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明挖、沉井、樁基礎埋置深度的要求是什麼
明挖基礎:不小於0.5m,不大於5m
沉井基礎:4m至十多米
樁基礎:幾十米
㈡ 確定基礎埋深的原則
基礎埋深的確定原則是在滿足地基穩定和變形要求及有關條件的前提下,基礎應盡量淺埋。
確定基礎的埋深時,首先要考慮的亂缺是建築物在使用功能和用途方面的要求,例如必須設置地下室、帶有地下設施、屬於半埋式結構物等。
動植物的影響等因素,基礎應埋置在地表以下,基礎頂面至少應低於設計地面0.1m,除岩石地基外,基礎的最小埋深不宜小於0.5m(水下基礎考慮到水流沖刷的影響,應將基礎埋置在沖刷深度以下),並要求滿足地基穩定性和變形條件。
在抗震設防區,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形基礎的埋置深度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l/15;樁箱或樁筏基礎的埋置深度(不計樁長)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8~1/20。影響基礎埋深的條件很多,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後加以確定。
㈢ 基礎埋深不得小於多少MM
1、建築物基礎埋深一般應以室外地面算起;如地
下室周圍無可靠之側限時,應從具有側限之標高算
起。
2、多層建築如滿足地基穩定、地基強度及地基變
形要求、同時又考慮了地溝、管道等因素後,基礎宜盡
量淺埋。除岩石地基外。基礎埋深不宜小於500mm。
3、一般情況下,基礎埋深宜不小於冰凍深度;若
採用灰土基礎,冰凍深度應算至灰土頂面;若為砼基
礎、毛石基礎,冰凍深度應算至基礎底部或砼墊層底
部。當建築基礎底面之下允許有一定厚度的凍土層
時,可按《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7 - 2002中
5. 1. 8確定。
4、在填方整平地區,基礎兩側的填土頂面標高基
本相同時,可自室外填土地面算起。
5、對坡地或山地,建築四周室外標高一般不等,
則基礎埋深應自室外標高低的一側算起。
6、對帶地下室的建築物,當為整體基礎(如箱基、
筏基等)四周外牆側限好時,則基礎埋深可自室外地
面算起;當僅有一層地下室,或若為獨立基礎或條形
基礎時,應從地下室室內地面標高算起。
7、當高層建築與裙房在±0. 000 以下連為一體
時,則基礎埋深應自室外標高算起。
8、當高層建築與相連的裙房之間設置沉降縫時,
可按以下情況區別對街:
(1) 、高層建築有地下室而裙房無地下室,則高層
建築及裙房的基礎埋深均從室外地面算起。
(2)高層建築和裙房均設地下室,若沉降縫地面
以下處用粗砂填實時,則高層建築及裙房的基礎埋深
均從室外地面算起。否則應視為無埋深。
9、鄰建建說:當原有建築物的地基為天然地基或
復合地基時,為保證在施工期間相鄰的已有建築物的
安全和正常使用,基礎埋深(或基坑開挖深度)不宜深
於已有相鄰建築物的基礎。在不得已情況下,當新建
建築物之基礎埋深(或基坑開挖深度)深於相鄰已有
建築物的基礎時,其基礎之間的凈距(或已有建築基
礎外緣到基坑開挖外緣之間的凈距) ,不應少於高差
的二倍。此要求如不能滿足時,必須採取可靠措施。
10、高層建築基礎的埋深宜以下要求;
(1) 、天然地基或復合地基,可取1 /15H;
(2) 、樁基,可取1 /18H;
H為室外地面(或約束側限標高)至主體結構檐口之高度。
當建築物採用岩石地基或採取有效措施時,在滿
足地基承載力、穩定性要求及《高層建築混凝土結構
技術規程》12. 1. 6條規定的前提下,基礎埋深可不受
本條(1) 、(2)兩款的限制,但應滿足抗滑移。
11、《高層建築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12. 1. 6條
規定的計算.
㈣ 一般基礎埋置深度的要求是什麼
基礎埋置深度 (ji chu mai shen ) embedment depth of foundation 基礎埋置深度一般是指基礎底面到室外設計地面的距離,簡稱基礎埋深。對於地下室,當採用箱型基礎或閥基時,基礎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標高算起;當採用獨立基礎或條形基礎時,應從室內地面標高算起。小橋涵基礎埋深還應考慮,沖刷深度和冰凍深度在滿足地基穩定和變形要求的前提下,地基宜淺埋,當上層地基的承載力大於下層土時,宜利用上層做持力層。除岩石地基外,基礎埋深不宜小於0.5m。高層建築筏形和箱形基礎的埋置深度應滿足地基承載力、變形和穩定性要求。在抗震設防區,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形基礎其埋置深度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5;樁箱或樁筏基礎的埋置深度(不計樁長)不一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8~1/20。位於岩石地基上的高層建築,其基礎埋置深度應滿足抗滑要求。基礎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當必須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下時,應採取地基土在施工時不受擾動的措施。當基礎埋置在易風化的岩層上,施工時應在基坑開挖後立即鋪築墊層。當存在相鄰建築物時,新建建築物的基礎埋置深度不宜大於原有建築基礎。當埋置大於原有建築基礎時,兩基礎間應保持一定凈距,其數值應根據原有建築荷載大小、基礎形式和土質情況確定。當上述要求不能滿足時,應採取分段施工,設臨時加固支撐,打板樁,地下連續牆等施工措施,或加固原有建築物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