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族區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礎是什麼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前提是以領土完整、國家統一為前提和基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的重要內容。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統一的祖國大家庭里,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行使當家做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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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優越性
1、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民族區域自治是以領土完整,國家統一為前提和基礎的,是國家的集中統一領導與民族區域自治的有機結合。它增強了中華民族的凝聚力,使各族人民,特別是少數民族把熱愛本民族與熱愛祖國的深厚感情結合起來,更加自覺地擔負起捍衛祖國統一、保衛邊疆的光榮職責。
2、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利於保障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得以實現。
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利於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
4、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利於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蓬勃發展。
B. 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前提和基礎是
1. 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前提和基礎。
2. 在國家統一領導下,我國實施民族區域自治,確保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中央政府領導下的一級地方政權,必須服從中央統一領導。
4. 我國憲法明確指出:「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5. 這兩句話強調了民族區域自治與國家統一的關系,沒有國家的統一,就無法實施真正的民族區域自治。
6. 只有在國家集中統一領導下,並得到國家的授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才能得到有效行使。
7. 因此,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得以實施的基礎和前提條件。
C. 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法理基礎是什麼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法理基礎是民族自決權和維護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的統一:一方面一個少數民族有決定其政治地位和謀求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權利,國家應予以特殊保護,另一方面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強調應當尊重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而民族區域自治以領土完整、國家統一為前提和基礎,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體現了國家堅持實行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的原則,體現了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政治因素與經濟因素、歷史因素與現實因素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