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深基坑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有什麼要求
(一)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准、規范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
(六)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
(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
㈡ 在深基坑內施工需要編制方案嗎不是開挖。
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二○○九年五月十三日發布《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中的附屬文件,深基坑工程為:
(一)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築(構築)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基坑工程主要包括基坑支護體系設計與施工和土方開挖,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系統工程。它要求岩土工程和結構工程技術人員密切配合。基坑支護體系是臨時結構,在地下工程施工完成後就不再需要。[1]
深基坑的定義:建設部建質200987號文關於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一般深基坑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雖未超過5米,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特別復雜的工程。
另外,基坑和基槽都是用來建築建築物的基礎的,只是平面形狀不同而已.基坑是方形或者比較接近方形;,基槽是長條形狀的,而且有時候比較長.你要掌握的是它們的形狀的區別.
基坑是指底面積在27平方米以內(不是20),且底長邊小於三倍短邊的為基坑.
基槽是指槽底寬度在3米以內,且槽長大於3倍槽寬的為基槽.
也就是說,一般定義深基坑為:底面積在27平方米以內(不是20),且底長邊小於三倍短邊,開挖深度超過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雖未超過5米,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特別復雜的工程。(反之則為淺基坑)
㈢ 建築施工專項施工方案中,基坑開挖深度是3米還是5米需要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規定
3米及以上者屬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5米及以上者屬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除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外,還應專家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