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塔吊基礎規范要求
塔吊基礎的深度沒有規定限制,應以塔吊基礎對地基持力層岩土的承載能力特徵值要求為准,這個要求見塔吊出廠技術文件。施工項目部的技術負責人應對其地基的承載能力及穩定,經核算後確定塔吊基礎的埋置深度。
塔吊基礎標高問題,一般根據地基承載力和塔吊安裝的位置來確定,如果是高層建築安裝在地下室,那麼塔吊基礎的上表面標高必須低於基礎底板下100mm,或基礎梁下100mm。
(1)塔吊基礎允許有多少水擴展閱讀:
人工挖基坑時,操作人員之間要保持安全距離,一般大於2.5M。多台機械開挖,挖土機間距離應大於10m,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先挖坡腳的危險作業。
在深基坑塔吊樁基礎設計過程中,相關人員需要考慮施工場地、周圍環境、上部結構與地下室的平面形狀、基坑支護形式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並根據工程情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地選擇塔吊設計方案,確保塔吊使用、安裝以及拆除過程的安全性,減少基坑支護穩定性帶來的不利影響,進而有效地提高塔吊的使用效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土方開挖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塔吊
B. 為什麼塔吊基坑不能積水
因為塔吊基坑積水會造成基礎下沉。
基礎下沉形式是指塔機基礎底面低於±0.00標高,置於地下室基坑底部標高位置的形式。對於這種塔機基礎處理形式,應關注塔機基礎部分的排水,避免積水。
根據塔機工程案例中曾發生一起由於塔機基礎節積水,影響司機、檢查人員檢查而未能及時發現基礎節底座焊縫裂縫,再加上焊縫處鋼材疲勞損傷嚴重而發生的倒塔事故。
(2)塔吊基礎允許有多少水擴展閱讀:
塔吊的使用年限規定:
根據《建設部關於發布建設事業「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第一批)的公告》(第659號),對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TOWER CRANE)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規定:
一、下列三類塔吊,超過年限的由有資質評估機構評估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1、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廠年限超過10年(不含10年)的塔機;
2、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廠年限超過15年(不含15年)的塔機;
3、1250kN.m以上、出廠年限超過20年(不含20年)的塔機。
二、若塔吊使用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年限小於上述規定的,應按使用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年限。
三、除整機外,塔吊主要承載結構件的報廢規定,應按照《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2006)第4.7條:「結構件的報廢及工作年限」的規定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塔機標准節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塔吊
C. 塔吊基礎積水違反哪條規定
首先要明確一點,塔吊的運轉動力是電力驅動,那麼其與基礎上的積水接觸就存在著一定的臨電安全隱患,因此違反了《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 相關規定
D. 塔吊安全使用常識
1. 上下塔吊安全常識
上下塔吊安全常識 1.塔吊安全常識
建築用塔吊是我們常用的一種塔吊,也是在塔吊租賃公司比較受歡迎的一種。
塔式起重機的動臂形式分水平式和壓桿式兩種。 動臂為水平式時,載重小車沿水平動臂運行變幅,變幅運動平衡,其動臂較長,但動臂自重較大。
動臂為壓桿式時,變幅機構曳引動臂仰俯變幅,變幅運動不如水平式平穩,但其自重較鋒渣小。 塔式起重機的起重量隨幅度而變化。
起重量與幅度的乘積稱為載荷力矩,是這種起重機的主要技術參數。通過回轉機構和回轉支承,塔式起重機的起升高度大,回轉和行走的慣性質量大,故需要有良好的調速性能,特別起升機構要求能輕載快速、重載慢速、安裝就位微動。
一般除採用電阻調速外,還常採用渦流制動器、調頻、變極、可控硅和機電聯合等方式調速。 為了確保安全,塔式起重機具有良好的安全裝置,如起重量、幅度、高度和載荷力矩等限制裝置,以及行程限位開關、塔頂信號燈、測風儀、防風夾軌器、爬梯護身圈、走道護欄等。
司機室要求舒適、操作方便、視野好和有完善的通訊設備。 塔吊檢驗要點 1)金屬結構情況特別是高強度的螺栓,它的連接表面應清除灰塵、油漆、墨跡和銹蝕,並且使用力矩手或專用扳手,按裝配技術要求擰緊。
2)各機構傳動系統,包括各工作傳動機構的軸承間隙是否合適,齒輪嚙合是不是良好及制動器是否靈敏。 3)鋼絲繩及滑輪的磨損情況,固定是否可靠。
4)電氣元件是否良好,名接觸點的閉合程度,接續是否正確和可靠。 5)行走輪與軌道接觸是否良好,夾軌鉗是否可靠。
裝設附著裝置、內爬裝置時,各連接螺栓及夾塊是否牢固可靠。
2.塔吊安全常識
建築用塔吊是我們常用的一種塔吊,也是在塔吊租賃公司比較受歡迎的一種。渣稿塔式起重機的動臂形式分水平式和壓桿式兩種。
動臂為水平式時,載重小車沿水平動臂運行變幅,變幅運動平衡,其動臂較長,但動臂自重較大。動臂為壓桿式時,變幅機構曳引動臂仰俯變幅,變幅運動不如水平式平穩,但其自重較小。如基孝
塔式起重機的起重量隨幅度而變化。起重量與幅度的乘積稱為載荷力矩,是這種起重機的主要技術參數。通過回轉機構和回轉支承,塔式起重機的起升高度大,回轉和行走的慣性質量大,故需要有良好的調速性能,特別起升機構要求能輕載快速、重載慢速、安裝就位微動。一般除採用電阻調速外,還常採用渦流制動器、調頻、變極、可控硅和機電聯合等方式調速。
為了確保安全,塔式起重機具有良好的安全裝置,如起重量、幅度、高度和載荷力矩等限制裝置,以及行程限位開關、塔頂信號燈、測風儀、防風夾軌器、爬梯護身圈、走道護欄等。司機室要求舒適、操作方便、視野好和有完善的通訊設備。
塔吊檢驗要點
1)金屬結構情況特別是高強度的螺栓,它的連接表面應清除灰塵、油漆、墨跡和銹蝕,並且使用力矩手或專用扳手,按裝配技術要求擰緊。
2)各機構傳動系統,包括各工作傳動機構的軸承間隙是否合適,齒輪嚙合是不是良好及制動器是否靈敏。
3)鋼絲繩及滑輪的磨損情況,固定是否可靠。
4)電氣元件是否良好,名接觸點的閉合程度,接續是否正確和可靠。
5)行走輪與軌道接觸是否良好,夾軌鉗是否可靠。裝設附著裝置、內爬裝置時,各連接螺栓及夾塊是否牢固可靠。
3.吊車的安全常識
1 、懸空高處作業人員應掛牢安全帶,安全帶的先用與佩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安全帶》(GB6095)的有關規定。
2、建築施工過程中,採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對建築物進行封閉(或採取臨邊防護措施)。3、建築施工過程中,應採取有效措施對施工現場和建築物的各種孔洞蓋嚴並固定牢固。
4、對人員活動集中和出入口處的上方應搭設防護棚。5、高空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在施工方案中確定,並在施工前完成,最後經驗收確認符合要求。
6、高空作業的人員應按規定定期進行體檢。7、工作邊沿無維護設施或維護高度低於800mm的,必須設置防護主設施;水平工作面防護欄桿高度為1.2m,防護欄桿用安全立網封閉,或在欄桿底部設置高度不低於180mm的擋腳板。
8、在孔與洞口邊的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設施,包括因施工工藝形成的深度在2m及以上的樁孔邊、溝槽邊和因安裝設備、管道預留的洞口邊等。9、較小的洞口,應採用堅實的蓋板蓋嚴,蓋板應能防止移位;較大的洞口除應在洞口採用安全網或蓋板封嚴外,還應在洞口四周設置防護欄桿。
10、牆面處的豎向洞口(如電梯井口、管道井口),除應在井口處設防護欄桿或固定柵門外,井道內應每隔10m設一道平網。11、梯子不得墊高使用。
梯腳底部應堅實並應有防滑措施,上端應有固定措施,摺梯使用時,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12、作業人沒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任意利用升降機架體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
13、在周邊臨空狀態下進行高空作業時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如搭設腳手架或作業平台),並視作業條件設置防護欄桿、張掛安全網、佩帶安全帶等安全措施。14、鋼筋綁扎、安裝骨架作業應搭設腳手架。
不得任意利用升降機架體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15、澆注離地2m以上混凝土時,應設置操作平台,不得站在模板或支撐桿上操作。
16、交叉施工不宜上下在同一垂直方向上的作業。下層作業的位置,宜處於上層高度可能墜落半徑范圍以外,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安全防護層。
17、各種拆除作業(如鋼模板、腳手架等)上面拆除時下面不得同時進行清整;物料臨時堆放處應離邊沿不應小於1m。18、建築物的出入口,升降機的上料口等人員集中處的上方,應設置防護棚。
防護棚的長度不應小於防護高度的物體墜落半徑的規定。19、參加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包括司機、起重機、信號指揮、電焊工等均應屬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是經專業培訓、考核取得合格證、並經體驗確認可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
20、大型起重吊裝作業前應詳細勘察現場,按照工程特點及作業環境編制專項方案,並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其內容包括:現場環境及措施、工程概況及施工工藝、起重機械的選型依據、起重扒桿的設計計算、地錨設計、鋼絲繩信索具的設計選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構件堆放就點陣圖以及吊裝過程中的各種防護措施等。21、起重機械進入現場後經檢查驗收,重新組裝的起重機械應按規定進行試運轉,包括靜載、動載試驗,並對各種安全裝置進行靈敏可靠度的測試。
扒桿按方案組裝後應經試吊檢驗,確認符合要求方可使用。22、汽車式起重機除按規定進行定期的維修保養外,還應每年定期進行運轉試驗,包括額定荷載、超載試驗,檢驗其機械性能、結構變形及負荷能力,達不到規定時,應減載使用。
23、起重吊裝索具吊具使用前施工方案設計要求進行逐件檢查驗收。24、起重機運行道路進行檢查,達不到地耐力要求時應採用路基箱等鋪墊措施。
25、起重吊裝各種防護措施用料、腳手架的搭設以及危險作業區的圍圈等准備工作符合方案要求。26、起重吊裝作業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內容包括吊裝工藝、構件重量及注意事項。
27、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時不應操作;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不應操作,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及斜拉斜吊等;禁止起吊時歪拉斜拽;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禁止操作;吊重物應綁扎平衡、牢固,重物稜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應加襯墊;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吊裝氣瓶等必須用專門吊籃。28、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加轉應平衡,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29、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禁止突然制動和變換方向;操作控制器時,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30、當(履帶)起重機如需帶載行走時,載荷不得超過允許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應堅實平整,重物應在起重機正前方向,重物離地面不得大於500mm,並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駛;嚴禁長距離帶載行駛。
起重機的地面松軟不平時,起吊禁止同時進行兩個動作。31、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台機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處的額定起重能力。
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應降低額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吊用時,總工程師應在場指導。
32、起重機在安全保護裝置發生故障、失效或不準確時嚴禁帶病作業;在作業中,。
4.塔吊信號工的基本知識
塔吊安全操作規程 (1) 塔吊的軌道基礎或混凝土基礎必須經過設計驗算,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基礎周圍應修築邊坡和排水設施,並與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2) 塔吊基礎土壤承載能力必須嚴格按原廠使用規定或符合:中型塔為8~12t/㎡、重型塔為12~16t/㎡。 (3) 塔吊的拆裝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隊進行,拆裝時應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4) 拆裝人員應穿戴安全保護用品,高處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熟悉並認真執行拆裝工藝和操作規程。 (5) 風力達到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
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連接情況。頂升時嚴禁回轉臂桿和其他作業。
(6) 塔吊安裝後,應進行整機技術檢驗和調整,經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過4/1000。
塔吊的電動機和液壓裝置部分,應按關於電動機和液壓裝置的有關規定執行。 (7) 塔吊的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於4Ω,並應設立避雷裝置。
(8) 每道附著裝置的撐桿布置方式、相互間隔和附牆距離應按原廠規定,自製撐桿應有設計計算書。 (9) 塔吊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如限於現場條件,必須在線路旁作業時,必須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塔吊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規定。 (10) 塔吊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塔吊起重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11) 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築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12) 在進行塔吊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操作人員應鳴聲示意。
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380V,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20V、-1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方可上機。 (13) 塔吊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
操作人員也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執行。如果由於指揮失誤而造成事故,應由指揮人員負責。
(14) 操縱室遠離地面的塔吊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可設高空、地面兩個指揮人員,或採用對講機等有效聯系辦法進行指揮。 (15) 塔吊的小車變幅和動臂變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鉤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
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16) 塔吊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
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塔吊載運人員。
(17) 塔吊機械必須按規定的塔吊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載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荷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准,有專人在現場監護,方可起吊,但不得超過限載的10%。
(18) 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採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並關閉電機或切斷電源後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並採取措施將重物安全降到地面。
(19) 嚴禁使用塔吊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築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後方可起吊。
(20) 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後,方可起吊。
標有綁扎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應按標明位置綁扎。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於300°。
(21) 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塔吊露天作業。在雨雪過後或雨雪中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後方可進行作業。
(22) 在起吊載荷達到塔吊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20~50cm停止提升進行下列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後方可繼續起吊。
對於有可能晃動的重物,必須拴拉繩。 (23) 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
左右回轉動作要平穩,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塔吊,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24) 塔吊吊鉤裝置頂部至小車架下端最小距離:上回轉式2倍率時1000mm,4倍率時為700mm;下回轉式2倍率時為800mm。4倍率時為400mm,此時應能立即停止起吊。
(25) 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制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作業完畢後,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並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於非工作狀態,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5.塔吊的基礎操作
1、塔吊工作人員上機前首先檢查機配電電源控制保險系統,有無異常現象和上下電源線完好情況後,才能上機。
2、進入操作室,一看轉動電源部位絕緣層,二查各路指示燈,三試各部位控制器,四聽警告音響裝置,有問題及時解決。 3、走出操作室,檢查搖臂各轉動提升裝置及鋼絲繩、限位自動器、滑動電源線等,在確保完好的情況下,方可回室開機。
4、工作提升任何物體,必須鎖閉掛鉤,帶機上人員認可響鈴後,人員離開現場,才能起升。 5、塔吊臂上的各種滾動、滑動、升降部位要經常保持潤滑,滾動鋼絲繩要保持無毛刺,光滑平整。
6、地面所吊物件,存放點必須達到機上人員視線清楚,目標明確,嚴禁事物中間有障礙物。停機、吊鉤嚴禁懸掛物件,提升到和工作人員實現水平,然後向內拉滑距工作室三米處為益。
7、下班前,應轉動吊臂工作室對准上下扶手,如遇暴風雨,吊臂應順風方向停止。嚴防意外,而後關閉電源鎖好操作們。
下塔後,拉下總電源,鎖好配電箱。 塔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一、行走式塔吊作業前,應將軌鉗提起,清除軌道上障礙物,擰好夾板螺絲。
二、行走式塔機作業時,應將駕駛室窗子打開,注意指揮信號。 三、行走式塔機行走到接近軌道限位開關時,應提前減速停車。
四、作業完畢後,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部,臂桿不應過高,應順向風源、卡緊軌鉗、切斷電源。 五、操作人員在吊運物件時,平衡重必須移動至規定位置。
六、操作人員在進行塔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勾升降等動作前,應鳴聲示意。 七、塔吊操作和指揮人員必須密切配合,指揮人員必須熟悉所指揮塔吊的性能,操作人員應嚴格按指揮信號執行,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八、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 九、塔吊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
十、塔吊作業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和通過,嚴禁用塔吊吊運人員。 十一、操作人員必須熟悉塔吊的性能,不得超負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體。
十二、嚴禁使用塔吊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注的砼購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後方可起吊。 十三、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衡、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
起吊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於30度。
十四、塔吊在雨雪天氣工作時,應先經過試吊,證明制動器靈敏可靠後方可進行作業。 十五、塔吊司機每天要做好交接班記錄。
十六、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E. 塔吊基礎的深度有沒有標准
塔吊基礎的深度沒有規定限制,應以塔吊基礎對地基持力層岩土的承載能力特徵值要求為准,這個要求見塔吊出廠技術文件。施工項目部的技術負責人應對其地基的承載能力及穩定,經核算後確定塔吊基礎的埋置深度。
塔吊基礎標高問題,一般根據地基承載力和塔吊安裝的位置來確定,如果是高層建築安裝在地下室,那麼塔吊基礎的上表面標高必須低於基礎底板下100mm,或基礎梁下100mm。
塔吊接地安全防護
安裝塔機不得採用鋁導體和螺紋鋼作接地體或地下接地線。用螺栓連接的導線必須有一個端頭。接地主要由以下三種方式:
1.接地體採用正規的接地樁,或33*4.5長的1.5m的鋼管,或者70*70長的1.5m的角鋼。
2.接地板用鋼板,或者其他可延金屬板製作,面積為1平方米。立埋距地面1.5m的深處。
3.截面不小於28毫米,的銅導體或者截面不小於50毫米的鋼導體埋於線槽內,其埋入長度由接地電阻情況決定。
在上述三種方式中,接地體引出銅導線截面積應不小於25,若土壤導電不良,可在土中埋入氯化鈉(食鹽)。然後灌水。對於行走式塔吊,每根鋼軌必須接地,兩根軌道間應用導線連接。兩節鋼軌之間也應進行電氣連接,接地電阻不大於4。
(5)塔吊基礎允許有多少水擴展閱讀:
一、塔吊基礎參數
塔吊基礎基本尺寸為1.8m*1.9m,塔吊基礎墊層選用C20砼,厚100mm,四周每邊超出塔基400mm。塔吊基礎嚴禁超挖。 塔吊基礎選用強度不低於C35的商品砼澆築,混凝土抗滲等級為P6。
二、塔吊基礎施工
2.1 放線定位
塔吊基礎須根據方案塔吊定點陣圖、平面布置圖放線。
2.2 基礎承台施工
1、塔吊基礎承台施工時土方開挖採用自然放坡,坡度為1:1,考慮工作面上部坑邊土方2.0高採用台階式挖除,確保坑壁的安全。塔吊基礎嚴禁超挖,在施工塔吊基礎時及後續塔樓承台施工時均需額外注意。
2、在土方開挖前,由項目施工員對挖土人員詳細的技術交底。放好坡頂線,坡底線經復測及驗收合格後開始挖土。
3、承台土方開挖用機械開挖至承台墊層底標高以上0.3m後停止,剩餘土方採用人工開挖。
4、挖土過程要注意保護好工程樁,挖土機械不得碰撞,防止破壞樁體。
5、挖至基底後應及時進行基槽驗收,合格後及時進行墊層等下一道工序施工,盡量避免土體暴露,防止土體水分蒸發損失,導致土體積膨脹或因下雨侵泡土體,必要時基底覆蓋塑料薄膜,帆布等措施。
6、基坑頂離坑邊500左右做臨邊防護欄桿,欄桿用黃黑相間的鋼管搭設,欄桿高度為1.5米,設三道水平橫向桿,並在圍護欄桿四周用密目網封閉圍護。
7、塔吊均在地下室底板上,均需要在基礎施工階段做好地下室的排水即可。
8、承台施工前,進行樁基檢測及管樁樁頂與承台構造處理。
9、塔吊基礎承台磚胎膜採用灰砂磚砌築 370mm 厚並用 15 厚防水砂漿兩邊抹面,磚胎膜出地下室底板面 500mm。
10、按塔吊說明書准確預埋件,防雷引下線一並預埋。基礎模板要牢固,混凝土一次澆築成型,振搗密實、砼面抄平。做好隱蔽驗收記錄及影像資料。基礎澆築完成後,要進行養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