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包含了哪些個人信息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一般包含的轉賬信息,還有借錢的信息以及還賬的信息,還有總的流水信息。
②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金融穩定,防範和降低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促進個人信貸業務的發展,保障個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組織商業銀行建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以下簡稱個人信用資料庫),並負責設立徵信服務中心,承擔個人信用資料庫的日常運行和管理。第三條個人信用資料庫採集、整理、保存個人信用信息,為商業銀行和個人提供信用報告查詢服務,為貨幣政策制定、金融監管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關信息服務。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個人信用信息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個人信貸交易信息以及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稱個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識別信息、職業和居住地址等信息;個人信貸交易信息是指商業銀行提供的自然人在個人貸款、貸記卡、准貸記卡、擔保等信用活動中形成的交易記錄;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貸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在工作中知悉的個人信用信息保密。第二章報送和整理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個人信用資料庫標准及其有關要求,准確、完整、及時地向個人信用資料庫報送個人信用信息。第七條商業銀行不得向未經信貸徵信主管部門批准建立或變相建立的個人信用資料庫提供個人信用信息。第八條徵信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和採取先進的技術手段確保個人信用信息安全。第九條徵信服務中心根據生成信用報告的需要,對商業銀行報送的個人信用信息進行客觀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數據。第十條徵信服務中心認為有關商業銀行報送的信息可疑時,應當按有關規定的程序及時向該商業銀行發出復核通知。
商業銀行應當在收到復核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第十一條商業銀行發現其所報送的個人信用信息不準確時,應當及時報告徵信服務中心,徵信服務中心收到糾錯報告應當立即進行更正。第三章查詢第十二條商業銀行辦理下列業務,可以向個人信用資料庫查詢個人信用報告:
(一)審核個人貸款申請的;
(二)審核個人貸記卡、准貸記卡申請的;
(三)審核個人作為擔保人的;
(四)對已發放的個人信貸進行貸後風險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貸款申請或其作為擔保人,需要查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資人信用狀況的。第十三條除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外,商業銀行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時應當取得被查詢人的書面授權。書面授權可以通過在貸款、貸記卡、准貸記卡以及擔保申請書中增加相應條款取得。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貸後風險管理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的內部授權制度和查詢管理程序。第十五條徵信服務中心可以根據個人申請有償提供其本人信用報告。
徵信服務中心應當制定相應的處理程序,核實申請人身份。第四章異議處理第十六條個人認為本人信用報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錯誤(以下簡稱異議信息)時,可以通過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管理部門或直接向徵信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的2個工作日內將異議申請轉交徵信服務中心。第十七條徵信服務中心應當在接到異議申請的2個工作日內進行內部核查。
徵信服務中心發現異議信息是由於個人信用資料庫信息處理過程造成的,應當立即進行更正,並檢查個人信用資料庫處理程序和操作規程存在的問題。第十八條徵信服務中心內部核查未發現個人信用資料庫處理過程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提供相關信息的商業銀行進行核查。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個工作日內向徵信服務中心作出核查情況的書面答復。異議信息確實有誤的,商業銀行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應當向徵信服務中心報送更正信息;
(二)檢查個人信用信息報送的程序;
(三)對後續報送的其他個人信用信息進行檢查,發現錯誤的,應當重新報送。第二十條徵信服務中心收到商業銀行重新報送的更正信息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異議信息進行更正。
異議信息確實有誤,但因技術原因暫時無法更正的,徵信服務中心應當對該異議信息作特殊標注,以有別於其他異議信息。
③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中的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哪些內容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簡稱個人徵信系統),採集的主要信息包括:
(一)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客戶的基本身份信息、教育背景、婚姻信息、居住信息、職業信息等內容。
(二)銀行信貸交易信息,指客戶在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授信機構辦理的貸款或信用卡賬戶的明細和匯總信息,包括賬戶的基本信息、每月還款信息和過去24個月的還款歷史等信息。
(三)其他信息,指與個人信用狀況密切相關的行政處罰信息、法院強制信息等社會公共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