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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律基礎

發布時間: 2022-03-01 09:05:36

❶ 法律是以什麼為基礎的

B、政策

C、政治

D、經濟關系

法律是以經濟關系、政治、政策為基礎的。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

(1)什麼是法律基礎擴展閱讀:

法律的最終作用

1、法律的最終作用:就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群眾的人身安全與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的行為產生的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它涉及的對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為。

❷ 什麼是行政法律基礎知識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並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權力,對其行政行為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原則。

<原文>
指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在法律和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活動,不得超越法律或者法規的規定擅自行事。具體來說:(1)行政機關在制定規范、實施立法活動等抽象行政行為時應做到依法行政,符合法律優先的要求;(2)行政機關在作出決策以及具體行政行為時應遵循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必須體現權、責統一的原則,不僅要遵守或依據實體法,也要遵守程序法,所有違法行為必須予以撤銷或改變;(3)一切行政行為都要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依法治國
依照憲法和法律來治理國家。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依法治國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並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依法治國把堅持黨的領導、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和嚴格依法辦事統一起來,從制度和法律上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的貫徹實施,保證黨始終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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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法律基礎知識都考什麼啊

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如果並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進行所謂防衛的,屬於假想防衛。假想防衛不是正當防衛,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且刑法規定為過失犯罪的,就按過失犯罪處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失,則按意外事件處理。至於故意針對合法行為進行「反擊」的,則不是假想防衛,而是故意違法犯罪行為。
(二)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才使合法權益處於緊迫的被侵害或威脅之中,才使防衛行為成為保護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且尚未結束。
關於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即在一般情況下,應以不法侵害人著手實行不法侵害時為其開始(著手說),但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待其著手實行後來不及減輕或者避免危害結果時,也應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直接面臨說)。但應注意的是,有些犯罪的預備行為,相對於其他犯罪而言是己經著手的實行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例如,為了殺人而侵入他人住宅時,在不法侵害人開始侵入他人住宅時,就可以針對已經開始的不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進行正當防衛。
關於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我們認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是指合法權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之中,或者說不法侵害已經不可能(繼續)侵害或者威脅合法權益,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經喪失了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已經自動中止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已經逃離現場,不法侵害已經造成了危害結果,等等。但應注意的是,在財產性違法犯罪情況下,行為雖然已經既遂,但在現場還來得及挽回損失的,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可以實行正當防衛。例如,搶劫犯使用暴力劫得財物,搶劫罪雖已既遂,但在當場對搶劫犯予以暴力反擊奪回財物的,應認為是正當防衛。
需要研究的是,安裝防衛裝置防衛將來可能發生的不法侵害的,是否正當防衛?我們認為,行為人在安裝時,雖然不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但該裝置發揮作用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因此,只有安裝防衛裝置的行為不危害公共安全,本身並不違法,在其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發揮作用時,就應認為是正當防衛。
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時,進行所謂「防衛」的,稱為防衛不適時。防衛不適時有兩種情況,一是事前加害,二是事後加害。防衛不適時不是正當防衛,一般認為對這種行為應追究故意犯罪的刑事責任。事實上,防衛不適時並不限於明知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已經結束而進行「防衛」的情況,還包括對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已經結束,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及完全不能預見的情況,因此,對於防衛不適時,可能分三種情況處理:一是故意犯罪,即明知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已經結束,而故意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二是過失犯罪,應當預見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的;三是意外事件,客觀上不能預見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因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
(三)必須具有防衛意識
現實的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就可以實施正當防衛。但正當防衛也是主客觀相統一的行為,具有防衛意識的,才可能成立正當防衛。
防衛意識包括防衛認識與防衛意志。防衛認識,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意志,是指防衛人出於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但是,防衛意識的重點在於防衛認識。換言之,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相對抗時,就應認為具有防衛意識。這樣認識,有利於將基於興奮、憤怒等進行的防衛行為認定為正當防衛。
防衛挑撥、相互斗毆、偶然防衛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防衛挑撥,是指為了侵害對方,故意引起對方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為借口,給對方造成侵害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具有防衛意識,是濫用正當防衛的行為,因而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出,正當防衛所針對的不法侵害.,不能是防衛人故意引起的不法侵害。
相互斗毆,是指雙方以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進行相互攻擊的行為。由於斗毆雙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圖,而沒有防衛意識,故不屬於正當防衛,符合構成要件的,成立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等。但是,在斗毆過程中,也可能出現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因而也可能進行正當防衛:其一,在相互斗毆中,一方求饒或者逃走,另一方繼續侵害的,前者可以出於防衛意識進行正當防衛。其二,在一般性斗毆中,一方突然使用殺傷力很強的凶器,另一方面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後者可以出於防衛意識進行正當防衛。

❹ 學習法律基礎知識的意識是什麼

學習如建築。眾所周知,樓房越是高大,根基就是越要堅固,否則,再漂亮的外觀也是無濟於事;同樣道理,要學好一門課,首先要在掌握基礎知識上下功夫,盡管基礎知識看似簡單、枯燥、甚至於龐雜或瑣碎,但基礎不扎實,就很難深入,花費再大的氣力,終究是收效甚微。從《法律基礎與思想道德修養》這門課程的幾次考卷看,試題的第一部分(一、二選擇題)基本是考查基礎知識的掌握情況的。一題的單項選擇,量大,要求得是速度,考的是掌握基礎知識熟練程度。二題的 多項選擇,主要考的是掌握基礎知識的准確程度和判斷能力的。考試時間150分鍾,滿分100分,選擇題為50分(非選擇題50分),可見其基礎知識的重要。從另一個角度看,基礎知識熟練,選擇題就做得准確而迅速,這樣在有效的時間里,考生就為自己爭取了主動權,可以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光顧其它了。事實證明,一份答卷,前面選擇題做得好,准確率高,那麼這門課通過的可能性就大。否則,就難以達到要求了。綜上所述,就是要大家重視基礎,要在掌握基礎知識上狠下功夫。
其次,要多動腦筋、勤於思考。
學習是件苦差事,特別是對於廣大的自考生,更是如此。因為自學不象在校生那樣有便利條件,在學習中遇到問題,可以隨時隨地向老師和同學請教,所謂自學,說穿了就是:自己是「自我」學習的設計者;自己設立目標、自己制定計劃、自己安排時間、自己發現和解決問題。這之中的困難、困惑、甚至是困擾……是可以想像的。但任何事物都有兩重性,客觀情況的不盡人意,卻可以鍛煉自學者的各方面的能力,特別是對於多動腦筋,勤於思考的習慣的培養和形成,乃是一個絕好的機會。古語有「書讀百遍,其神自現」的說法,所謂的「自現」,決不是自己出現,而是通過多動腦筋、勤於思考的獨立過程才得以實現的。一本書,從厚到薄,再從薄到厚,是要花費時間和精力的,只有把書從「厚」啃到「薄」,就剩下提綱挈領了,其餘部分全被吸收了,爾後,再還原回去,經過數個回合,融會貫通,變成自己的東西,運用自如,對答如流,也就不擔心考什麼了。而這之中,不多動腦筋、不勤於恩考,行嗎?在卷面中,還有的考生連題都沒仔細看,就把另一個題的答案,原封不動的搬上了。有的將簡答題,做成了論述題。這都是沒有多動腦筋認真思考的結果,或者根本就是概念不清。自考試題的第二部分,即三、四題,前者是簡答題,後者是論述題。所謂「簡」,就是把主要的內容,回答出來就可以了,不用解釋,不要小題大做。因為這樣做的結果,既不符合要求,又浪費了自己的時間,等到做後面的題時,就來不及了。考試第一重要的是掌握好時間,其次就是審題。回答問題時,張冠李戴、小題大做、「大事化小」,多半都是在審題上出 了毛病。就論述題而言,所謂「論述」,則是又要理論、又要敘述,其中包含有論點、論據、論 述和結論,很有點小論文的味道才行。可是我們有的考生,只寫了幾條擺在紙上,光有筋,沒有肉:也有的洋洋大觀,沒有論點,重點不突出。這些都是應該克服的。
再次,也是最重要的,那就是要聯系實際。
理論不聯系實際,等於一紙空文。回答問題時,不聯系實際沒有說服力。在自考試題中,曾經有一道關於集體和個人關系的問題,只答出三個要點的就給3分。三個要點大概是:1是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是矛眉統一體;2

❺ 法律基礎考試題型是什麼

單選,
多選,
判斷,
簡答,
論述,
案例。

❻ 法律 基本內容

簡述: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規范,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法一般限於憲法、法律。法屬於上層建築范疇,決定於經濟基礎,並為經濟基礎服務。法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階級斗爭的產生、發展而產生和發展,法律將隨著階級、階級斗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法律:
古時----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
現代詞典----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是階級專政的工具之一。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
這里----是指狹義的法律,即由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的規定,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
一般指----在一個國家或地區擁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實際作用與憲法實際上相同。「基本法」所味意是不永久並權宜之針,在沒有實施憲法下達到有法維持憲政秩序之效果。
這里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法律,內容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屬於「基本法律」的層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憲法》第67條)。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決議和決定,如果其內容屬於規范性規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類的文件,也視為狹義的法律。它一般包括--憲法,民事法,行政法,經濟法等。
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規章)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在三權分立的國家,由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僅對該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有拘束力,除法規命令外,原則上行政機關所制訂之行政規則對於人民均不發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法律必須由人民所選舉之立法機關制定之(即後者)。

❼ 法律基礎知識

上訴一般是指一審判決下達後,生效之前,當事人不服判決,向上一級法院提起訴訟的過程。
申訴是當事人等在案件的訴訟程序已經結束,法院的裁判已經生效並執行後的請求,不意味著審判監督程序的開始,不必然引起再審程序,也不能停止原判決的執行。申訴只有在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某種情形,才會引起再審程序,法院才應當重新審判。

區別主要有三點:
第一點,上訴針對的是對一審的判決不服,在規定的上訴時間內進行的;而申訴針對的是生效的判決。
第二點,時間上不同。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上訴須在規定的15天之內進行;申訴的時間則是從判決生效之日起2年之內。
第三點,上訴和申訴所需具備的條件也不同。只要對一審判決不服就可以提起上訴;而申訴就必須具備有,判決所依據的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審理的程序違法,甚至是法官有行賄、受賄、徇私舞弊行為等條件。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決定。裁判的一種。裁定是解決訴訟進行中的程序問題,大部分是形式裁判、中間裁判。例如關於延期執行的裁定。小部分是終局裁判、實體裁判。前者如移送案件的裁定,後者如執行過程中的減刑裁定。
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終結時就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決定。裁判的一種。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體現。依案件性質,有民事判決和刑事判決之分。民事判決在於解決雙方當事人關於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刑事判決在於解決確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種罪、應否處刑、如何處刑以及刑罰的執行方法等問題。
裁定、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過程中,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對各類案件的審理結果和審理案件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問題作出的結論和決定。但二者的適用是有嚴格區別的:(1)解決問題的性質不同。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就實體所作的決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訴訟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2)適用范圍不同。刑事判決在於解決確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種罪應否處罰、如何處罰以及刑罰的執行方法等問題;民事判決在於解決雙方當事人關於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刑事裁定主要適用:①駁回自訴。②駁回上訴或抗訴。③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④停止執行死刑。⑤依法應予減刑或假釋等。民事裁定則適用於:①回起訴。②關於訴訟保全和先行給付。③准予或者不準予撤銷。④中止或者終結訴訟。⑤補正判決書中的失誤。⑥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3)採用形式有所不同。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而裁定則可書面或口頭形式作出。例如延期審理、傳喚未到庭的證人。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等可以製作口頭裁定。但必須將口頭裁定記入筆錄。(4)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和時間不同。刑事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刑事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日。在此期間內不上訴和不抗訴的,在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不準上訴。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民事裁定為10日。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在上訴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不準上訴。宣布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檢議院 只是在行政訴訟中才會出現,是監督行政訴訟程序的一個機構,具體的概念和內容,我也不太清楚,留給下面人回答吧

❽ 執行法律基礎是什麼

韓國人的頭發

❾ 法律的基本知識是什麼

法律的基本知識內容如下:
1.法的定義
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權利好義務為調整機制,以人的行為及行為關系為調整對象,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價值目標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
2.法的特徵
(1)調整行為關系的規范。(2)由國家專門機關制定、認可和解釋,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3)以權利義務雙向規定為調整機制。(4)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3.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法體現的是整個統治階級的意志,而不是統治階級中個別人或少數人的意志,同時也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簡單的相加。
二、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也被稱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權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現形式。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一般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
(一)法的淵源
1.憲法
作為法的形式,憲法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經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綜合性地規定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的根本問題,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種法。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修改、補充、廢止的。根據《立法法》第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是國家行政機關體系中最高的規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法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的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的規范性文件。
5.自治法規
自治法規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大制定的與民族區域自治有關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6.規章
規章通常稱行政規章,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職權所制定、發布的針對某一類事件或某一類人的一般性規定,是抽象行政行為的一種。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二)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級
上述各種法的淵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們的效力等級又是有差別的。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中國立法指導思想

當代中國立法總的指導思想是馬克思主義,特別是馬克思主義立法觀。當代中國立法基本指導思想,是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我國現階段立法的指導思想,必須是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而不能以別的思想為指導,不能離開社會主義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這個根本任務。
3.中國立法的基本原則
立法的基本原則:(1)立法必須以憲法為依據;(2)立法必須從實際出發;(3)總結實踐經驗與科學預見相結合;(4)吸收、借鑒歷史和國外的經驗;(5)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為標准,立足全局,統籌兼顧;(6)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7)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與及時立、改、廢相結合。
4.我國立法的基本程序
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草案表決稿的表決和法律的公布等四個階段。
(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專門許可權的國家機關和個人向立法機關提出創制、修改、補充或廢止某項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審議是指立法機關對已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進行審查和討論。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經過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
(3)法律草案表決稿的表決。這是指立法機關對法律案經過審議後提出的表決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動。這是整個立法活動中最有決定意義的一步。根據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國人大全體代表或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超過半數通過。
(4)法律的公布。這是立法機關將獲得通過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於眾(社會)的一個法定程序。
5.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的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准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整體。它不包括國際法和已失效的國內法。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門法: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訴訟法。 (二)法的實施
1.法的實施中的相關概念
法律實施包括執法、司法和守法。所謂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和實現法律的活動。所謂司法,也稱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好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2.法律適用的要求和原則
法律適用的要求:(1)准確,指適用法律時,事實要調查清楚,證據要准確;(2)合法,指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要合乎國家法律的規定,依法辦案;(3)及時,指司法機關辦案時在正確、合法的前提下,還必須做到遵守時限。
法律適用的原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3.法律關系:
(1)法律關系是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徵。法律關系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以現行法律存在為前提的社會關系。它不屬於物質關系,而是一種思想關系。
(3)法律關系的構成
法律關系的主體:公民(自然人);機構和組織(法人);國家。 法律關系的客體:物;行為結果;精神產品;人身。 法律關系的內容: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4.違法行為、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3.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4.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優先適用效力,經濟特區法規的優先適用效力。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5.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
6.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新的規定優於舊的規定的原則: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具體生效的范圍,及法在適用對象、時間和空間三方面的效力范圍。 1.法的對象效力
第一,中國公民、法人好其他組織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在國外仍受中國法的保護並履行中國法定義務,同時也遵守所在國的法。第二,我國法律對外國的適用包括兩種情況:(1)在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除享有外交特權好豁免權或法有另外規定者外,一律適用我國法律;(2)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或中國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適用中國刑法規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處罰的除外。
2.法的空間效力
(1)有的法在全國范圍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區域內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時間效力
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時限以及對其實施前的行為有無溯及力。法開始生效的時間: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後經過一段時間生效。法終止生效的時間:一是以新法取代舊法,使舊法終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歷史任務而自然失效;三是發布特別決議、命令宣布廢止某項法;四是法本身規定了終止生效的日期。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對人們的行為及社會關系和社會生活發生的影響。
1.法的規范作用
作為國家制定的社會規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等規范作用。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國家關於人們應當如何行為的意見和態度。
(2)指引作用:法是通過人們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來調整人們的行為的。
(3)評價作用: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准好尺度,具有判斷、衡量人們的行為的作用。
(4)預測作用:根據法律規定,人們可以預先知曉或估計到人們相互間將如何行為。
(5)教育作用
(6)強製作用:在於制裁違法行為。
2.法的社會作用:
(1)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 (2)執行社會公共事務。 五、法的運行過程 (一)立法
1.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由特定主體,依據一定職權好程序,運用一定技術,制定、認可和變動法這種特定社會規范的活動。
(1)違法行為: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有過錯的行為。 構成:違法主體,違法客體,違法的主觀要件,違法的客觀要件。 違法的分類:刑事違法,民事違法,行政違法,違憲行為。
(2)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所產生的由相關主體所應承擔的具有法定強制性的不利後果與政治責任、道義責任等其他社會責任相比,法律責任有如下特點:第一,法律責任是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法律上的義務包括法定義務、約定義務以及正確行使權力、權利的義務;第二,法律責任具有國家強制性。該責任或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定職權和程序,以直接強制手段實施;或由當事人協商主動承擔,但以國家強制力作為潛在的保證。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專門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應負的法律責任而採取的強制性懲罰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幾種: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違憲制裁。
5.法律實施的監督
(1)法律監督及其構成
法律監督,是指由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導。法律監督的基本構成要素一般包括三個方面,即法律監督的主體、法律監督的客體和法律監督的內容。法律監督的主體主要可以概括為三類: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法律監督的客體是立法、司法和執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進行的公務活動。通過法律監督促使被監督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正確行使權力。
(2)國家機關的監督
國家機關的監督,是國家機關為保障法律的切實實施所進行的監督。具體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
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在我國就是指人民代表大會所進行的監督。
行政機關的監督,又稱行政監督,是指國家行政系統內部、上下級之間存在的法律監督,以及行政系統內部設立的專門機關的法律監督。
司法機關的監督,是我國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具體包括檢察機關的監督和審判機關的監督兩種。
(3)社會的監督
指各政黨、各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的監督。 六、法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間的關系
(一)法與經濟基礎的關系
1、法與經濟的聯系是最根本的聯系。
2、經濟基礎決定法的性質,經濟基礎的發展變化決定著法的發展變化;法又反作用於經濟基礎。
3、生產力發展的水平直接影響法的發展水平。
4、法在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引導作用;促進作用;保障作用;制約作用。
5、法在規范微觀經濟行為中的作用:確認經濟活動主體的法律地位;調整經濟活動中各種關系;解決經濟活動中的各種糾紛;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二)法與政治、政策
1、法受政治的制約。體現在:政治關系的發展變化是影響法的發展變化的重要因素;政治體制的改革也制約法的內容及其發展的變化;政治活動的內容更制約法的內容及其變化。法又服務於政治。
2、法與政策的關系:黨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據和指導,法律是政策的規范化、法律化,是實現黨的政策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