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多少米的基坑需要專項施工方案和專家論證
基坑深度超過5米的時候需要進行專家論證。
對開挖深度超過5米(含5米)的深基坑支護專項施工方案設計,必須要註明支護有效使用的時限,必須完善專家的論證及相關單位審批手續。
凡支護方案未經論證和審批的深基坑工程,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超過支護有效使用時限的深基坑,必須採取回填基坑等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坍塌事故發生。
開挖前應根據地質水文資料,結合現場附近建築物情況,決定開挖方案,並作好防水排水工作。開挖不深者可用放邊坡的辦法,使土坡穩定,其坡度大小按有關施工規定確定。
基坑底面積
基坑底面積在27平方米以內(不是20),且底長邊小於三倍短邊,開挖深度超過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雖未超過5米,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特別復雜的工程需要進行專家論證。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深基坑)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Ⅱ 深基坑是多少米需要專項方案
基坑深度超過5米需要進行專家論證。第九條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2)基礎超過5米要做哪些方案擴展閱讀:
基坑工程主要包括基坑支護體系設計與施工和土方開挖,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系統工程。它要求岩土工程和結構工程技術人員密切配合。基坑支護體系是臨時結構,在地下工程施工完成後就不再需要。
深基坑的定義:建設部建質200987號文關於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一般深基坑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雖未超過5米,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特別復雜的工程。
另外,基坑和基槽都是用來建築建築物的基礎的,只是平面形狀不同而已.基坑是方形或者比較接近方形;,基槽是長條形狀的,而且有時候比較長.你要掌握的是它們的形狀的區別.
基坑是指底面積在27平方米以內,且底長邊小於三倍短邊的為基坑.
基槽是指槽底寬度在3米以內,且槽長大於3倍槽寬的為基槽.
也就是說,一般定義深基坑為:底面積在27平方米以內,且底長邊小於三倍短邊,開挖深度超過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雖未超過5米,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特別復雜的工程。(反之則為淺基坑)
基坑的安全要求
基坑工程主要包括基坑支護體系設計與施工和土方開挖,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系統工程。它要求岩土工程和結構工程技術人員密切配合。基坑支護體系是臨時結構,在地下工程施工完成後就不再需要。
深基坑的定義:建設部建質200987號文關於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一般深基坑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雖未超過5米,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特別復雜的工程。
另外,基坑和基槽都是用來建築建築物的基礎的,只是平面形狀不同而已.基坑是方形或者比較接近方形;,基槽是長條形狀的,而且有時候比較長.你要掌握的是它們的形狀的區別.
基坑是指底面積在27平方米以內,且底長邊小於三倍短邊的為基坑.
基槽是指槽底寬度在3米以內,且槽長大於3倍槽寬的為基槽.
也就是說,一般定義深基坑為:底面積在27平方米以內,且底長邊小於三倍短邊,開挖深度超過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雖未超過5米,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特別復雜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