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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合地基上如何打樁基礎

發布時間: 2023-12-15 08:10:26

Ⅰ 建築樁基礎施工過程

基本過程:平整場地→測量放線→鑽機定位→成孔→下鋼筋籠體→灌注→清樁間土→鑿樁間土→做護帽。

樁基礎是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一種常用的基礎形式。當採用天然地基淺基礎不能滿足建築物對地基變形和強度要求時,可以利用下部堅硬土層或岩層作為基礎的持力層而設計成深基礎,其中較為常用的為樁基礎。樁基礎作為一種深基礎,具有承載力高、穩定性好、沉降量小而均勻、沉降穩定快、良好的抗震性能等特性,因此在各類建築工程中得到廣泛應用,尤其適用於建造在軟弱地基上的各類建(構)築物。

在建築工程樁基施工過程中,打(壓)樁工程施工工序多,工藝要求高,影響樁基質量的因素較多,一般有:工程地質勘察報告不夠詳盡准確;設計的合理取值;施工中的各種原因等情況。在樁基施工過程中對質量問題及隱患的分析與處理,將影響建築物的結構安全。

打(壓)樁施工中常見質量問題的類別、原因分析、常用處理方法:
1、常見質量問題類別及原因分析
打(壓)樁工程常見質量問題有:單樁承載力低於設計值,樁傾斜過大、斷樁、樁接頭斷離、樁位偏離過大等五大類。造成以上問題的原因有:
1.1單樁承載力低於設計要求的常見原因
a.樁沉入深度不足;b.樁端未進入設計規定的持力層,但樁深已達設計值;c.最終貫入度過大;d.其他,諸如樁傾斜過大、斷裂等原因導致單樁承載力下降;e.勘察報告所提供的地層剖面、地基承載力等有關數據與實際情況不符。
1.2樁傾斜過大的常見原因
a.預制樁質量差,其中樁頂面傾斜和樁尖位置不正或變形,最易造成樁傾斜;b.樁機安裝不正,樁架與地面不垂直。c.樁錘、樁帽、樁身的中心線不重合,產生錘擊偏心;d.樁端遇石子或堅硬的障礙物;e.樁距過小,打樁順序不當而產生強烈的擠土效應;f.基坑土方開挖不當
1.3出現斷樁的常見原因
除了樁傾斜過大可能產生樁斷裂外,其他原因還有三種:a.樁堆放、起吊、運輸的支點或吊點位置不當;b.沉樁過程中,樁身彎曲過大而斷裂。如樁製作質量造成的彎曲,或樁細長又遇到較硬土層由錘擊產生的彎曲等;c.錘擊次數過多。如有的設計要求的樁錘擊過重,設計貫入度過小,以致於施工時錘擊過度導致樁斷裂。
1.4樁接頭斷離的常見原因
設計樁較長時,因施工工藝的需要,樁分段預制,分段沉入,各段之間常用鋼制焊接連接件做樁接頭。這種樁接頭的斷離現象也較常見,其原因除樁傾斜過大的常見原因外,還有上下節中心線不重合;樁接頭施工質量差,如焊縫尺寸不足等原因。
1.5樁位偏差過大的常見原因
測量放線差錯、沉樁工藝不良,如樁身傾斜造成竣工樁位出現較大偏差。

2、常用處理方法
打樁過程中,發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切忌自行處理,必須報監理、業主,然後會同設計、勘察等有關部門分析、研究,作出正確的處理方案。由設計部門出具修改設計通知。一般處理方法有:補沉法、補樁法、送補結合法、糾偏法、擴大承台法、復合地基法等,下面分別簡要介紹:
2.1補沉法
預制樁入土深度不足時,或打入樁因土體隆起將樁上抬時,均可採用此法。
2.2補樁法
可採用下述兩種的任一種:
a.樁基承台前補樁。當樁距較小時,可採用先鑽孔,後植樁,再沉樁的方法;b.樁基承台或地下室完成再補靜壓樁,此法的優點是可以利用承台或地下室結構承受靜壓樁反力,設施簡單,操作方便,不延長工期。
2.3補送結合法
當打入樁採用分節連接,逐根沉入時,差的接樁可能發生連接節點脫開的情況,此時可採用送補結合法。首先,對有疑點的樁復打,使其下沉,把松開的接頭再擰緊,使之具有一定的豎向承載力;其次,適當補些全長完整的樁,一方面補足整個基礎豎向承載力的不足,另一方面補充整樁的可承受地震荷載。
2.4糾偏法
樁身傾斜,但未斷裂,且樁長較短,或因基坑開挖造成樁身傾斜,而未斷裂,可採用局部開挖後用千斤頂糾偏復位法處理。
2.5擴大承台法
由於以下三種原因,原有的樁基承台平面尺寸滿足不了構造要求或基礎承載力的要求,而需要擴大基承台的面積。
a.樁位偏差大。原設汁的承台平面尺寸滿足不了規范規定的構造要求,可用擴大承合法處理;b.考慮樁土共同作用。當單樁承載力達不到設計要求,需要擴大承台並考慮樁與天然地基共同承擔上部結構荷載;c.樁基礎質量不均勻,防止獨立承台出現不均勻沉降,或為提高抗震能力,可採用把獨立的承台連成整塊,提高基礎整體性,或設抗震地梁。
2.6復合地基法
此法是利用樁土共同作用的原理,對地基作適當處理,提高地基承載力,更有效的分擔樁基的荷載力。常用方法有以下幾種:
a.承台下做換土地基。在樁基承台施工前,挖除一定深度的土,換成砂石填層分層夯填,然後再人工地基和樁基上施工承台;b.樁間增設水泥土樁。當樁承載力達不到設計要求時,可採用在樁間土中干噴水泥形成的方法,形成復合地基基礎。
2.7修改樁型或沉樁參數
a.改變樁型。如預制方樁改為預應力管樁等;b.改變樁入土深度。例如預制樁過程中遇到較厚的密實粉砂或粉土層,出現樁下沉困難,甚至發生斷樁事故,此時可採用縮短樁長,增加樁數量,取密實的粉砂層作為持力層;c.改變樁位。如沉樁中遇到堅硬的、不大的地下障礙物,使樁產生傾斜,甚至斷裂時,可採用改變樁位重新沉樁;d.改變沉樁設備。當樁沉入深度達不到設計要求時,可採用大噸位樁架,採用重錘低擊法沉樁。
2.8其他方法
a.底板架空。底層地面改為架空樓板,以減填土自重,降低承台荷載;b.上部結構卸荷。有些重大樁基事故處理困難,耗資巨大,耗時過多,只有採取削減上部建築物數的方法,減小樁基荷載。也有採用輕質高強的隔牆或其他材料代替原設計的厚重結構而減輕上部建築的自重;c.結構驗算。但出現樁身混凝土強度不足、單樁承載力偏低等事故,可通過結構驗算等方法,制定處理方案。如驗算結果仍符合規范的要求時,可與設計單位協商,不作專門處理,但此方法必須徵得設計部門的同意,萬不得已時用之,且應慎之又慎;d.綜合處理法。選用前述各種方法的幾種綜合應用,往往可取得比較理想的效果;e.採用外圍補樁,增加周邊嵌固,防止或減少樁位側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