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埋深不同的條形基礎應如何處理
基礎埋深:宜自室外地面標高算起。在填方整平地區,可自填土地面標高計算,但填土在上部結構施工後完成時,應從天然地面標高算起。對於地下室,當採用箱形基礎或筏基時,基礎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標高算起;當採用獨立基礎或條形基礎時,應從室內地面標高算起。室外設計地坪分為自然地坪和設計地坪。自然地坪指施工地段的現在地坪,而設計地坪指按設計要求工程竣工後室外場地經整平的地坪。埋深大於等於5米或埋深大於等於基礎寬度的4倍的基礎稱為深基礎;埋深在0.5米~5米之間或埋深小於基礎寬度的4倍的基礎稱為淺基礎。基礎埋深不得淺於0.5米。
與建築物有關的條件,確定基礎的埋深時,首先要考慮的是建築物在使用功能和用途方面的要求,例如必須設置地下室、帶有地下設施、屬於半埋式結構物等。對於位於土質地基上的高層建築,為了滿足穩定性要求,其基礎埋深應隨建築物高度適當增大。在抗震設防區,筏形和箱形基礎的埋深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5;樁筏或樁箱基礎的埋深(不計樁長)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8。對位於岩石地基上的高層建築,基礎埋深應滿足抗滑要求。受有上拔力的基礎如輸電塔基礎,也要求有較大的埋深以滿足抗拔要求。煙囪、水塔等高聳結構均應滿足抗傾覆穩定性的要求。工程地質條件,在選擇持力層和基礎埋深時,應通過工程地質勘察報告詳細了解擬建場地的地層分布、各土層的物理力學性質和地基承載力等資料。針對工程常遇到的四種土層分布情況,說明基礎埋深的確定原則。
Ⅱ 基礎深埋是什麼 挖土量如何計算
實際工程施工中來講,基礎埋深並不一定就是挖土的深度,比如有的圖紙上室外地坪-0.300,基礎-2.500,實際現場地坪-0.800,那實際挖深就是1.700米,但基礎埋深還是有2.200米,其中就有一個0.500的回填厚度,所以計算挖土量要看實際情況,根據土質加放坡系數就可以了。
Ⅲ 不同埋深的基礎如何處理
當淺層地基上不能滿足建築物對地基承載力和變形的要求,而又不適宜採取地基處理措施時,就要考慮以下部堅實土層或岩層作為持力層的深基礎。樁基應用最為廣泛。樁基礎指用各種材料做成的方形、圓形或其他形狀的細而長的且埋在地下的樁。
樁基礎通常由樁和樁頂上承台兩部分組成,並通過承台將上部較大的荷載傳至深層較為堅硬的地基中去,樁基的作用是將荷載通過樁傳給埋藏較深的堅硬土層,或通過樁周圍的摩擦力傳給地基,多用於高層建築。
(3)基礎的埋深如何復核擴展閱讀:
採用深基礎通常有以下一些原因:
1、缺少必要的支承基礎的土質條件。當建築物底部附近的土質條件大多不允許採用常規淺基礎時,深基礎則成為一種與建築物底部有一定距離,且能夠獲得滿意的承載力水平的方式。
2、基礎承擔沉重荷載。在某些情況下上部土層對於相對較小的荷載,採用淺基礎是足夠了。由於基礎要求的尺寸、沉降限制的需要或過大荷載等因素,可能需要採用深基礎。高層建築、大跨度結構和大體積混凝土或磚石建築就是一些荷載相當大並有可能超過普通土類承載力的實例。
Ⅳ 基礎的埋深怎麼算
基礎埋深由其他條件和最小埋深確定。基礎高度主要由抗沖切要求確定,同時考慮柱縱筋的錨固和其它構造要求。
基礎埋深宜自室外地面標高算起。在填方整平地區,可自填土地面標高計算,但填土在上部結構施工後完成時,應從天然地面標高算起。對於地下室,當採用箱形基礎或筏基時,基礎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標高算起;當採用獨立基礎或條形基礎時,應從室內地面標高算起。
影響因素
影響基礎埋深選擇的主要因素可以歸納為五個方面:
1、 建築物的用途,有無地下室、設備基礎和地下設施,基礎的形式和構造;
2 、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載大小和性質;
3 、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
4 、相鄰建築物的基礎埋深;
5、 地基土凍脹和融陷的影響。
(4)基礎的埋深如何復核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小橋涵基礎埋深還應考慮,沖刷深度和冰凍深度。
在滿足地基穩定和變形要求的前提下,地基宜淺埋,當上層地基的承載力大於下層土時,宜利用上層做持力層。除岩石地基外,基礎埋深不宜小於0.5m。
高層建築筏形和箱形基礎的埋置深度應滿足地基承載力、變形和穩定性要求。在抗震設防區,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形基礎其埋置深度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5;樁箱或樁筏基礎的埋置深度(不計樁長)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8。位於岩石地基上的高層建築,其基礎埋置深度應滿足抗滑要求。
Ⅳ 柱下獨立基礎怎麼確定埋置深度,是到持力層的最低點么
按《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第5.1.1條基礎的埋置深度,應按下列條件確定:1.建築物的用途,有無地下室、設備基礎和地下設施,基礎的形式和構造;2.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載大小和性質;3.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4.相鄰建築物的基礎埋深;5.地基土凍脹和融陷的影響.第5.1.2條在滿足地基穩定和變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礎宜淺埋,當上層地基的承載力大於下層土時,宜利用上層土作持力層。除岩石地基外,基礎埋深不宜小於0.5m。第5.1.3條高層建築筏形和箱形基礎的埋置深度應滿足地基承載力、變形和穩定性要求。在抗震設防區,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形基礎其埋置深度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5;樁箱或樁筏基礎的埋置深度(不計樁長)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8~1/20。位於岩石地基上的高層建築,其基礎埋深應滿足抗滑要求。第5.1.4條基礎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當必須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時,應採取地基土在施工時不受擾動的措施。當基礎埋置在易風化的岩層上,施工時應在基坑開挖後立即鋪築墊層。第5.1.5條當存在相鄰建築物時,新建建築物的基礎埋深不宜大於原有建築基礎。當埋深大於原有建築基礎時,兩基礎間應保持一定凈距,其數值應根據原有建築荷載大小,基礎形式和土質情況確定。當上述要求不能滿足時,應採取分段施工,設臨時加固支撐,打板樁,地下連續牆等施工措施,或加固原有建築物地基。第5.1.6條確定基礎埋深應考慮地基的凍脹性。地基的凍脹性類別應根據凍土層的平均凍脹率η的大小,按本規范附錄g.0.1查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