賣方必須選派專業技術人員負責指導設備安裝、調試,直至設備投入正常運行。
9.4賣方對在調試及質保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負全部責任。
9.5賣方負責對買方人員進行培訓,直到買方人員能夠獨立操作。
10、違約責任
10.1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賣方逾期未交貨的應依照每日0.5%的比例,按合同總價款計算,向買方償付逾期交貨違約金,但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
10.2經由買方催交後,但賣方超過交貨期15天內仍未履行的,賣方依照上述約定承擔違約金,但不免除賣方的交貨義務。賣方超過交貨期30日仍未交貨,買方有權利解除合同,若合同解除,賣方應按合同總價價款及其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向買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
10.3賣方交付的貨物型號、規格、數量、質量在檢驗期內經檢驗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依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賣方負責保修和包換,並承擔由此引發的全部費用。賣方不能修理或不能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10.4貨物錯發到貨地點或收貨人的,賣方除應負責運交合同約定的地點或收貨人外,還應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造成逾期交貨的,應償付逾期交貨違約金。
10.5由賣方漏項而補供的部件、零件,其費用由賣方負責.
10.6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買方延期付款的,買方應依照每日0.5%的比例,按合同未支付價款計算,向賣方償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但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
10.7 24 小時( 1 日),未在質保期內,賣方在接到買方通知後 未 到現場進行維修的買方有權委託他人維修,維修費用及由此造成的買方損失從質保金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償.
11、合同修改和變更
11.1本合同一經生效,合同雙方均不得擅自對本合同的內容(包括附件)做任何單方面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可以對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修改、取消或補充的建議。
11.2該項建議由一方以順序編號的修改通知書向對方簽發,修改通知書副本經雙方簽署人全簽後還給修改通知書簽發的一方。
11.3如果雙方共同認為該項修改會對合同價款和交貨進度有重大影響時,賣方應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書後的7天內,提出影響合同價款和交貨期的詳細說明。雙方同意後經雙方代表人簽字生效。
11.4在合同執行期內,若因買方原因要求對合同進行重大的合同變更和(或)要求增加超出技術協議書范圍的內容,買方應考慮賣方的設計和生產周期及由此而發生的費用變化。賣方接到買方的通知後,應充分考慮買方意見,與買方一起盡早完成合同的修改。
12、合同爭議的解決:
凡與本合同有關而引起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後仍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就爭議的事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3、合同生效及其它
13.1除非合同另有說明外,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加蓋合同章(或公章)後,即開始生效。
13.2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未盡事宜,雙方在不違背本合同及招標文件的原則下,協商解決,協商結果以「紀要」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其他
14.1本合同適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4.2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3 本合同雙方承擔的合同義務都不得超過本合同的規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對另一方做出有約束力的聲明、陳述、許諾或行動。
14.4 本合同列明了雙方的責任、義務、補償和補救條款。任何一方不承擔本合同規定以外的責任、義務、補償和補救。
14.5雙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權利或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14.6任何一方向對方提出的函電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書寫並按對方下述地址派員遞送或掛號、航空郵寄、電報、傳真、特快專遞或電傳發送的,在取得對方人員和/或通訊設施接收確認後,即被認為已經被對方正式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