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食品安全監管的概念是什麼誰能告訴我
食品安全監管的概念是:國家職能部門對食品生產、流通企業的食品安全行使監督管理的職能。具體是負責食沖沖品生產加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管;實施生產許可、強制檢驗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 查處生搜判叢產、製造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質量世櫻違法行為。
B.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主觀:
在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准。除食品安全標准外,沒有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准。食品安全標准包括哪些內容?看如下內容: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包括:一、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包括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微生物在醫學上按照對人類和動物有無致病性,分為致病性微生物和非致病性微生物。致病性微生物包括細菌、病毒、真菌等。農葯殘留問題是隨著農葯在農業生產中廣泛使用而產生的。目前使用的農葯,有些在較短時間內可以通過生物降解成為無害物質,而大部分農葯難以降解,殘留性強。農葯進入糧食、蔬菜、水果、魚、蝦、肉、蛋、奶中,造成食物污染,危害人體健康。獸葯殘留是指使用獸葯後蓄積或存留於畜禽機體或產品(如雞蛋、奶品、肉品)中的原型葯物或其代謝產物,包括與獸葯有關的雜質的殘留。重金屬指比重大於5的金屬,一般都是屬於過渡元素。如銅、鉛、鋅、鐵、鈷、鎳、錳、鎘、汞、鎢、鉬、金、銀,所有重金屬超過一定濃度都對人體有毒。如果河流、湖泊、海洋和土壤受到重金屬污染,魚類或貝類積累重金屬而為人類所食,或者重金屬被稻穀、小麥等農作物所吸收被慶核人類食用,重金屬就會進入人體導致重金屬中毒。廣義的污染物質包括不是有意加入食品,而是在食品生產、製造、加工、調制、處理、填充譽亮掘、包裝、運輸和貯藏等過程中,或是由於環境污染帶入食品中的任何物質。上述物質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禁止人為添加到食品中,但是由於生產過程、環境污染等原因會或多或少進入食品中,最終進入人體。人體攝入的危害物質超過一定含量,就會危害人體健康。因此,必須測定一個保障人體健康允許的最大值,規定食品中各種危害物質的限量。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食品添加劑是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我國目前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包括酸度調節劑、抗結劑、消泡劑、抗氧化劑、漂白劑、膨鬆劑、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著色劑、護色劑、乳化劑、酶制劑、基因修飾的微生物、增味劑、麵粉處理劑、被膜劑、水分保持劑、營養強化劑、防腐劑、穩定劑鍵肆和凝固劑、甜味劑、增稠劑、食品用香料、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等種類。濫用食品添加劑會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因此必須制定標准嚴格限定其品種、使用范圍和用量。三、專供嬰幼兒和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嬰幼兒是人一生中健康成長的重要時期,這個時期如果能夠得到合理的膳食營養,必將為其以後一生的身體和智力發育打下良好的物質基礎。嬰幼兒主輔食品的各種營養成分必須搭配科學,某種營養成分既不能過多,也不能過少。少了會導致營養不良,多了也會引起中毒。嬰幼兒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不僅關繫到食品的營養,而且關繫到嬰幼兒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須在進行風險評估後規定營養成分的最高量、最低量等要求,使嬰幼兒在滿足營養需求的同時又保證食用安全。同樣,其他一些特定人群對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也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標准。四、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食品的標簽、標識、說明書中的許多內容都直接或間接地關繫到消費者食用時的安全,如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准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編號。這些內容的標示都應當真實准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需要制定標准規定統一的要求。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是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其中的每個流程都有一定的衛生要求。例如,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這些都需要制定標准統一要求。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質量要求涉及食品安全的,也屬於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七、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包括檢測或試驗的原理、類別、抽樣、取樣、操作、精度要求、儀器、設備、檢測或試驗條件、方法、步驟、數據計算、結果分析、合格標准及復驗規則等方面的統一規定。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其他內容包括其他沒有明確列舉,但是涉及食品安全,需要制定標準的內容。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C. 食品安全如何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章規定了食品監督管理方面各級政府部分和企業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內容如下:(另附食品安全法全文)
第一百零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
(一)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產過程中的添加行為和按照注冊或者備案的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情況,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以及宣傳材料中有關功能宣傳的情況;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
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塵消兆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一百一十一條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的,在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准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作為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一百一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採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抽查檢測。
對抽查檢測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檢驗。抽查檢測結果確定有關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一百一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橋森、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並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的金融機構。
第一百一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一百一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復、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書面通知咨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人舉報所在企業的,該企業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一百一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准和專業知識與執法能力等的培訓,並組織考核。不具備相應知識和能力的,不得從事食品安全執法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發現食品安全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以及不規范執法行為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或者機關應當進行核實,並將經核實的情況向食品安全執法人員所在部門通報;涉嫌違法違紀的,按照本法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縣級以上派租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未及時發現食品安全系統性風險,未及時消除監督管理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隱患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被約談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整改。
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評議、考核記錄。
第一百一十八條國家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實行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調查處理信息和國務院確定需要統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調查處理信息的影響限於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未經授權不得發布上述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做到准確、及時,並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避免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
第一百一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部門獲知本法規定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立即報告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可能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等進行核實、分析,並及時公布結果。
第一百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發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偵查過程中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和監察機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商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提供檢驗結論、認定意見以及對涉案物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等協助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供,予以協助。
D. 為什麼標准體系在食品安全監管控制體系
標准體系是食品安全控制監管體系的基礎。建立和完善企業標准體系是企業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基礎,也是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食品安全監管的基礎,所以標准體系在食品安全監管控制體系內。標准體系是一定范圍內的標准按其內在聯系形成的源汪科學有機皮裂圓整體燃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