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生命健康權屬於公民的什麼基本權利
公民最基本的權利是 [ C ] A.人身自由權 B.受教育 C.生命健康權利 D.人格尊嚴權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兩種權利的統稱,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權。 公民生命健康權包含三類:生命權、健康權、人身權. 生命權是公民維護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權力,主要表現為生命安全維護權,當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時,有權依法自衛和請求司法保護。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為均屬侵害生命權的行為。生命對於我們只有一次,具有最高價值,生命安全是公民從事一切活動的物質前提和基本條件,生命一旦喪失,任何權利對於受害人而言均無價值。我們有權珍愛生命,維護生命安全。 健康權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健康即生理機能正常運行。具有良好心理狀態的權利。健康的內容主要表現為健康維護權,有兩層含義。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權利。 其二,健康利益維護權,當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時,受害人享有司法保護請求權。 人身權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完整的人格權人格權是社會個體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種基礎性權利。現代世界各國憲法均將人格權的保護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別人格權或一般人格權的規定。同時,根據各種人權國際公約和人權法學理論,人格權也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代社會,盡管人們已經充分認識到確認和保護人格權的重要性,但對其性質仍有爭論,即人格權究竟是人權、憲法權利還是民事權利。 生命健康權包括身體健康權利和精神健康權利
『貳』 行政領導的基礎性權利包括哪些
制度權力、個人專長權力和個人影響權力
『叄』 我國公民基本權力和義務的特點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有哪些特點?
答:(1)基本權利是由憲法律規范所確定的一種綜合性的權利體系,所謂基本權利是指憲法賦予的、表明權利主體在權利體系中重要地位的權利。基本權利作為憲法調整的權利形態,在整個權利體系中處於核心與基礎地位,其基本特徵表現在:
第一,基本權利表明公民的憲法地位。基本權利的行使與基本義務的履行構成公民在一國中的憲法地位。憲法地位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實現其主體意志的基礎,是公民行為的合憲性的依據。不享有基本權利或者不能充分享有基本權利則意味著憲法地位的不穩定。因此,憲法上確定基本權利的首要意義在於使公民行使基本權利獲得合憲性的基礎。
第二,基本權利是一國權利體系的基礎。如前所述,權利是有機組成的體系,包含著不同層次、不同形態的權利要素,其中具有母體性的權利則構成基本權利。這種權利客觀上具有不可取代性,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普通法所規定的權利是基本權利的具體化,即是從母體性權利中派生出來的。權利體系中的這一母體性與派生性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構成了規定基本權利的憲法與規定普通權利的普通法律之間的區別,表明法律體系的不同等級。
第三,基本權利是穩定的權利體系。對於一個公民來說,基本權利既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權利,同時也是從事社會活動的最低限度的權利。在多樣化的權利形態中被納入到基本權利的范疇的一般是國家有能力給予保護並實現的具有現實基礎的權利,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增加新的基本權利或者取消原有的基本權利都要經過慎重的選擇與判斷。從憲法運行的基本過程而言,基本權利具有適應社會發展變化的功能與能力,以不同形式推動社會發展。因此,社會發展的變化不輕易改變基本權利的結構與內容,這也是憲法保持其穩定性的基礎。基本權利的穩定性是確立公民憲法地位的重要因素,從而保證社會關系的穩定。
第四,基本權利一般具有不可轉讓性。基本權利是確定公民憲法地位的權利形態,是公民不可缺少的權利。由於基本權利反映了國家保護的公民基本的權利要求,是人的主體意志的體現,與做人的資格有密切聯系。當國家通過憲法賦予公民基本權利時,這一權利通常成為公民專有權利,不得將其權利轉讓給別人,否則會失去基本權利的性質。在政治生活領域這一特點表現得尤為突出。如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公民可以放棄或者依法選擇適宜的方式行使,但不得以任何理由轉讓其基本權利。
第五,基本權利具有綜合性。基本權利作為憲法上的最高價值規范,在權利體繫上具有綜合性,即概括了公民在社會生活領域中應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涉及政治領域、經濟領域、文化領域與社會領域。在主要的、基本的社會生活領域中憲法確定了基本權利的范圍,以保障公民憲法地位。有關基本權利的綜合性將在基本權利體系中作進一步的分析。
總之,基本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權利,表明了公民的憲法地位,反映了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相互關系,是一個國家政治制度運行的基礎。
『肆』 公共事業管理中領導者的基礎性權力包括哪些
所謂公共管理,就是在一定的環境中,以政府為核心的公共組織,憑借公共權力,為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協調發展,採取一定的方式對公共事業,即關繫到社會全體公眾整體的生活生活質量和共同利益的特定的社會公共事務進行調節控制的過程,或對關繫到社會全體公眾整體生活質量和共同利益的由純公共產品和准公共產品構成,並以准公共產品為主的產品生產和提供調節和控制的過程。
『伍』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哪些
一、概述基本權利是權利憲法化的一種結果,構成了權利的憲法地位。權利是指公民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種行為。根據權利所表現的內容與內部結構體系,權利分為普通權利和基本權利。普通權利是普通法中規定的權利,是權力主體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享有的具體的權利,反映了權利主體的法律地位,而基本權利是憲法規定的權利,涉及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反映了權利主體的憲法地位。
基本權利是由憲法規范所確定的一種綜合性的權利體系,所謂基本權利就是指憲法賦予的、表明權利主體在權利體系中重要地位的權利。體現權利的根本性、基礎性與決定性,在權利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表明公民的憲法地位,反映了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相互關系,形成國家機關與公民之間利益分配和權利制約的紐帶,是一個國家政治制度運行的基礎。基本權利的主體包括公民、外國人和法人。基本權利直接適用於社會生活是當今憲法學發展的重要趨勢。具體的基本權利直接約束國家機關,具有直接的效力,抽象的基本權需要通過具體的立法變為現實的具體的基本權利,具有間接的效力。
從基本權利的內容看,我國採取列舉式的方式設定了公民基本權利,具體范圍包括:1、平等權。2、選舉權與被選舉權。3、言論、出版、集會、遊行、結社、示威自由。4、人身自由。5、宗教信仰自由。6、文化教育權利。7社會經濟權利。8、監督權與請求權。9、特定主體權利。我國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范圍基本上反映了世界權利發展的普遍性要求,體現了公民在憲政體制中獲得最根本的權利地位。
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對特定時期、特定地區、特定主體的某一部分基本權利作限制是必要的。但限制基本權利須有以下條件: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2、該法律具有合憲性。3、有明確的公益目的。4、對特定的權利不得限制。5、不能侵害自由和權利的本質。
二、公民基本權利
(一)平等權
平等權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同等保護的權利和原則。確立了國家機關活動的界限和基本出發點,也是公民實現基本權利的方法或手段。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履行義務。既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又是法治國家的憲法原則。內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差別待遇。
(二)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行為可能性。一方面表現為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使參與國家和社會的組織與管理即政治權利,另一方面表現為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自由即政治自由。范圍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選舉權是選民依法選舉代議機關代表和特定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選民依法被選為代議機關代表和特定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權利。沒有利益就沒有選舉,沒有選舉就沒有民主。選舉權是具體的權利,能帶來一定的利益,具體包括選擇權、投票權、表決權、監督權、罷免權。
2、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自由1)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是公民通過各種語言形式宣傳自己思想和觀點的自由,憲法中主要指政治言論自由,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有效形式。包括思想表達與傳達自由、言論機關的自由以及了解權和反論權。在政治權利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是民主政治的基礎,具有政治監督作用。
2)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指公民可以通過公開發行的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務的見解和看法。是民主政治的重要體現,具有政治監督和信息傳播功能。
3)結社自由:指公民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規定的程序組織某種社會團體的自由。包括以營利為目的的和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政治性的和非政治性的。
4)集會、遊行、示威自由:集會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遊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進行,表達共同意願的活動。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是言論自由的延伸和具體化,是公民表現意願的強烈形式和手段。此三項自由相互聯系,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憲法原則的具體體現,是一種與政府進行溝通和表達意願的有效方式,有利於社會穩定和政治穩定,防止缺少此種渠道後逼上樑山實施暴力。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據內心的信念,自願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內容上包括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這種或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信仰這教派或那教派的自由,過去信教現在不信教的自由,過去不信教現在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又稱身體自由,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是以人身保障為核心的權利體系,是公民參加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基礎。內容包括: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
2、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為人格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權,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信及其它通訊手段,根據自己的意願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體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屬私生活秘密與表現行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隱匿、毀棄,公民通信、通話的內容他人不得私閱或竊聽。
(五)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是指公民依照憲法規定享有物質利益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上的保障。是一種復合權利,出現了如消費者權利、環境權、社會保障權等新的權利類型。我國憲法規定了以下內容:1、公民財產權:指公民個人通過勞動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和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財產的權利。范圍包括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其他合法財產,投資權、經營權、繼承權也在其列。
2、勞動權:指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從事勞動並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具有雙重性,也是一種義務。包括勞動就業權、取得報酬權。
3、休息權:指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權利。是勞動力延續的條件,也是勞動者享受文化生活、自我提高的權利。一周五日工作8小時,享受公休假、法定休假、年休假、探親假等。
4、社會保障權:指因社會危險處於保護狀態的個人,為了維持人的有尊嚴的生活而向國家要求給付的請求權。是憲政國家必須履行的義務,是現代社會的安全閥。作為一種權利體系,包括生育保障權、疾病保障權、殘疾保障權、死亡保障權與退休保障權等具體權利。
(六)文化教育權
是一種綜合的權利體系,在基本權利體系中處於基礎地位。教育方面體現為受教育權,文化方面體現為科學研究自由、文藝創作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動自由。
1、受教育權:公民接受文化科學知識等方面訓練的權利。是自由權和社會權的統一,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按照能力受教育,享受教育機會平等。
2、科學研究自由:公民有自由地對科學領域的問題進行探討的權利,不允許非法干涉;公民有權通過各種形式發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國家有義務提供必要條件;國家應獎勵和鼓勵科研人員,保護科研成果。
3、文藝創作自由:公民有權自由地從事文藝創作並發表成果。允許不同風格、不同流派存在,國家權力不得非法干涉文藝創作,做出限制時應注意合理界限。
4、其他文化活動自由:指觀賞、欣賞、享用文化作品和從事各種娛樂活動。
(七)監督權與請求權
1、監督權:指公民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是人民主權原則的體現。具體包括批評、建議權、控告、檢舉權、申訴權等。
2、請求權:公民依照憲法規定,要求國家作一定行為的權利。是基本權利實現的手段性權利,是具有一般效力的具體的現實的權利。包括國家賠償請求權、國家補償請求權、裁判請求權,廣義上還包括監督權。
(八)特定主體的權利保護
1、婦女權利的保護: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培養婦女幹部。92年通過《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其家庭生活平等權、同工同酬權、受教育權、平等就業權、勞動保護權、生育權作特殊保護。
2、兒童權利的保護:通過《青少年權益保護法》,對兒童的撫養、受教育、社會安全、人格、收養、殘疾兒童成長作特定保護。
3、老年人權利的保護:通過《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對老年人的退休、贍養、生活保障作特定保護。
4、殘疾人權利保護:通過《殘疾人權益保障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對殘疾人的生活保障權、勞動就業權、受教育權、政治權利、人格權利做出特定保護。
5、華僑、歸僑和僑眷權利保護:對華僑的保護適用國內法和外交保護兩種方式,對歸僑、僑眷的保護通過《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
三、公民的基本義務
法律上的義務是指法律規定的義務人依據法律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以滿足權利人的要求。基本義務是指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公民的基本義務決定著公民在國家生活中的政治與法律地位。
我國憲法第52條至第56條規定了我估公民的基本義務: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義務。
2、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
3、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4、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5、依法納稅的義務。
『陸』 如何看待邁克爾曼的強制性權力和基礎性權力分類
馬克斯韋伯( Max Weber)將國家定義為擁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壟斷地位的實體,成為關於國家的最重要的定義之ー,也為國家
失敗的研究提供了另一種方向,即從國家必要的組織要素方面來認識國家失敗問題。國家作為一種組織形式,必須依賴於一定的要素,如果缺少了這些組織要素,國家將不可避免地走向失敗。這一點在現代國家中體現得尤為明顯,因為,現代國家區別於傳統國家的最大特徵就是其具有對成員具有權威的強制性組織,而這種強制組織內部的各種要素,如法律、制度、管理、文化等,都影響甚至決定著組織的發展或衰落。那麼,這是否意味著通過制度的不斷強化就可以解決國家失敗的問題呢?韋伯雖然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但將他的「鐵籠」隱喻引申到國家問題上,就可以看出韋伯對於國家制度的不斷化給人們自由帶來的傷害的隱憂。
為了回答國家權力和人民自由的矛盾的問題,邁克爾曼( Michael Mann)將國家權
力區分為專制權力和基礎性權力。弗朗西斯福山( Francis Fukuyama)進一步提出了國家職能和國家力量的概念,並指出,很多國家失敗是由於國家力量太過弱小造成的。由於軟弱無能的國家已經成為許多國際性問題的根源,國家建構問題變得尤為重要;而在國家建構過程中,制度供給又是重中之重。
從制度角度,國家力量受到組織設計及管
理、制度設計、合法性基礎和社會及文化因素這四個要素的影響,但由於「外部勢力創造制度需求的能力其實非常有限」,其他國家很難幫助正在經歷國家失敗的國家建構制度。……
根據邁克爾曼( Michael Mann)對韋伯的國家概念的闡釋,現代國家「具有一種行政
、法律秩序。立法決定了行政人員的有組
織行為。這一有秩序組成的體系要求對國家的組成成員、公民擁有令行禁止的權
威。」這也就是說,現代國家(區別於傳
統國家)最為突出的組織特徵,是國家體系提供了一種對成員具有權威的行政和法律秩序,並且這種秩序僅僅隨著立法的改變而改變,而不遵從行政人員的個人意志,這就是韋伯所謂的理性法治 (rational-legal)統治。這也就是說,現代國家作為一個組織實體,除了「領土"、"暴力」和"合法性"之外,還需要一個對於成員具有權威的「強制性組織。
受字數限制,以上供參考。
『柒』 什麼是「人格權」﹖
人格權是社會個體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種基礎性權利。現代世界各國憲法均將人格權的保護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別人格權或一般人格權的規定。同時,根據各種人權國際公約和人權法學理論,人格權也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代社會,盡管人們已經充分認識到確認和保護人格權的重要性,但對其性質仍有爭論,即人格權究竟是人權、憲法權利還是民事權利。
『捌』 民事權利主要有哪些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並受法律保護的利益范圍或者實施某一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權利的類型有:
1、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3、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4、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5、根據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
6、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玖』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1)公民有權利和義務的平等,即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 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也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國家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對公民也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權利,都平等享有。
3)國家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超越憲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權,人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
一、 名詞解釋
1.基本權利 基本權利是由憲法律規范所確定的一種綜合性的權利體系,所謂基本權利是指憲法賦予的、表明權利主體在權利體系中重要地位的權利。在權利體系中表明主體根本的政治、經濟與社會地位的權利通常被納入基本權利的范疇,體現權利的根本性、基礎性與決定性。根據權利所表現的內容和內部結構體系,權利首先分為基本權利和普通權利。這種分類的基礎是憲法和普通法律的特點,即憲法的價值源於基本權利的存在,它反映了權利主體的憲法地位。現代世界各國通常以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基本權利亦稱之為憲法權利。一般在憲法律規范中確定的基本權利都是重要的、根本性的權利,在權利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
2. 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的,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自然人。公民是基本權利的一般的、經常性的主體。各國憲法中規定的基本權利主要是通過公民的自主性活動而得到實現。公民具有下列特徵:第一,公民是法律概念。第二,公民是具有某國國籍的自然人、是穩定的法律概念。公民概念的外延大於人民概念,不僅包括人民,而且包括敵對分子。第三,公民是個體概念。公民作為基本權利的主體,他表示個體在具體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即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二、簡答、論述
1、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有哪些特點?
答:(1)基本權利是由憲法律規范所確定的一種綜合性的權利體系,所謂基本權利是指憲法賦予的、表明權利主體在權利體系中重要地位的權利。基本權利作為憲法調整的權利形態,在整個權利體系中處於核心與基礎地位,其基本特徵表現在:
第一,基本權利表明公民的憲法地位。基本權利的行使與基本義務的履行構成公民在一國中的憲法地位。憲法地位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實現其主體意志的基礎,是公民行為的合憲性的依據。不享有基本權利或者不能充分享有基本權利則意味著憲法地位的不穩定。因此,憲法上確定基本權利的首要意義在於使公民行使基本權利獲得合憲性的基礎。
第二,基本權利是一國權利體系的基礎。如前所述,權利是有機組成的體系,包含著不同層次、不同形態的權利要素,其中具有母體性的權利則構成基本權利。這種權利客觀上具有不可取代性,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普通法所規定的權利是基本權利的具體化,即是從母體性權利中派生出來的。權利體系中的這一母體性與派生性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構成了規定基本權利的憲法與規定普通權利的普通法律之間的區別,表明法律體系的不同等級。
第三,基本權利是穩定的權利體系。對於一個公民來說,基本權利既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權利,同時也是從事社會活動的最低限度的權利。在多樣化的權利形態中被納入到基本權利的范疇的一般是國家有能力給予保護並實現的具有現實基礎的權利,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增加新的基本權利或者取消原有的基本權利都要經過慎重的選擇與判斷。從憲法運行的基本過程而言,基本權利具有適應社會發展變化的功能與能力,以不同形式推動社會發展。因此,社會發展的變化不輕易改變基本權利的結構與內容,這也是憲法保持其穩定性的基礎。基本權利的穩定性是確立公民憲法地位的重要因素,從而保證社會關系的穩定。
第四,基本權利一般具有不可轉讓性。基本權利是確定公民憲法地位的權利形態,是公民不可缺少的權利。由於基本權利反映了國家保護的公民基本的權利要求,是人的主體意志的體現,與做人的資格有密切聯系。當國家通過憲法賦予公民基本權利時,這一權利通常成為公民專有權利,不得將其權利轉讓給別人,否則會失去基本權利的性質。在政治生活領域這一特點表現得尤為突出。如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公民可以放棄或者依法選擇適宜的方式行使,但不得以任何理由轉讓其基本權利。
第五,基本權利具有綜合性。基本權利作為憲法上的最高價值規范,在權利體繫上具有綜合性,即概括了公民在社會生活領域中應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涉及政治領域、經濟領域、文化領域與社會領域。在主要的、基本的社會生活領域中憲法確定了基本權利的范圍,以保障公民憲法地位。有關基本權利的綜合性將在基本權利體系中作進一步的分析。
總之,基本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權利,表明了公民的憲法地位,反映了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相互關系,是一個國家政治制度運行的基礎。
(2)基本義務是指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在社會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義務,其中對於國家來說具有首要意義的義務,即對公民生活產生重大影響的義務構成憲法規定功義務。公民的基本義務決定著公民在國家生活中的政治與法律地位。憲法規定的基本義務特徵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基本義務表明公民的憲法地位。基本義務是公民作為統治對象而負擔的義務,是公民憲法地位的直接體現。
第二,基本義務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質。憲法規定的基本義務是具體立法的憲法依據,通常具有一種倫理的、宣言的效尤基本義務是公民憲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必須通過各種形式的部門法才能具體化和現實化。如納稅是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但在憲法中,納稅義務只作為一項基本原則,還沒有變為現實的義務。納稅義務的現實化與具體化須通過國家立法變為現實的義務。納稅義務通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稅法》而得以現實化和具體化,並通過租稅平等與租稅法律主義而得到保護。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稅法》時要以憲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為依據。
第三,基本義務與基本權利的一體性。在憲法實踐中,基本義務與基本權利關系並非始終具有對應性;但兩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著內在的一體性。有些基本權利與義務是直接結合為一體的。如受教育權與勞動權既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同時也是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其他的基本權利從表現形式看,並不一定具有相應的基本義務,但基本義務的規定實際上構成基本權利運行的憲法界限。一部憲法典規定的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的數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權利的數量大於基本義務數量。但這並不說明基本義務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權利與義務的不同存在方式。從某種意義上說,履行基本義務的過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權利。如納稅是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同時它也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行使監督權的條件。在現代社會中,在憲法規定的基本義務背後實際上存在著基本權利的價值體系,兩者處於同等的地位,把基本義務僅僅看作?quot;種責任或負擔的想法是不正確的,應當從積極的角度揭示基本義務的地位與作用。
2、試述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的關系。
答:基本權利是由憲法律規范所確定的一種綜合性的權利體系,所謂基本權利是指憲法賦予的、表明權利主體在權利體系中重要地位的權利。基本權利作為憲法調整的權利形態,在整個權利體系中處於核心與基礎地位。基本義務是指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在社會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義務,其中對於國家來說具有首要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