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規劃總則
一、標准條款
1 規劃的任務
1. 1 編制規劃應貫徹 「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持方針。本規劃通則以治理為主。
1. 2 應在綜合調查的基礎上,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方向,合理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農村產業結構,針對水土流失特點,因地制宜地配置各項水土保持措施,提出各項措施的技術要求。
1. 3 應分析各項措施所需勞工、物資和經費,在規劃期內 ( 小面積 3 ~ 5 年,大面積 5 ~ 10年) 安排好治理進度,預測規劃實施後的效益,提出實施規劃的保證措施。
2 規劃內容與程序
2. 1 綜合調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2. 1. 1 調查分析規劃范圍內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自然條件、自然資源、社會經濟情況、水土流失特點等內容。
2. 1. 2 調查總結水土保持工作成就與經驗。包括開展水土保持的過程,治理現狀 ( 各項治理措施的數量、質量、效益) ,水土保持 ( 技術措施經驗和組織工作) 經驗,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等。
2. 2 水土保持分區應根據規劃范圍內不同地區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情況和水土流失特點,劃分若干個不同的類型區,並按不同類型區,分別提出不同的土地利用規劃和防治措施布局。
2. 3 土地利用評價應根據規劃范圍內土地利用現狀與土地資源評價,考慮人口發展情況與農業生產水平、發展商品經濟與提高人民生活的需要,研究評價農村各業 ( 農、林、牧、副、漁) 用地和其他用地的數量和位置,作為部署各項水土保持措施的基礎。
2. 4 防治措施規劃應根據不同土地利用現狀和不同的水土流失特點,分別採取不同的防治措施。
2. 4. 1 對林地、草地等水土流失輕微但有潛在流失危險 ( 坡度在 15°以上) 的地方,應採取 「預防為主」的保護措施。
2. 4. 2 對有輕度以上土壤侵蝕的坡耕地、荒地、溝壑和風沙區,應分別採取相應的治理措施,控制水土流失,並利用水土資源發展農村經濟。
2. 4. 3 規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a) 提出各個不同類型地區不同的防治措施。
b) 在每一類型區內至少有一條典型小流域初步設計或實施效果。
c) 典型小流域的條件是: 地形、降雨、土壤 ( 地面組成物質) 、植被、水土流失、人口密度、土地利用結構和農村產業結構等,在本類型區有代表性,同時水土保持實施效果較好。
d) 根據工作需要,還應提出重點治理地區與重點治理項目。
2. 5 環境影響評價從以下方面著手:
2. 5. 1 現狀與影響分析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 敘述並分析規劃區面源污染、江河水質、生態環境等相關環境因子的現狀。
b) 分析、預測和評估規劃實施後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預測與評估哪些影響是可接受的,哪些影響是需要預防與改善的。
2. 5. 2 應提出針對環境影響採取的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2. 5. 3 應做出規劃區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2. 6 分析技術經濟指標應包括投入指標、進度指標和效益指標。三項指標應互相關聯,根據投入確定進度,根據進度確定效益。
2. 7 整理規劃成果應按上述內容,寫出規劃報告,同時完成必要的附圖和附表。
二、理解與實施
本節是規劃的總則部分,主要是指出了編制水土保持綜合治理規劃的任務以及規劃內容與程序。規劃的任務以治理為主。水土保持綜合治理規劃的內容和詳簡程度,要按照規劃區的大小、年限的長短、實施的要求等情況確定。一般包括: 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的規劃、土地合理利用的規劃、水土保持措施的規劃、投入和效益的計算、保證規劃實施的措施。其中水土保持措施的規劃是主體部分,要針對坡耕地治理、荒坡治理、侵蝕溝治理等分別提出治理措施,規劃出應採取的各項水土保持措施及其工作量,再根據投資能力和經濟要求,規劃出工作開展的先後步驟及其進度指標,同時也要對已成措施的管理養護、經營運作做出規劃安排,以保證措施能充分發揮作用。投入的計算,包括人力、物資、財力,在群眾自力更生投勞的基礎上,提出適當的補助標准和數量。效益估算,主要是蓄水保土效益、增產糧食、木材、燃料、飼料的效益,要有主要實物指標和產值指標。保證措施主要是制定開展水土保持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也包括組織領導、加強技術隊伍、進行宣傳教育等。這些保證措施一定要具體、能落實,只有保證措施落實了,整個水土保持規劃才能實現。
規劃的程序較為明確,首先根據規劃要求進行水土保持綜合調查; 第二,在綜合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合理的水土保持分區; 第三,進行土地利用評價,對農林牧等各業用地和其他用地的數量和位置進行合理安排; 第四,水土保持治理措施規劃,根據不同的土地上不同的水土流失特點,科學地部署各項治理措施; 第五,分析技術經濟指標,主要是投入指標、進度指標、效益指標方面。最後,整理規劃的成果,寫出規劃報告,同時完成必要的附圖和附表。
新標準是在原標准基礎上了的補充、修改和完善,與原標准存在差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 1) 「總則」這部分是新標准中的第 3 部分,主要內容就是在原標準的第 3 部分基礎上進行補充、刪減、修改而來。首先將原標准為 「基本規定」改為了 「總則」,這樣表達更加准確、合理。因為總則就是規章條件的最前面的概括性的條文。
( 2) 將原標准 3. 2. 1 「進行水土保持綜合調查」改為 「綜合調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將原標准 3. 2. 1. 1 中的 「四個主要方面」改為 「等內容」。修改後的新標準的語句比原標準的更為通順,術語也有修正。如將原標准 3. 2. 2 中 「水土保持區劃」改為 「水土保持分區」,這與 2006年 6 月 1 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行業標准 《水土保持規劃編制規程》 ( SL 335—2006) 中的術語相一致。
( 3) 將原標准 3. 2. 3 中 「編制土地利用規劃」改為 「土地利用評價」,其他內容不變。土地利用規劃亦稱土地規劃,是指在土地利用的過程中,為達到一定的目標,對各類用地的結構和布局進行調整或配置的長期計劃; 是根據土地開發利用的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歷史基礎和現狀特點,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等,對一定地區范圍內的土地資源進行合理的組織利用和經營管理的一項綜合性的技術經濟措施。土地利用評價是根據具體的利用目的對土地的實用性生產潛力和經濟效果進行分級評價。
( 4) 將原標准 3. 2. 4. 3 內容全部刪掉,原標准中有關專項規劃等條款被刪掉或進行了修改。原因是新標准完善了規劃體系,並進一步明確了標準的適用范圍和各級各類規劃的隸屬關系,新標准適用於全國、流域、行政區等所轄不同面積的水土保持規劃,專項規劃參照執行,標准中無須再強調 「大面積規劃」或 「小面積規劃」。這就是刪除原標准 3. 2. 2 中的 「在大面積總體規劃中,必須有此項內容和程序」的原因; 同理,原標准 3. 2. 4. 4 中的 「大面積的規劃應有以下要求」在新標准中 「大面積的」字樣被去掉。
( 5) 根據基本建設程序要求,將原標准 3. 2. 4. 4 b) 「小流域規劃」改為 「小流域初步設計」,並去掉原標准中小流域規劃條目。
( 6) 新標准增加了環境影響評價條目 ( 參考已施行 《水土保持規劃編制規程》 ( SL 335—2006) ) 。環境影響評價的根本目的是鼓勵在規劃和決策中考慮環境因素,最終達到更具環境相容性的人類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 2002 年 10 月 28 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二章第七條規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並報送規劃審批機關。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規定很明確,新標准增加環境影響評價條目,符合實際規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