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侵權責任請求權的基礎要件是什麼
侵權責任的請求權基礎要件是:
1、行為人從事了民事違法行為;
2、造成了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事實;
3、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Ⅱ 我國民法請求權基礎有哪些
物權(物權請求權)債權(債權請求權)佔有(佔有保護請求權)知識產權(知識產權請求權)人格權(人格權請求權)身份權(身份權請求權)
Ⅲ 什麼是請求權基礎
《請求權基礎》是2012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德迪特爾·梅迪庫斯。
請求權是民法理論中重要基石概念及制度。本書結合《德國民法典》,清晰地揭示請求權基礎之構造思路,並將德國相關立法中的修訂內容納入本書。本書該版尤其就契約法與侵權法之競合做了重點修訂,更為精準。
作品目錄
第六版序言
第一版序言
導論體系問題
第一節民法習題
一、法律職業活動
二、法律適用與案件事實
三、多個問題
第二節請求權體系
一、請求權體系的目標
二、請求權規范、輔助性規范、反對性規范
三、審查多項請求權的順序
四、多個請求權目標
五、多個被請求人
六、多個請求人
第三節重要私法制度概要
……
第一章 基於債務合同的請求權
第二章 類合同請求權
第三章 物上請求權
第四章 因侵權行為與危險而生的賠償請求權
第五章 因不當得利而發生的請求權
1.關於補充的問題。個人認為並不存在某個標准,當請求權具體到某個程度,從而符合該標准時,可以認定這是一個請求權基礎規范。請求權基礎規范,應當按照如下步驟判斷。
2.請求權基礎,用王老先生的話說,是得支持一方當事人向他方主張的法律規范。
說白了,即可以發生請求權的法條。
以題目補充中的《合同法》第108條「預期違約」為例,其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判斷的依據之一,是請求權基礎的兩大要素: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個人認為,「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為構成要件。「履行期限屆滿前承擔違約責任」,為法律效果。結合請求權基礎的概念,可以判斷此種「完全性法條」,即系所謂請求權基礎。
所謂概括性的「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可等同於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於債權請求權范疇。
再以中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過錯責任」為例。「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可解構為侵權四要件,此為構成要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為法律效果。個人認為,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的請求權基礎。
3.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構成要件+法律效果的法條,不一定就是請求權基礎。
譬如《台灣民法典》第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和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立者,不在此限。」
存在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但是此乃規定債務人歸責事由,不是請求權基礎。
譬如中國《物權法》第106條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同樣存在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但是不發生請求權,只是發生「善意取得」效果,這個效果屬於「無權處分」的一個「例外」。
Ⅳ 侵權責任的請求權要件有哪些
侵權責任的請求權基礎要件有:
1、行為的違法性。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要件。
2、損害事實的存在。
3、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各種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Ⅳ 民法典侵權責任請求權構成要件是什麼
侵權責任請求權基礎要件包括存在民事違法行為、存在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違法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Ⅵ 請求權基礎
請求權基礎是指產生請求權的法律基礎根據當事人可以主張的請求權內容分為:
(1)債權上的請求權:賠償損失請求權,基於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的請求權;
(2)物權上的請求權:確認所有權,排除妨礙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條 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條 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Ⅶ 如何識別一個請求權基礎規范
方法如下:
1、請求權基礎不等於請求權。請求權基礎具備了,你才得以請求對方給付一定的行為,或繼續履行、或賠償、或返還等等,即所說的承擔責任。
2、訴請必須具體明確。《民事訴訟送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起訴條件進行了規定,其中有一條就是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如果你的訴請不具體不明確,你甚至連起訴都做不到,法院不會受理更不要提立案、審理等後續過程了。
就算發生特別情況,你立案成功了,到了開庭階段,法官會對你釋明,要求你把過於籠統的訴請給具體化、明確化,你如果不照做可能就會被裁定駁回起訴。
3、訴求為什麼要明確具體呢?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因為方便最後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的條件其中一項是「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如果不具體明確,不僅法院無法強制執行,甚至連被執行人都不知道應該怎麼做,總不能靠猜吧。二是因為意思自治。例如你受到的損失是100萬,在這個額度內你可以只要求對方承擔1元,也可以要求對方承擔50w,都是你意思自治的體現,只要不突破100萬法官不能隨意干涉。
都會支持你的訴請。再多說一點,第二點還可以結合法庭的作用和地位來理解,法庭是消極的,也就是民法中的不告不理,其內涵有民事訴訟實行「不告不理」原則,沒有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不能啟動訴訟程序。
法院審理民事糾紛的范圍即訴訟內容與標的由當事人確定,法院一般無權變更、撤銷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這也是對意思自治的尊重。
4、說完了以上三點,就應該能得到你的答案了,就是訴請要具體到什麼程度呢?就是具體到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即能夠執行的程度。至於什麼程度是達到了能夠執行呢?這個就要個案分析,簡單點就是 一個一般的人都能知道如何做就ok啦。
假如我只請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法官會進而主動判決被告繼續履行or損害賠償xxx元嗎?當然不會,法官是消極的,不能代你做決定,你不說他怎麼知道你想要什麼?所以會讓你變更或進一步明確訴請,否則就以不符合起訴條件(訴請不明確)裁定駁回起訴。
Ⅷ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有哪些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侵權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Ⅸ 民法上的請求權,按其性質主要分為哪三大類
請求權的類型:
1、債權的請求權
(1)締約過失請求權;
(2)侵權的請求權;
(3)無因管理請求權。體現在請求本人償還必要費用;請求本人清償必要債務;請求本人承擔損害賠償之責。
2、物權請求權,具體包括返還原物請求權、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妨礙預防請求權。
3、佔有保護請求權,主要包括在佔有受到侵害的情況下,而使佔有人享有的佔有返還請求權,妨礙排除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
4、人格權和身分權上的請求權,人格權上的請求權,主要是指人格權受到侵害情況下,產生的停止侵害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身分權上的請求權,主要包括撫養請求權,贍養請求權等。
5、知識產權上的請求權,主要是指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的情況下,產生以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消除危險的請求權等。
6、繼承權上的請求權。主是針對繼承權受到侵害時,繼承人有依法獲得繼承財產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