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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沉降多少正常

發布時間: 2023-09-02 20:07:22

1. 樓房下沉多少是正常的

沉降觀測,若沉降速度小於0.01~0.04mm/d,是可以的,也可認為進入穩定階段,具體取值應根據各地區地基土的壓縮性確定。

沉降是否進入穩定階段,應由沉降量與時間關系曲線判定。對重點觀測和科研項目工程,若最後三個周期觀測中每周期的沉降量不大於2倍的測量中誤差,可認為已進入穩定階段。中、底壓縮性土時:建築高度不大於250m取200mm。

高壓縮性土時:建築高度不大於100m取400mm,建築高度在100m到200m取300mm,建築高度在200m到250m時取200mm,建築高度不大於100m取400mm,建築高度在100m到200m取300mm。

(1)基礎沉降多少正常擴展閱讀:

沉降觀測自始至終要遵循「五定」原則 「五定」即沉降觀測依據的基準點、工作基點和被觀測物的沉降觀測點,點位要穩定;所用儀器、設備要穩定;觀測人員要穩定;觀測時的環境條件基本一致;觀測路線、鏡位、程序和方法要固定。以上措施在客觀上盡量減少觀測誤差的不定性,使所測的結果具有統一的趨向性,保證各次復測結果與首次觀測的結果可比性更一致,使所觀測的沉降量更真實。

2. 建築物一般允許的最大沉降值是多少

地基沉降屬地基變形:

(1)中、底壓縮性土時:建築高度不大於250m取200mm。

(2)高壓縮性土時:建築高度不大於100m取400mm;建築高度在100m到200m取300mm;建築高度在200m到250m時取200mm;建築高度不大於100m取400mm;建築高度在100m到200m取300mm。

在現行《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中地基沉降量的計算是先求出每一層土的壓縮量,之後再求它們的總和,其中第i層土的壓縮量等於從基礎底面到第i層土底面的壓縮量減去從基礎底面到第i層頂面的壓縮量。

在計算第i層土的壓縮量過程中有一點值得注意,即認為基底到第i層土頂面的壓縮模量與第i層土的壓縮模量相等。這種做法似有欠妥之處,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引起較大的偏差。

地基沉降量分為初始沉降和固結沉降,目前技術爭議比較大的是固結沉降部分。

(2)基礎沉降多少正常擴展閱讀:

地基沉降計算方法

分層總和法

分層總和法是在地基沉降計算深度范圍內劃分為若干層,計算各分層的壓縮量,然後求其總和。計算時應先按基礎荷載、基底形狀和尺寸、以及土的有關指標確定地基沉降計算深度,且在地基沉降計算深度范圍內進行分層。

然後計算基底附加應力,各分層的頂、底面處自重應力平均值和附加應力平均值。

通常假定地基土壓縮時不允許側向變形(膨脹),即採用側限條件下的壓縮性指標。為了彌補這樣得到的沉降量偏小的缺點,通常取基底中心點下的附加應力sz進行計算。

有限元法

這種方法適用於連續介質,對於一般土體可以採用非線性彈性本構模型或彈塑性本構模型,考慮復雜的邊界條件、土體應力應變關系的非線性特性、土體的應力歷史和水與骨架上應力的耦合效應,可以考慮土與結構的共同作用、土層的各向異性.

還可以模擬現場逐級加荷,能考慮側向變形及三維滲流對沉降的影響,並能求得任意時刻的沉降、水平位移、孔隙壓力和有效應力的變化。

從計算方法上來說,由於其計算參數多,且需通過三軸試驗確定,程序復雜難以為一般工程設計入員接受,在實際工程中沒有得到普遍應用,只能用於重要工程、重要地段的地基沉降的計算。

規范法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J 7-89)所推薦的地基最終沉降量計算方法是另一種形式的分層總和法。它也採用側限條件的壓縮性指標,並運用了平均附加應力系數計算,還規定了地基沉降計算深度的標准以及提出了地基的沉降計算經驗系數,使得計算成果接近於實測值。

地基沉降計算中注意的幾個問題:

深度計算方法

沉降計算深度可採用《建築地基基礎規范》(GB50007-2002)中的方法來確定。

應力和變形的關系

在有關地基土中的應力和變形中,都把地基假設成直線變形體,從而直接應用了彈性理論解答。實踐表明:對於低壓縮性的土,當建築物的荷載不大,基礎底面的平均壓力不超過土的比例界限時,它的應力和應變成直線關系,可以得到與彈性理論解答相近的結果。

而當荷載增大後,情況卻大不相同。又如高壓縮性的軟土在一開始它的應力和應變間的關系就是非線性的。因此,為了研究高壓縮性土的變形和反映在更大的荷載范圍下的變形的真實情況,就有必要把土看成作為非線性變形體。

土的壓縮性指標的選定

從基礎最終沉降量計算公式可以看出:基礎沉降計算的准確性與土的壓縮特性指標有著密切的關系,有時,由於壓縮性指標選用不當,或根本不可靠,使得沉降計算完全失去意義。

土的壓縮性指標應該完全反映出土在天然的狀態下受建築物的荷載後的實際變形特徵,但是,在現有條件下,室內實驗與荷載實驗時地基上所保持的應力狀態和變形條件都和實際有所區別,而且對於不同的土和不同的實驗條件,這些差別也不一樣。

精確度問題

對於壓縮性較大的地基,計算往往小於實測值;對於壓縮性小的地基,則恰恰相反。

為了提高地基變形計算的精度,在對比總結了一些地基變形計算與實測的基礎上,對不同壓縮的地基,《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提出了相應的修正系數ψ,並認為只有正確選用了ψ,就能使地基變形計算的精確度普遍有所提高。但是,修正系數ψ的確定還不是很精確。

網路-地基沉降

網路-沉降值

3. 一般房屋標准沉降量允許值是多少

教育工程的沉降觀測,若沉降速度小於0.01~0.04mm/d,是可以的,也可認為進入穩定階段,具體取值應根據各地區地基土的壓縮性確定。

沉降是否進入穩定階段,應由沉降量與時間關系曲線判定。對重點觀測和科研項目工程,若最後三個周期觀測中每周期的沉降量不大於2倍的測量中誤差,可認為已進入穩定階段。中、底壓縮性土時:建築高度不大於250m取200mm。

高壓縮性土時:建築高度不大於100m取400mm,建築高度在100m到200m取300mm,建築高度在200m到250m時取200mm,建築高度不大於100m取400mm,建築高度在100m到200m取300mm。

梁是跨過空間的橫向構件,主要起結構水平承重作用,承擔其上的板傳來的荷載,再傳到支撐它的柱或牆體上,但圈樑主要是為了提高建築物整體構件的穩定性,而環繞整個建築物牆體所設置的梁。

地基沉降量的計算是先求出每一層土的壓縮量,之後再求它們的總和,其中第層土的壓縮量,等於從基礎底面到第層土底面的壓縮量,減去從基礎底面到第層頂面的壓縮量。

在計算第層土的壓縮量過程中有一點值得注意,即認為基底到第層土頂面的壓縮模量與第層土的壓縮模量相等。

由基礎傳下來的荷載的土體或岩體,建築物必須建造在堅實可靠的地基上。為保證地基的堅固、穩定和防止發生加速沉降或不均勻沉降,地基應滿足以下要求:有足夠的承載力,有均勻的壓縮量,以保證有均勻的下沉,有防止產生滑坡、傾斜方面的能力。

(3)基礎沉降多少正常擴展閱讀:

國家標准《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對房屋沉降的定義:

1、沉降:建築地基、基礎及地面在荷載作用下產生的豎向移動,包括下沉和上升。其下沉或上升值稱為沉降量。

2、沉降差:同一建築的不同部位在同一時間段的沉降量差值,亦稱差異沉降。

3、相鄰地基沉降:由於毗鄰建築間的荷載差異引起的相鄰地基土應力重新分布而產生的附加沉降。

4、場地地面沉降:由於長期降雨、管道漏水、地下水位大幅度變化、大面積堆載、地裂縫、大面積潛蝕、砂土液化以及地下采空等原因引起的一定范圍內的地面沉降。

5、變形允許值:建築能承受而不至於產生損害或影響正常使用所允許的變形值。

6、該規范還規定地基基礎設計應根據地基復雜程度、建築物規模和功能特徵以及由於地基問題可能造成建築物破壞或影響正常使用的程度分為三個設計等級(甲、乙、丙)。

7、建築地基變形允許值,分別按本規范的規定進行精度估算。

4. 樁基靜載試驗允許沉降值是多少

一般情況下直徑800mm以上的樁被稱為中小型樁,沉降在40mm以下都屬於正常。大於800mm的樁稱為大型樁,沉降不能大於直徑D的0.05倍。

樁基靜載試驗分抗壓靜載和抗拔靜載,以抗壓靜載為例,一個小時為一級,一共分十級載入,沉降量超過40mm為不合格,本級載入後沉降量大於前級5倍為不合格。

靜載試驗規范合格

以單樁豎向抗壓為例,以下是終止載入條件:

1、某級荷載作用下,樁頂沉降量大於前一級荷載作用下沉降量的5倍,且樁頂總沉降量超過40mm

2、某級荷載作用下,樁頂沉降量大於前一級荷載作用下沉降量的2倍,且24h未達到穩定條件

3、達到設計要求的最大載入值。

4、當工程樁做錨樁時,錨樁上拔量已達到允許值且樁頂沉降達到相對穩定標准。

5、當Q-S曲線呈緩變型時,可載入至樁頂總沉降量60mm-80mm;特殊情況下,可超過80mm。

5. 建築總沉降量允許范圍

建築物的總沉降量的要求和規定:

1.對建築物各種結構的允許變形都是相對值,其中唯體型簡單的高層建築的平均沉降量≯200mm;

高聳結構基礎的沉降量,按高度100、200、250M分別限制為400、300、200mm。

2.建築物的地基沉降(變形),與建築場地、工程地質情況(地基土類別)、建築體型及結構形式、使用要求和地基處理方式等有關,故其最終允許沉降量(值)是通過設計理論計算確定的,同時還應考慮控制地基變形差異沉降等。

一般不均勻沉降(差異沉降)小於《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規定的允許沉降差、且連續兩個月地基沉降速度小於每月2mm,並在短期內無明顯變化時,則認為該建築物的沉降趨於穩定。

(5)基礎沉降多少正常擴展閱讀

建築地基在長期荷載作用下產生的沉降,其最終沉降量可劃分為三個部分:初始沉降(或稱瞬時沉降)、主固結沉降(簡稱固結沉降)及次固結沉降。

1.初始沉降

初始沉降又稱瞬時沉降,是指外荷加上的瞬間,飽和軟土中孔隙水尚來不及排出時所發生的沉降,此時土體只發生形變而沒有體變,一般情況下把這種變形稱之為剪切變形,按彈性變形計算。在飽和軟粘土地基上施加荷載,尤其如臨時或活荷載占很大比重的倉庫、油罐和受風荷載的高聳建築物等,由此而引起的初始沉降量將占總沉降量的相當部分,應給以估算。

2.主固結沉降

主固結沉降是指荷載作用在地基上後,隨著時間的延續,外荷不變而地基土中的孔隙水不斷排除過程中所發生的沉降,它起於荷載施加之時,止於荷載引起的孔隙水壓力完全消散之後,是地基沉降的主要部分。次固結沉降在固結沉降穩定之前就可以開始,一般計算時可認為在主固結完成(固結度達到100%)時才出現。

3.次固結沉降

次固結沉降量常比主固結沉降量小得多,大都可以忽略。但對極軟的粘性土,如淤泥、淤泥質土,尤其是含有腐殖質等有機質時,或當深厚的高壓縮性土層受到較小的壓力增量比作用時,次固結沉降會成為總沉降量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應給以重視。

6. 摩擦樁基礎的高層建築沉降值允許范圍是多少

摩擦樁(包括其他樁)的變形值(沉降量)應根據建築物上部結構對樁基變形的適應能力和使用要求確定 。

地基沉降屬地基變形:

(1)中、底壓縮性土時:建築高度不大於250m取200mm。

(2)高壓縮性土時:建築高度不大於100m取400mm;建築高度在100m到200m取300mm;建築高度在200m到250m時取200mm;建築高度不大於100m取400mm;建築高度在100m到200m取300mm。


(6)基礎沉降多少正常擴展閱讀:

高層建築物的沉降原因分析通過對高層建築沉降的研究,高層建築發生沉降的原因是復雜的,既有外部的因素,也有其內在的因素,可能是一種原因,也可能是由多種原因共同造成的。

總體歸結起來造成建築物沉降的原因主要有設計、勘察、施工、規劃、使用、自然災害等因素。

地基處理欠妥。首先,對於軟硬相差懸殊的地基上沒有進行地基處理,採用天然地基,導致建築物產生不均勻沉降。

其次,地基土並不是單一的勻質材料,但在設計中對其作了簡化假定,使其單一化理想化,表現為壓縮模量、密實度等,這樣就使計算與實際有一定的誤差。

最後,在基岩嚴重傾斜的場地,建築物基礎下的壓縮層一部分較薄,另一部分很厚,造成地基土壓縮量相差過大,建築物產生不均勻沉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