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市政配套費
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內容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兩部分構成,一是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包括:
城市供水、城市排水管道設施、公交、市政設施,城市環衛設施以及其他
市政公用設施),二是城市消防設施建設費。
(一)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收費范圍、標准
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收費范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的各類建
設項目及擴建的新增面積部分或原屬於減免配套費的建設項目改變用途
的,均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徵收。
(二)城市消防設施建設費收取范圍和標准
城市消防設施建設費收取范圍:
在城市建設的建築項目。
收費標准為:
按建築面積民宅每平方米收取1元,
其他建築每平方米收取2元。
市政配套費是指政府為建設和維護管理城市道路、橋涵、給水、排水、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燃氣、園林綠化、垃圾處理、消防設施及天然氣、集中供熱等等市政公用設施(含附屬設施)所開征的費用,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補充。
② 建設配套費徵收標准
法律分析: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城市規劃建設局單位負責收取的。
費用收取必須嚴格按《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規定》制定的標准徵收,通常是由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後,然後建設單位和個人憑繳納配套費的審核表,最後到行政管理服務中心一次性繳納。
法律依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規定》 第三條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的徵收標准:
(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的徵收基數,以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的建築面積(包括地下建築面積)為准。
(二)城近郊區(包括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台、石景山區)內的建設項目,除第四條規定外,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三)遠郊區縣徵收標准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提出,並報市物價局審批,但不得高於城近郊區和第四條規定的徵收標准。
徵收標準定期調整,由市計委、物價局、市財政局根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造價水平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