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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制度是在什麼基礎上

發布時間: 2023-07-07 20:49:25

A. 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要素

所謂社會保險制度,是指由法律規定了的、按照某種確定的規則實施的社會保險政策和措施體系。社會保險屬於社會性事業。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
特徵和重要意義
1.保障基本生活:國家建立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免除勞動者的後顧之憂,不僅是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需要,也是人權保障的重要內容,是社會進步的體現。
2.維護社會穩定: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國家的本質是解放、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實現共同富裕。實行社會保障,有利於縮小社會貧富差距,增進社會整體福利,是社會主義國家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一項重要手段,從而從根本上維護社會穩定。
3.促進經濟發展:首先,社會保障可以調節社會總需求,平抑經濟波動。其次,社會保障基金的長期積累和投資運營有助於完善資本市場。第三,社會保障確保勞動者在喪失經濟收入或勞動能力的情況下,能維持自身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保證勞動力再生產進程不致受阻或中斷。同時,國家還可以通過生育、撫育子女和教育津貼等形式對勞動力再生產給予資助,以提高勞動力資源的整體素質。
4.保持社會公平:社會保障是市場經濟國家保持社會公平的一個重要手段。其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通過保障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會發展過程中因意外災害、失業、疾病等因素導致的機會不均等,使社會成員在沒有後顧之憂的情況下參與市場的公平競爭;二是通過在全體社會成員之間的風險共擔,實現國民收入的再分配,縮小貧富差距,減少社會分配結果的不公平。
5.促進國民福利:現代社會保障不僅承擔著「救貧」和「防貧」的責任,而且還要為全體社會成員提供更廣泛的津貼、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從而使人們盡可能充分地享受經濟和社會發展成果,不斷提高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質量。
社會保險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和必要保證,它能夠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的安定;社會保險還能夠增進勞動者的體質,促進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社會保險還能促進生產的發展,保證經濟的正常運行;它能夠服務於基層和社會,方便群眾的生活;通過社會保險,可以實現收入的再分配,可以調節勞動的分配,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因此社會保險是我國必不可少的一項制度,在新的時期,我國還必須繼續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並且優化和發展社會保險制度,以保證社會的穩定,為構建和諧社會打好基礎和貢獻一份力量。
方針
《社會保險法》第三條規定,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
(1)廣覆蓋。就是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面要廣,使盡可能多的人納入到社會保險制度中來。這是維護《憲法》和《社會保險法》賦予公民的社會保險權益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從我國推進社會保險制度建設的發展過程看,各項社會保險的覆蓋面都是逐漸擴大的;從國有單位到非國有單位,從單位職工到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從就業相關人員到非從業人員,從城鎮人口到農村人口。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覆蓋全體居民,其目標是做到使人人「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與就業相關,主要覆蓋職業人群。
(2)保基本。就是社會保險待遇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基本需要為原則。這是由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決定的。確定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既要防止超出現實可能的過高標准造成國家財政、用人單位和個人負擔過重,又要避免有勞動能力的人過分依賴社會保險而妨礙其主動性、創造性的發揮。「保基本」是相對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應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
(3)多層次。就是社會保險除了基本保險之外,國家還鼓勵和支持建立補充保險(如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等)和發展各類商業保險,以滿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4)可持續。就是社會保險制度應當能夠長期穩定的發展。特別是應對人口老齡化高峰的影響,努力實現社會保險基金收支長期平衡,以保證社會保險制度的穩定良性運行,也不給用人單位和個人造成過重的繳費負擔。
以上「12字方針」具有重大意義。第一,明確了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立足點。第二,明確了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制度的實現路徑。就是要優先解決制度「從無到有」的問題,彌補制度缺失;繼而解決覆蓋面「從小到大」的問題,將更多的人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在此基礎上,穩步解決保障水平「從低到高」的問題,讓人民群眾更好地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第三,明確了社會保險待遇水平的確定,要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基本需要為原則。
基本要素
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當事人、社會保險結構、社會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社會保險待遇的計算依據和社會保險基金統籌等。
(1)社會保險當事人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依法經辦社會保險業務的主體;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為被保險人利益向保險人投辦社會保險的主體,一般為用人單位;被保險人又稱受保人,是直接對社會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主體;受益人是基於同被保險人的一定關系而享有一定保險利益的主體。
(2)社會保險一般由國家基本保險、用人單位補充保險和個人儲蓄保險三個部分所構成。其中,國家基本保險是由國家統一建立並強制實行的為全體勞動者平等的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補充保險是由用人單位根據自己的經濟實力,自主的為勞動者建立,旨在使本單位勞動者在已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礎上進一步獲得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個人儲蓄保險是由勞動者個人根據自己的收入情況自願以儲蓄形式為自己建立的社會保險。
(3)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必須具備法定條件。社會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一般包括具備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主體資格和實際發生法定的社會保險事故。
(4)社會保險待遇的計算依據主要包括工資、工齡、保險費、特殊貢獻和經濟社會政策等。
(5)社會保險基金統籌是在社會范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各種來源和用途做出統一的規定,規劃和安排,並據此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統一的收支、管理和運營,以保證其收支平衡、合理使用和安全、保值、增值,充分發揮其社會保障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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