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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條件具備基礎核驗

發布時間: 2024-07-09 04:57:00

『壹』 房屋建築工程基礎驗收需要具備哪些資料

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報建日期,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以及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

四、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五、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六、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七、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1)什麼條件具備基礎核驗擴展閱讀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1、為了加強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管理,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適用本辦法。

3、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5、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

『貳』 建築工程地基驗槽

建築工程地基驗槽程序:
所有建(構)築物基坑均應進行施工驗槽。基坑挖至基底設計標高並清理後,施工單位必須會同勘察、設計、建設(或監理)等單位共同進行驗槽,合格後方能進行基礎工程施工。 一、驗槽時必須具備的資料和條件
(1)勘察、設計、建設(或監理)、施工等單位有關負責及技術人員到場; (2)基礎施工圖和結構總說明;
(3)詳勘階段的岩土工程勘察報告;
(4)開挖完畢、槽底無浮土、鬆土(若分段開挖,則每段條件相同),條件良好的基槽。 二、無法驗槽的情況
(1)基槽底面與設計標高相差太大; (2)基槽底面坡度較大,高差懸殊;
(3)槽底有明顯的機械車轍痕跡,槽底土擾動明顯;
(4)槽底有明顯的機械開挖、未加人工清除的溝槽、鏟齒痕跡; (5)現場沒有詳勘階段的岩土工程勘察報告或基礎施工圖和結構總說明。
三、驗槽前的准備工作
(1)察看結構說明和地質勘察報告,對比結構設計所用的地基承載力、持力層與報告所提供的是否相同;
(2)詢問、察看建築位置是否與勘察范圍相符; (3)察看場地內是否有軟弱下卧層;
(4)場地是否為特別的不均勻場地、是否存在勘察方要求進行特別處理的情況,而設計方沒有進行處理;
(5)要求建設方提供場地內是否有地下管線和相應的地下設施。 四、推遲驗槽的情況
(1)設計所使用承載力和持力層與勘察報告所提供不符; (2)場地內有軟弱下卧層而設計方未說明相應的原因;
(3)場地為不均勻場地,勘察方需要進行地基處理而設計方未進行處理。
五、驗槽的主要內容
不同建築物對地基的要求不同,基礎形式不同,驗槽的內容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幾點:
(1)根據設計圖紙檢查基槽的開挖平面位置、尺寸、槽底深度;檢查是否與設計圖紙相符,開挖深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2)仔細觀察槽壁、槽底土質類型、均勻程度和有關異常土質是否存在,核對基坑土質及地下水情況是否與勘察報告相符;

(3)檢查基槽之中是否有舊建築物基礎、古井、古墓、洞穴、地下掩埋物及地下人防工程等;
(4)檢查基槽邊坡外緣與附近建築物的距離,基坑開挖對建築物穩定是否有影響;
(5)檢查核實分析釺探資料,對存在的異常點位進行復核檢查。 六、驗槽方法
驗槽方法通常主要採用觀察法為主,而對於基底以下的土層不可見部位,要先輔以釺探法配合共同完成。 (一)觀察法
1.觀察槽壁、槽底的土質情況,驗證基槽開挖深度,初步驗證基槽底部土質是否與勘察報告相符,觀察槽底土質結構是否被人為破壞。 2.基槽邊坡是否穩定,是否有影響邊坡穩定的因素存在,如地下滲水、坑邊堆載或近距離擾動等(對難於鑒別的土質,應採用洛陽鏟等手段挖至一定深度仔細鑒別)。
3.基槽內有無舊的房基、洞穴、古井、掩埋的管道和人防設施等。如存在上述問題,應沿其走向進行追蹤,查明其在基槽內的范圍、延伸方向、長度、深度及寬度。
4.在進行直接觀察時,可用袖珍式貫入儀作為輔助手段。 (二)釺探法 1.工藝流程
繪制釺點平面布置圖→放釺點線→核驗點線→就位打釺→記錄錘擊數→拔釺→蓋孔保護→驗收→灌砂。 2.人工(機械)釺探
採用直徑φ22~25mm鋼筋製作的鋼釺,使用人力(機械)使大錘(穿心
錘)自由下落規定的高度,撞擊釺桿垂直打人土層中,記錄其單位進深所需的錘數,為設計承載力、地勘結果、基土土層的均勻度等質量指標提供驗收依據。是在基坑底進行輕型動力觸探的主要方法。 3.作業條件
人工挖土或機械挖土後由人工清底到基礎墊層下表面設計標高,表面人工鏟平整,基坑(槽)寬,長均符合設計圖紙要求;釺桿上預先用鋼鋸鋸出以300mm為單位的橫線,0刻度從釺頭開始。 4.主要機具
釺桿:用直徑為φ22~25mm的鋼筋製成,釺頭呈60°尖錐形狀,釺長2.1~2.6m;
大錘:普通錘子,重量8~lOkg;
穿心錘:鋼質圓柱形錘體,在圓柱中心開孔φ28~30mm,穿於釺桿上部,錘重lOkg;
釺探機械:專用的提升穿心錘的機械,與釺桿、穿心錘配套使用。 5.根據基坑平面圖,依次編號繪制釺點平面布置圖
按釺點平面布置圖放線,孔位灑上白灰點,用蓋孔塊壓在點位上作好覆蓋保護。蓋孔塊宜採用預制水泥砂漿塊、陶瓷錦磚、碎磨石塊、機磚等。每塊蓋塊上面必須用粉筆寫明釺點編號。
6.就位打釺
鋼釺的打入分人工和機械兩種。
人工打釺:將釺尖對准孔位,一人扶正鋼釺,一人站在操作凳子上,用大錘打鋼釺的頂端;錘舉高度一般為50cm,自由下落,將釺垂直打人土層中。也可使用穿心錘打釺。
機械打釺:將觸探桿尖對准孔位,再把穿心錘套在釺桿上,扶正釺桿,利用機械動力拉起穿心錘,使其自由下落,錘距為50cm,把觸探桿垂直打入土層中。
7.記錄錘擊數
釺桿每打入土層30cm時,記錄一次錘擊數。釺探深度以設計為依據;如設計無規定時,一般釺點按縱橫間距1.5m梅花形布設,深度為2.1m。 8.拔釺、移位
用麻繩或鋼絲將釺桿綁好,留出活套,套內插入撬棍或鋼管,利用杠桿原理,將釺拔出。每拔出一段將繩套往下移一段,依此類推,直至完全拔出為止;將釺桿或觸探器搬到下一孔位,以便繼續拔釺。
9.灌砂
釺探後的孔要用砂灌實。打完的釺孔,經過質量檢查人員和有關工長
檢查孔深與記錄無誤後,用蓋孔塊蓋住孔眼。當設計、勘察和施工方共同驗槽辦理完驗收手續後,方可灌孔。 10.質量控制及成品保護
(1)同一工程中,釺探時應嚴格控制穿心錘的落距,不得忽高忽低,以免造成釺探不準,使用釺桿的直徑必須統一。
(2)釺探孔平面布置圖繪制要有建築物外邊線、主要軸線及各線尺寸關系,外圈釺點要超出墊層邊線200~500mm。
(3)遇鋼釺打不下去時,應請示有關工長或技術員,調整釺孔位置,並在記錄單備注欄內做好記錄。
(4)釺探前,必須將釺孔平面布置圖上的釺孔位置與記錄表上的釺孔號先行對照,無誤後方可開始打釺;如發現錯誤,應及時修改或補打。
(5)在記錄表上用有色鉛筆或符號將不同的釺孔(錘擊數的大小)分開。
(6)在釺孔平面布置圖上,註明過硬或過軟的孔號的位置,把枯井或墳墓等尺寸畫上,以便設計勘察人員或有關部門驗槽時分析處理。 (7)打釺時,注意保護已經挖好的基槽,不得破壞已經成型的基槽邊坡;釺探完成後,應做好標記,用機磚護好釺孔,未經勘察人員檢驗復核,不得堵塞或灌砂。
(三)驗槽注意事項
驗槽時應重點觀察柱基、牆角、承重牆下或其他受力較大部位;如有異常部位,要會同勘察、設計等有關單位進行處理。 (四)輕型動力杴探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在基坑底普遍進行輕型動力觸探(現場也可用輕型動力觸探替代釺探): 1.持力層明顯不均勻; 2.淺部有軟弱下卧層;
3.有淺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觀察難以發現時; 4.勘察報告或設計文件規定應進行輕型動力觸探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