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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營的基礎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4-22 11:03:54

1. 什麼要素是保險得以維持,運營的基本條件

保險的要素指哪些?
現代商業保險的要素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可保風險的存在
可保風險是指符合保險人承保條件的特定風險。一般來講,可保風險應具備的條件包括:
1.風險應當是純粹風險。即風險一旦發生成為現實的風險事故,只有損失的機會,而無獲利的可能。
2.有大量同質標的存在。保險標的數量的充足程度關繫到實際損失與預期損失的偏離程度,影響保險經營的穩定性。
3.風險應當有導致重大損失的可能。風險的發生應當有導致重大損失的可能性,這種損失是被保險人不願承擔的。如果損失很輕微,則無參加保險的必要。此外,保險費不僅包含損失成本,而且包括保險人經營的費用成本。因而對被保險人來講,將輕微的損失通過保險轉嫁給保險人在經濟上是非常不合算的。
4.風險不能使大多數的保險標的同時遭受損失。這一條件要求損失的發生具有分散性。因為保險的目的,是以多數人支付的小額保費,賠付少數人遭遇的大額損失。如果大多數保險標的同時遭受重大損失,則保險人通過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所建立起的保險資金根本無法抵消損失。然而,在保險實踐中,有些可保風險可能並不完全滿足上述條件,如洪水、地震等巨災往往導致多數保險標的同時遭受重大損失,因此保險人在承保時力求將風險單位分散,這不僅可以避免大多數保險標的同時遭受重大損失,而且可以保證預期的損失與實際的損失相一致,保證保險公司的經營穩定性。在保險經營中,通過再保險的方式轉嫁一部分風險責任,也能達到力求風險單位分散的目的。
5.風險必須具有現實的可測性。在保險經營中,保險人必須制定出准確的保險費率,而保險費率的計算依據是風險發生的概率及其所致保險標的損失的概率。這就要求風險具有可測性。如果風險發生及其所致的損失無法測定,保險人也就無法制定可靠穩定的保險費率,也難於科學經營,這將使保險人面臨很大的經營風險。因此,如果風險缺乏現實可測性,一般不能成為可保風險。
但是,可保風險的條件也會隨著保險技術的發展和外部環境的變化而發生改變,如市場競爭、國家政策等。當然,我們也不能因此而完全否定可保風險的基本條件,從而保證保險經營的科學性。因此,保險人在經營過程中界定可保風險時,堅持上述條件的同時,還要考慮其他因素的影響。
保險有哪些特徵?
(一)互助性
保險具有「一人為眾,眾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險在一定條件下,分擔了單位和個人所不能承擔的風險,從而形成了一種經濟互助關系。這種經濟互助關系通過保險人用多數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建立的保險基金對少數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提供補償或給付而得以體現。
(二)法律性
從法律角度看,保險又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損失賠償的一方是保險人,接受損失賠償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
(三)經濟性
保險是通過保險補償或給付而實現的一種經濟保障活動。其保障對象財產和人身都直接或間接屬於社會再生產中的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兩大經濟要素;其實現保障的手段,大多最終都必須採取支付貨幣的形式進行補償或給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無論從宏觀的角度,還是微觀的角度,都是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關的。
(四)商品性
保險體現了一種對價交換的經濟關系,也就是商品經濟關系。這種商品經濟關系直接表現為個別保險人與個別投保人之間的交換關系;間接表現為在一定時期內全部保險人與全部投保人之間的交換關系,即保險人銷售保險產品,投保人購買保險產品的關系;具體表現為,保險人通過提供保險的補償或給付,保障社會生產的正常進行和人們生活的安定。
(五)科學性
保險是處理風險的科學有效措施。現代保險經營以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等科學的數理理論為基礎,保險費率的釐定、保險准備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學的數理計算為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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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險業基礎建設有哪些

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今後較長一段時期保險業發展的總體要求、重點任務和政策措施,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穩健、誠信規范,具有較強服務能力、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現代保險服務業,努力由保險大國向保險強國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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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險的產生有哪些基礎

1.風險的客觀存在是保險產生的自然基礎;
2.商品經濟是保險產生的經濟基礎;
3.概率論和大數法則是保險產生的數理基礎。

4. 保險產生的經濟基礎有哪些

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不可避免性,使人們產生了對保險保障的需求,但這只為保險的產生提供了必要性,要使之成為可能還必須具備相應的經濟基礎。
剩餘產品的存在為保險的產生與發展奠定了經濟基礎。而剩餘產品只有在生產力發展到--定階段時才會出現。在生產力水平極其低下的原始社會,人們使用的是最簡單的勞動工具,從事的是最簡單的生產勞動,他們身無長物,衣食無著,在這一階段無任何剩餘產品可言。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社會分工的出現,人們的產品除了維持生活外有了-定的剩餘,這時產生了私有制,私有制的出現,使原始社會解體.人類社會進入了奴隸社會。在這一時期,出現了商人、高利貸者,社會生產被分裂成許多具有獨立經濟利益的私有生產者,這時有了較低層次的商品生產與商品交換,但人們的勞動聽能提供的剩餘產品相當有限,因而無力建立物資後備,當然也就無從談到保險。封建社會的生產力水平較前兩個階段有了長足發展,剩餘產品有所增加,但其經濟特徵或經濟主體是自然經濟,難以形成社會性的後備基金。當人類社會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後,生產力水平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生產和貿易的規模不斷擴大。產業革命的爆發,使資本主義社會的分工愈來愈細,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有了充分發展,從而社會出現了較多的剩餘產品,保險的產生才具備了條件。
保險是以眾多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形成的保險基金來補償其中少數投保人受到的經濟損失,因此,在全社會的范圍中集合起大批投保人是發展保險的內在要求?而這在分敞,封閉的以自然經濟為基礎的社會里是無法實現的;只有在生產社會化、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條件下,生產者之間形成了普遍的社會經濟聯系的時候,他們才有可能為求得保障這個共同利益而結合起來,由此而推動了保險的發展。因此,剩餘產品,商品經濟是保險產生和發展的強有力的經濟基礎。

5. 保險經營應該遵循哪些原則

2003年元月1日起新實施的《保險法》將作為保險四大原則之首的誠信原則被明白無誤地寫進了法律。在新增的6條規定中,有3條與誠信有關。「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保險經營的宗旨寫進了第一章「總則」中,「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保險代理人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更是切中要害,「保險公司的營業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及其他有關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也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和指導意義。下面就誠信原則對保險公司的持續穩健發展的重要作用加以論述:
一、誠信對保險公司持續穩健發展的重要作用
誠信是維護市場秩序的必要條件。信譽、信用、信義是市場經濟的基石,企業要講誠信這不僅是社會的要求,也是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企業與社會之間有一種根源源於誠信原則的承諾,不遵循這種承諾的企業,可以矇混一時,但不可能長久生存下去。保險公司的經營特點決定了在其發展中,誠信尤其具有重要的意義,它是保險公司的立業之本和持續穩健發展的基礎。
(一)誠信是保險公司行為規范的重要方面。誠信即忠誠老實,遵守信用是人們行為的一種規范,也是協調人際關系的基本要求。做保險首先要學會做誠實守信的人,因此可以說,保險企業行為規范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誠信。《保險法》明確規定從事保險活動要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險公司推行誠信原則的關鍵是用誠信價值觀凝聚全體員工,用誠信服務規范約束全體員工,使員工的思維與行動成為體現公司價值觀和目標的有機統一體。集體目標的實現來自於每個個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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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努力,個體理性是集體理性的必要條件,保險公司的良好信譽必須建立在全體員工誠實守信的基礎之上。
(二)誠信是保險公司展業的基本准則,發展業務要以誠信為前提,對客戶要真誠相待,要為客戶提供全面的信息咨詢服務,設計最合適的保險方案,核保理賠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條款的規定,及時、准確、高效地完成。因此,從本質上來講,保險公司經營的是一種信任關系,以誠信為本是其生存發展的內在需要,加強誠信建設,提高公司的誠信度,營造良好的誠信氛圍是提高保險公司競爭力的重要任務。
(三)誠信是保險合同的基礎,是保險公司維護信譽的基本要求。保險從其含義來講是一種通過合同方式來處理風險的經濟補償制度,它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一中契約行為,是一個關於未來的承諾,它為保戶安排了一個可以理性預測和確定的未來,保險合同的確定來自於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標的的共同價值的認可,由於有關實際價值的信息是不對稱的,為了保證保險合同的有效公平,雙方必須堅持一種基於誠信的協商與合作態度。營銷員要向投保人正確地解釋條款,而不能誤導客戶,客戶也要如實告知自己的真實情況。這是確保能夠順利履行的基礎。
(四)誠信是保險公司品牌管理的核心。市場是企業賴以生存的土壤,擴大市場份額,培育和開發有潛力的未來市場,都離不開品牌建設。不論哪一家保險公司,要想獲得穩定長久的發展,都必須加倍珍惜,維護自己的品牌。入世以後,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不僅將與國內保險公司競爭優質保源,爭奪保險人才,更重要的是他們還將通過其優良的品牌、先進的技術以及優質的服務贏得客戶的信任。保險經營的最高增界是要在社會公眾中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以此實現自身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贏,而品牌管理的核心是堅持誠信,保險公司唯有誠信才能贏得客戶的忠誠。
二、《保險法》對投保人違背誠信原則的相關規定
新的《保險法》為體現誠信原則的重要性不僅加大了對保險人的監管、監督力度,同時也對投保人的行為進行了約束,投保人一旦違背誠信原則進行「騙保」,保險欺詐,不但得不到保險金,還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下面通過幾個實例來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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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違背誠信原則進行保險欺詐造成的後果及危害,從而進一步說明誠信原則在保險經營活動中的重要性。
(一)故意不如實告知。《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具體來講,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就有殘疾,疾病或不適症狀或正在服葯治療,或者其具有一定的職業類別,業余愛好,生活習慣、家族病史等重要情況,這些情況是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附加條件承保,但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告知保險人,而保險代理人為促成業務明知有隱情卻不促其如實告知,而是與當事人互相勾結,待簽訂保險合同一段時間後即以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為由申請理賠。例如:2002年4月5日,長春某保險公司接到報案,稱被保險人陳某於2002年3月29日在家中死亡,申請死亡保險金37.5萬元。因為案件涉及金額較大,該保險公司非常重視。理賠人員仔細審閱理賠材料,廣泛調查,搜集證據,並請司法機關介入後,終於使這起涉案金額近50萬元的帶病投保騙賠案件告破。保險公司業務員與投保人及其親屬相互串通,故意偽造被保險人的健康和財務狀況,隱瞞被保險人身患癌症的重要事實,採用代簽名、代繳保費的方式來騙取保險金。
(二)故意製造保險事故。《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有相關條款規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具體表現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受益人違背社會道德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然後惡意製造保險事故,以騙取保險金。由於此類保險欺詐行為往往與違法犯罪聯系在一起,因此盡管此類案件較少,但其所造成的影響和危害卻最嚴重。1997年9月3日,劉某為其開計程車的妻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一份終身還本保險,保險期限一年,受益人為劉某本人。根據條款規定,如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身故,保險公司將給付6萬元的保險金。1997年12月14日上午,劉某因瑣事與妻子爭吵,早有殺妻之念的他,將妻子活活掐死,並用剪刀在其右胸部刺了一刀後,偽造現場故意翻箱倒櫃,將妻子身上的金銀首飾取下藏起來後,溜出家門。原本劉某希望鄰居發現後代他向警方報案的。但他在外轉了一圈回來後,家中仍無半點動靜,無奈之下,劉某隻好自己報案。警方經過深入細致的調查取證後,認為劉某有作案的嫌疑。為進一步取證,警方欲擒故縱,故意將已置留2天的劉某放回,發現劉某回家後的第一件事就是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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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保險公司申請給付其妻子的6萬元身故保險金。後經公安機關的審訊和進一步調查取證,一樁殘忍的殺妻騙賠案終於告破。
(三)出具虛假證明或虛假發票。《保險法》規定,保險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假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具體表現在,被保險人出險後為了騙取保險金,一些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採取各種手段,從有權部門開具虛假的證明或發票。而一些有權部門往往因為各種社會關系或是接受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好處,或者認為「反正不要我掏腰包」,便不顧原則,玩忽職守,為保險欺詐大開方便之門。如在為被保險人進行傷殘鑒定時,有意誇大傷殘等級,被保險人明明是因自殺或疾病身故,卻應投保人或受益人的要求開出意外身故的證明。證明被保險人原有的殘疾是由保險事故造成的,虛開醫療費用發票等等,還有一些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為騙取醫療補貼或醫療費用保險金,故意小病大養,呆在醫院不出來,或以住院為名行掛床治療之實,或以保險事故為名治療不屬保險責任范圍的疾病等,有的乾脆挺而走險製造假證明、假發票。下面一起「騙保」案就屬於這一類型。周某,男,某國稅局職工,2002年初參加城鎮職工大額補充醫療保險。2003年1月19日周向該縣社會醫療保險管理處提出理賠申請,稱其在2002年共住院7次,發生費用總額153146.22元。根據保險條款及協議規定,保險公司應在醫保統籌基金支付21000元後支付大額醫療費用108778元。經理賠部門人員審核,發現理賠材料中有3張醫療費用發票為手開發票,涉及金額140209.8元。理賠人員前往該醫院調查,證實這3張發票均為自製的假發票,因為該醫院實行電子化管理,根本沒有手寫發票。
三、只有做好保險欺詐的有效防範才能將誠信原則落到實處
以上的幾個保險欺詐、保險騙保案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僅有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方面的原因,也有保險人及社會方面的原因。中國的民族保險業要想持續穩健的發展,就必須將誠信原則落實到每一筆保險業務中,並且需要全社會都要共同關注。因此,保險公司在發展業務的同時還要有效地防範保險欺詐,保險騙保。如果忽視了這種現象,將會給保險公司帶來許多負面影響,讓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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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者對保險公司產生誤解,產生投保容易,理賠難的看法,對保險業的發展將非常不利,所以我認為將誠信原則落實到保險經營活動的每一項工作中,還應該做好有效防範保險欺詐、保險騙保、保險業應從以下方面來防範風險,才能確保保戶利益,中國的民族保險業才能夠做大做強。
(一)從保險公司內部著手
1、要完善保險條款,減少保險欺詐發生的可能性。盡管保險條款是由保險人單方面預先制定的,但是保險合同簽定後,保險條款就轉化為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投保人和保險人均具有約束力。因此,保險人在擬定保險條款時,必須用詞准確、規范、明確具體說明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目前我國的許多保險條款均沒有明確列明保險欺詐、保險騙保除外責任,僅僅是在除外責任中籠統地規定對於因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這樣的規定顯然沒有包含保險欺詐的全部內容。為了更好地防止保險欺詐的發生,應該明確保險條款,完善保險合同的內容在除外責任中應列明欺詐責任。只有這樣才能減少保險欺詐的發生。
2、提高理賠人員的素質,建立科學的理賠程序和規范理賠制度。必須按承保和理賠分離的原則,建立專門的、高水平的理賠制度。現場查勘,必須嚴格認真,以弄清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損失情況,對保險金請求人所提交的有關證明,要仔細審查是否齊全、屬實。要建立健全核賠制度,對理賠實行監督。具體地說,保險公司的各級理賠人員,都必須嚴格依照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進行理賠。每一起理賠都必須經過主管領導或上級公司的審批,必要時還應經過專家論證。保險公司還要建立規范的理賠制度,實行接案人、定損人、理算人、審核人、審批人分離的制度和現場查勘雙人制。做到人人把關,各司其職,互相監督,嚴格防範,以確保理賠質量。同時理賠工作應嚴格按審查程序步步深入,並建立事故查勘報告檔案,以備復核和總結經驗教訓。在理賠工作中,若發現以賠謀私或內外勾結欺詐的,必須嚴肅處理。只有這樣,才能把好理賠關,有效地制止和杜絕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
3、完善保險公司內部監控機制,嚴格管理,謹防疏漏。保險公司內部要建立承保核審制度,對所承攬業務的風險要按程序進行反復識別,評詁和篩選。以便有效控制風險。對承保審核人員要有相應的資格認定,評聘制度,只有具有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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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專業知識,強烈的工作責任心,且富有實踐經驗的人,才能充當核保人。除此之外,還需建立承保核保檔案和審核人員的崗位責任考評制度,以完善的管理確保承保質量。
(二)從保險公司外部環境著手
1、加大《保險法》的宣傳力度。嚴厲打擊保險欺詐行為。首先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和宣傳我國新修訂的《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律,領會其有關保險欺詐規定的精神實質,並積極向社會各界宣傳,使公眾對參加保險有正確的認識,自覺地防止各種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要讓公眾知道,反保險欺詐不僅將使保險公司得益,廣大被保險人也將從中受惠。同時應建立舉報獎勵機制,可考慮設立專項獎勵基金,公開舉報電話,利用知情人的求財心理,獲取社會面的反欺詐情報。實踐證明群眾的舉報對保險欺詐案的偵破非常有效,其次,保險人要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與保險欺詐行為作斗爭。當保險欺詐行為發生後,保險人應積極向有關部門揭發、檢舉、督促他們對欺詐者予以行政或刑事處罰,決不能因為怕失去保戶而姑息遷就,最後,司法部門要嚴格執法,切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要正確處理好每一個案件,不僅需要辦案的司法人員有扎實的法律功底,還要有全面的保險知識,因此,必須切實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以利於及時發現和查處保險欺詐行為,維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2、借鑒歐美國家成功經驗,成立全國或地區性的反保險欺詐組織。歐美國家保險同業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成立了許多反保險欺詐的聯合組織,開展卓有成效的工作,可以借鑒。聯系我國現狀,可考慮在保監會的政策引導下,由保險行業協會牽頭組織,各保險公司參與,公安、檢察機關配合,聯絡各保險中介組織,共同出資成立全國或地區性的類似「保險欺詐調查協會」的組織,要制定工作章程,規定各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統一行動綱領,從立體層面開展綜合治理。
3、加強保險行業與公安、檢察、司法等部門的聯合,發揮各自特長。在目前條件下,合作的方式應該是多層次、全方位的,既包括高層合作,也包括基層單位間的相互合作,可以是個案合作,也可以成立相應聯絡機構。合作內容可包括,編輯保險欺詐案例,交流和傳授保險欺詐案的偵破方法,以及在保險欺詐案發生時,聯合協同破案等。
四、如何打造誠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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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的論述可以看出,誠信原則在保險經營活動中的確很重要,但是面對入世後「洋保險」的進入,中國的民族保險業應該怎麼做才能立於不敗之地呢?也就是說應如何打造中國的誠信保險呢!除了上面談到的有效防範保險欺詐外,我認為還應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增強保險理念。保險行為是以合同為紐帶,以信用為保障的資源配置機制,保險人要以最大誠信原則為基礎,把誠信作為一種與資金、設備同等重要的「資本」,通過市場的優化配置來參與競爭,與被保險人建立起相互信任、共守承諾的良好關系。
(二)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由於中國保險業起步較晚,在發展中缺乏與之相適應的制約和規范機制,一些代理人受到利益驅動,做出了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這直接影響了保險公司的聲譽。因此,在整頓、規范保險市場時,各保險公司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特別是一線展業人員在展業技巧、服務手段、道德修養等方面的培訓。同時,要對代理人、經紀人嚴把「進入」關。通過必要的培訓,考核和行政、經濟手段,使其具備較高的業務素質和道德水準。積極履行職責,為保險公司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提高服務水平。保險業服務水平的提高,不僅有賴於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先進的硬體設施,更重要的是要提高每個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服務技能,增強服務意識,使服務理念滲透到保險業務的每一項工作之中。
(四)完善市場規則。新修訂的《保險法》將保險業的誠信原則提到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位置,對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人分別增加了在誠信方面的具體要求,還增加了保險公司在保險委託代理關系中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加大了對保險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這些規定對規范保險人的經營行為起到了積極作用,使保險公司必須更注重對員工的誠信教育。
(五)延伸誠信管理體系。保險人在打造保險誠信品牌的過程中,要建立起職責分明的內部管理體系。市場銷售、財務、業務部門都是這一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人要認真執行保險誠信監管的各項規定,負責對投保人和展業人員進行評估建立起客戶信用管理檔案和誠信管理系統,制定保險業的誠信規則。監督業務部門的操作流程,對理賠案件進行回訪跟蹤。
(六)建立真實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真實而完整的信息披露既有利於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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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自身發展和壯大,也有利於政府管理部門實施有效監管,增加行業透明度。因此,保險人有責任和義務向上級監管部門與社會公眾提供內容真實、材料翔實的信息,政府監管部門則要對這些信息進行分類把關,制定相應對策,維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七)加大保險監管的制裁職能。保險監管機構不僅要對保險人進行日常業務監管,而且還要制定一套對保險信用進行監管的方案,通過對信息採集,對保險人的信譽度進行綜合測評,對信用較差的保險人加以行政、經濟制裁,對信用較好的保險人則予以適當獎勵,並定期向公眾披露保險人信譽度的測評情況
總之,通過以上的論述及對幾個案例的分析、論證,充分說明了誠信原則在保險經營活動中無論對保險公司的長遠發展來講,還是對維護廣大保戶的切身利益來看都頗為重要。因此,誠信建設是保險業的基本原則。正如《保險法》所規定的那樣。「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保險這一經濟助推器和社會穩定器的作用。但是,如果沒有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的信任,保險業就不會發展壯大,詐保、騙保就會防不勝防,整個保險業就會失去發展的環境,存在的空間。而時代需要保險業的快速健康發展,強烈呼喚誠信回歸。因此,只有建立和完善保險誠信體制,打造保險業的誠信品牌,保險公司才能持續穩健發展,中國的民族保險業才能夠做大做強。
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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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險的基礎條件是什麼

保險產生與發展的條件1.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觀存在是保險產生和發展的自然基礎。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觀存在,決定著風險的存在。人類對付風險的辦法很多,可以概括為從兩個方面進行,一是採取各種措施來防止風險事故的發生,降低風險事故發生的概率,縮小損失規模。二是建立後備基金,在風險事故發生造成損失時,及時進行補償。而保險就是組織後備基金進行損失補償的有效機制之一。「無風險,無保險」是對保險產生和發展的最好詮釋。
2.剩餘產品的存在和增多是保險產生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剩餘產品的存在是物質損失補償得以實現的前提。在原始社會,生產力水平低下,人們的勞動成果僅能維持眼前的生計,不可能建立相當規模的物資後備。只有到原始社會末期和奴隸制社會,完成第一次和第二次社會大分工,生產力有了發展,社會產品有了剩餘,生產者才有可能把一部分剩餘產品積存起來,作為後備。由此可見,剩餘產品的生產和增多,是建立物資後備的基礎,因而也是保險產生和發展的物質基礎。
3.商品經濟一定程度的發展是專業性保險產生和發展的經濟條件。隨著生產的發展,出現了商品、商人和市場,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貨幣應運而生。貨幣形態的後備也隨之出現,這是保險基金的一般價值形態。
然而保險的形成,特別是現代商業保險的形成與發展,還依託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1)商品經濟的發展促進了社會分工的細化,保險作為一種特殊的職能部門,由此從商品生產環節獨立出來。
(2)商品等價交換的原則運用於保險經營之中,使保險合同關系成立,並促進保險基金積累。
(3)發達的商品經濟關系,使廣大的生產者結成普遍的經濟聯系,奠定了保險經營的科學基礎,即眾多同質風險的存在,使運用大數法則來科學計算保險費率成為可能。
社會分工、等價交換和生產的社會化構成了保險形成的必要的社會經濟條件。事實上,伴隨著封建社會向資本主義社會的歷史性過渡,保險資本逐漸從社會總資本中分離出來,形成了保險資本,便產生了社會化的現代商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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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險公司 基礎管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保險公司業務范圍管理,建立健全保險市場准入和退出機制,促進保險行業專業化、差異化發展,引導保險公司集約化、精細化經營,根據《保險法》、《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業務范圍,是指保險公司的原保險業務,不包括再保險業務、保險資金運用業務和代理銷售其他保險公司的產品。
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分類方式
第四條根據保險業務屬性和風險特徵,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分為基礎類業務和擴展類業務兩級。
第五條財產保險公司基礎類業務包括以下五項:
(一)機動車保險,包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
(二)企業/家庭財產保險及工程保險(特殊風險保險除外);
(三)責任保險;
(四)船舶/貨運保險;
(五)短期健康/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條財產保險公司擴展類業務包括以下四項:
(一)農業保險;
(二)特殊風險保險,包括航空航天保險、海洋開發保險、石油天然氣保險、核保險;
(三)信用保證保險;
(四)投資型保險。
第七條人身保險公司基礎類業務包括以下五項:
(一)普通型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
(二)健康保險;
(三)意外傷害保險;
(四)分紅型保險;
(五)萬能型保險。
第八條人身保險公司擴展類業務包括以下兩項:
(一)投資連結型保險;
(二)變額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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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保險的三大基礎理論

財產保險:財產保險是以物或其他財產利益為標的的保險;是指除人身保險外的其他一切險種,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農業保險等。它是以有形或無形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一類實償性保險。(一)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是特定的根據機構改革的需要,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已分成若幹家專業保險公司,比如中保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等。因此,在財產保險合同關系中,有權作為保險人而開展各種保險業務的,只能是中保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在全國各地的分支機構。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以任何方式開展財產保險業務,除非有國家有關主管機關的特別批准。財產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則是不確定的,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可以是企業法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可以是合夥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私營業主和一般公民個人。(二)財產保險合同是諾成合同我國財產保險合同不以投保方支付保險費為合同的成立要件,雙方當事人只要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協議,合同即生效。投保人應按雙方約定,及時繳納保險費。保險人應對合同生效後的保險合同標的負責,包括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之前的那一段時間。(三)財產保險合同是附條件的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生效後,只有在發生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並導致財產損失時,保險人才負賠償責任。換句話說,財產保險公司是以將來事故的發生為補償條件的,所發生的事故必須是財產保險合同中約定事故范圍以內的事故,而且必須造成保險財產損失,否則,保險人不承擔責任。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保險責任限額為限,被保險人發生的超出保險金額或者保險責任限額的損失,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四)財產保險合同是要求高度誠信的合同所謂誠信,就是指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財產保險合同的特殊性要求雙方當事人嚴格遵守誠信原則,堅決反對弄虛作假以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投保人申請保險賠償,必須如實說明保險事故的發生情況,以及財產損失的范圍。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應即時通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盡快了解情況,介入保險事故處理,確定合理的賠償范圍和最終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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