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哪些
(一)城市道路:車行道、人行道、公用停車場、標志、標牌及其附屬設施;
(二)城市橋涵:橋梁、涵洞、立體交叉橋、過街人行橋、地下通道及其附屬設施;
(三)城市排水、防洪設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污水處理設施,明渠、暗渠、泵站、積沙井、檢查井、城市防洪堤岸、河壩、防洪牆、排澇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屬設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城市道路、橋梁、過街人行橋、地下通道、不售票的公園、公共綠地等處的照明及其附屬設施。
(1)城市道路基礎類型是哪些擴展閱讀:
全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管理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北京、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各計劃單列市建委:為便於執行已頒發的《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現將《全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全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管理規定
《全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以下簡稱「工期定額」)第一本為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橋梁、排水管道、泵站和駁岸五類工程;
第二本為公用管道工程,包括給水、熱力、燃氣、電信和電力五類工程;
第三本為市政公用廠、站工程,包括給水、污水、燃氣和熱力四類工程。這三本定額已先後於1989年4月1日、1991年5月1日和1993年6月1日發布試行。為了切實執行工期定額。
2. 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包括哪些
基礎設施是指為直接生產部門和人民生活提供共同條件和公共服務的設施。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住宅區、別墅、公寓等居住建築項目
● 高檔酒店、商場、寫字樓,辦公樓等辦公商用建築項目
● 石油、煤炭、天然氣、電力等能源動力項目
● 鐵路、公路、航空、水運、道橋、隧道、港口等交通運輸項目
● 水庫、大壩、污水處理、空氣凈化等環保水利項目
● 電信、通信、信息網路等郵電通訊
為了吸引更多的資金進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近幾年中國各城市實施了公有公營、私有私營、公有私營、用戶和社區自助模式等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模式。其中公有私營又分為兩種主要形式即BOT方式和TOT方式。 ①BOT模式。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運營-移交」的縮寫。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家發改委對BOT的定義略有差別。在此選取比較通行的定義:政府(中央或地方政府/部門)通過特許權協議,授權項目發起人(民營企業、外資企業、法人國企)聯合其他公司或股東為某個項目(主要是自然資源開發和基礎設施項目)成立專門的項目公司,負責該項目的融資、設計、建造、運營和維護,在規定的特許期內向該項目(產品/服務)的使用者收取適當的費用,由此回收項目的投資(還本付息)、經營和維護等成本,並獲得合理的回報;特許期滿後,項目公司將項目(一般免費)移交給政府。在國際融資領域BOT不僅僅包含了建設、運營和移交的過程,更主要的是項目融資的一種方式,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 BOT項目融資的優點,一是有利於分散和轉移項目風險,降低項目所在地政府的債務風險。二是有利於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減少政府財政負擔。三是可以借鑒外來先進的技術和項目管理經驗。四是有利於提高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和使用效率。BOT項目具有系統外風險和系統風險。系統外風險主要包括:不可抗力風險、國有化風險、政府越權干預風險、違約風險、公共政策及法律變化風險、金融風險等。系統風險又稱可控風險,主要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競爭性風險、建設工程風險(完工風險)、運營維護風險和環境風險。 ②TOT模式。TOT(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縮寫)即轉讓-經營-轉讓,是指通過轉讓出售現有投產項目在一定期限內的現金流量從而獲得資金建設新項目的一種融資方式。具體來說,就是指把已經投產運行的項目在一定期限內移交給受讓方經營,以項目在該期限內的現金流量為標的,一次性地從受讓方融得資金,用於建設新的項目;受讓方經營期滿後,再把項目移交回來。中國山東的煙台至威海高速公路、上海南浦大橋、楊浦大橋及過江隧道均成功實施了TOT融資方式。 TOT方式的優勢,一是融資方式只涉及已建基礎設施項目經營權的轉讓,不存在產權、股權的讓渡,避免不必要的爭執和糾紛。迴避了國有資產流失問題,保證了政府對公共基礎設施的控制權,使得問題盡量簡單化。二是減少政府財政壓力,促進投資體制的轉變。三是有利於盤活國有資產存量,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新建基礎設施籌集資金,提高基礎設施運營管理效率,提高項目產品質量。四是風險小,項目引資成功率高。五是項目成本和項目產品價格相對較低。六是受體制因素制約較少,方便外資和國內民營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國企投資。 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為中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廣闊的資金平台,投融資主體實現多元化,為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