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共同綱領》的內容是什麼
《共同綱領》定位為新中國的人民大憲章,在一個時期內將起到臨時憲法的作用。《共同綱領》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義即人民民主主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的政治基礎。國體和政體是要解決的基本問題。關於新中國政權的性質,即國體,《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新民主主義即人民民主主義的國家,實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團結各民主階級和國內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關於政權的組織形式,即政體,《共同綱領》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
實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新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同國體、政體相適應的,還有具有中國特色的政黨制度。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經過相互合作、反復比較,鄭重地選擇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的召開,標志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正式確立為新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關於國家結構形式,《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區域大小,分別建立各種民族自治機關。
由此,基本確立了在我國統一的國家內,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這個基本政治制度。
關於人民政協,《共同綱領》規定: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其組織成分,應包含有工人階級、農民階級、革命軍人、知識分子、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少數民族、國外華僑及其他愛國民主分子的代表。
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由全國政協第一次全體會議執行了全國人大的職權;在全國人大召開後,人民政協作為統一戰線組織繼續發揮作用。
《共同綱領》是全國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現,是中國人民百年革命經驗的總結和成果,是新中國的建國綱領和建設藍圖,在全國人大制定憲法之前,它具有臨時憲法作用。
《共同綱領》的起草、制定和通過表明,中國共產黨的最低綱領即新民主主義革命綱領,已被集中代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階級、各少數民族、海外華僑及其他愛國民主人士意志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所一致接受,成為全國各族各界廣泛團結的政治基礎。在整個新民主主義建設時期,《共同綱領》成為全國一切黨派、團體、個人的行為活動的共同准則。
⑵ 第一次國共合作的共同綱領
第一次國共合作的共同綱領是新三民主義。
辛亥革命後,袁世凱在帝國主義和封建勢力的支持下,竊奪了辛亥革命的勝利果實,孫中山辭去臨時大總統職務。袁世凱在推行軍事獨裁統治的同時,在政治上竭力破壞民主共和制度,於是孫中山毅然發動「二次革命」,興師討袁。二次革命失敗後,孫中山流亡日本,於1914年在東京組織中華革命黨,號召革命黨人「協力同心,共圖三次革命」,並先後發表《討袁檄文》和《討袁宣言》,不斷揭露袁世凱破壞共和、復辟帝制的罪行。此後,孫中山高舉護法旗幟,先後三次在廣州建立政權,揮師北伐,不屈不撓地同封建軍閥展開了長達6年的斗爭。
在一次又一次的失敗和奮起抗爭過程中,在俄國十月革命和中國共產黨的影響下,孫中山認識到真正的革命力量在廣大群眾之中。他接受共產國際和中國共產黨的建議,毅然改組國民黨,實行聯俄、聯共、扶助農工三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