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遼寧基礎養老金是多少
法律分析:遼寧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每人每月108元。
對連續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含職工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年限),每超出1年,每人每月增發繳費年限養老金2元,各市、縣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標准,所需資金由市、縣承擔。
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基礎養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確定標准並全額支付給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遼寧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每三年至少調整1次。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是根據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財力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的。
基礎養老金標准對65周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傾斜,其中:65周歲至79周歲的參保城鄉居民每人每月加發5元;80周歲以上參保城鄉居民每人每月加發10元;所需資金由省、市、縣共同分擔,省分擔比例按照全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分擔比例執行。
對於個人賬戶養老金則由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系數確定。參保人員身故後,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