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任的基礎是什麼
信任的基礎是誠實、能力和可靠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誠實是信任的核心要素。當人們能夠坦誠地表達自己的感受、意圖和行動,不隱瞞、不欺騙,這種正直的品質就會為信任打下基石。當一個人在言行上表現出始終如一的誠實,他人就會傾向於信任這個人的行為決策和承諾。因為誠實讓人們能夠建立互相理解和互相尊重的關系,進而產生信任。
能力也是信任不可忽視的基石。能力不僅指完成某項任務或工作的實力,還包括做出明智決策、解決問題以及應對挑戰的能力。當某個人在某一領域展現出其專業能力,並且以其能力實現了良好的成果,他人就會對這個人的能力和專業性產生信任。這種信任是建立在對方過往表現的基礎上,認為對方有能力在未來也能持續展現優秀表現。
可靠性指的是一個人始終如一、值得信賴的品質。可靠的人通常會按照他們所說的去做,他們承諾的事情往往能夠兌現。這種可靠性讓人們感到安心和放心,進而產生信任。可靠的人能夠在困難時刻給予支持,在承諾的范圍內始終如一地表現,這種穩定性是建立長期信任關系的關鍵。
總的來說,信任是建立在一系列互動和經驗的累積之上的。它需要時間的考驗和不斷的驗證。誠實、能力和可靠性這三個要素共同構成了信任的基礎,它們相互交織,相互影響,為建立和維護信任關系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② 信任是建立在什麼基礎上
1、信任建立在道德的基礎之上,有了道德即便沒有愛,利益關系有沖突,也有望達成彼此信任,反之,沒有道德的關系,即便相互熟悉,相互了解,相互愛慕,也會存在欺騙,背信棄義;
2、信任建立在相互了解、理解的基礎之上,如果對一個人、一件事連最基本的了解都沒有,人們之間不可能存在信任;
3、信任建立在自信的基礎之上,對於他人的信任,更多源於自我信任感,相信自己選擇的沒有錯誤,才會信任別人,將自己的物質或精神財富乃至其他,交付給他人使用。
(2)信賴的基礎有哪些擴展閱讀:
在社會科學中,信任被認為是一種依賴關系。值得信任的個人或團體意味著他們尋求實踐政策,道德守則,法律和其先前的承諾。相互依賴表示雙方之間存在著交換關系,無論交換內容為何,都表示雙方至少有某種程度的利害相關,己方利益必須靠對方才能實現。
在心理學中,信任是一種穩定的信念,維系著社會共享價值和穩定,是個體對他人話語、承諾和聲明可信賴的整體期望。
在實驗心理學中,信任是向他人暴露自己弱點的行為在實驗室環境中,信任是在博弈中作出合作性選擇的行為。
③ 信賴保護原則三大要素
信賴保護原則的三大要素是建立在有效行政行為的基礎上的,這是其存在的前提。通常,這一原則被認為是通過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體現的。然而,對於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范圍,學術界存在爭議。有些學者主張它應貫穿行政權運行的全程,包括事實認定、法律規范的適用和行政行為的變動過程。然而,主流觀點認為,信賴保護應當基於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而非行政行為的作出過程。國家的意思表示必須通過有效行政行為來體現,而未生效的行政行為無法產生法律效力,因此不構成信賴基礎。
信賴保護主要針對存續的行政行為,旨在保護行政行為的穩定性。如果在行政行為作出過程中過早應用信賴保護,可能會阻礙違法事實的糾正,違背依法行政原則。行政相對人基於信賴行政行為而採取的處分行為,如生活安排和財產處分,構成了信賴表現,這與信賴基礎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判斷是否值得保護信賴,主要依據無過錯原則,即行政相對人對於違法行政行為沒有過錯。在某些情況下,如欺詐、嚴重錯誤陳述或明知違法而仍接受,信賴保護不適用。
對於信賴保護的成立,公益並不是決定性的因素,而是在保護方式的選擇中起到衡量作用。當公益需求大於個人信賴利益時,可能需要採取財產補償的方式。即使在緊迫公共利益優先的情況下,信賴保護依然可能成立,但方式會從存續保護變為財產補償。總的來說,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需基於有效行政行為,並在保護方式上兼顧公益和個人利益的平衡。
(3)信賴的基礎有哪些擴展閱讀
信賴保護原則最先由德國等大陸法系行政法學者提出,後為立法所接受,現已成為大陸法系行政法上一項重要原則,對完善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律制度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國由於理論研究的滯後,至今沒有在立法上確立該原則,造成與此相關的制度極不完善。行政法信賴保護原則肇始於德國行政法院判例,後經日本及中國台灣地區等的效仿、繼受與發展,已成為大陸法系行政法之一般原則。依據該原則進行的制度設計在保障人權、維護法的安定性、實現實質的法治行政方法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④ 什麼始終是黨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賴的基礎
人民軍隊始終是黨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賴的英雄軍隊。
在疫情防控的戰場上,人民軍隊牢記根本宗旨,聞令而動、勇挑重擔、敢打硬仗,積極支援地方疫情防控;在抗洪搶險救援中,他們沖在最前面,一個個綠軍裝的身影,讓人民群眾在洪水之中,看到了希望,感到了溫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