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法典的基本原則有
一、關於民法典的基本原則
民法典基本原則,是指其效力貫穿於民法典始終的民法根本規則。
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中有兩條價值線索。一條是合法權益受保護原則、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另一條是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公平原則。
(1)平等原則使得民事主體適用相同的經濟社會生活規則;自願原則使得民事主體可以在經濟社會生活中憑借自己的自由意思追逐合理利益;合法權益受保護原則使得民事主體在經濟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合理利益能夠得到法律保障。
以上三原則是社會效率的源泉,構築了市場經濟及自由競爭的法律基礎,被稱為「基本體制原則」。
然而,基本體制原則的功能經充分發揮,時日既久,民事主體在經濟社會生活中成敗效果會逐步累積,導致日益嚴重的強弱分化。嚴重的強弱分化會帶來巨大的社會問題,使社會正義價值受損。
(2)為了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後一條價值線索逐漸在民法中突顯出來,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則分別從不同角度對前一條線索形成限制和修正。其實質是國家以公權力之手對自由市場機制進行一定的干預,從而使社會正義價值得到體現。以上三原則被稱為「體制限制原則」。(《民法總則》第九條確立了一條全新的基本原則即「生態環境保護原則」,也被譽為「綠色原則」。也屬於體制限制原則。)
(3)基本體制原則與體制限制原則並非平行關系,而是有主有輔。平等、自願、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構成基本體制原則,居於主導地位,這條價值線索若不存在,民法本身就不復存在,市場經濟與自由競爭機制也不復存在。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則、綠色原則構成體制限制原則,居於輔助地位,其功能在於使基本體制妥當發揮功能,故其雖對基本體制原則形成一定的限制和修正,但決不是顛覆和取代。
從根本上講,社會正義價值主要依靠公法和社會法去實現,作為私法的民法雖然也對社會發展和需求做出回應,並在自己彈性范圍內進行一定的調整,但是這種調整絕非否定自我;否則,社會效率價值在法律上就無從貫徹了。
二、民事權利的法律保護原則
民法,就是民事權益保護法。民法典的根本目的是保護民事主體的利益,維護經濟社會秩序。而民法典對民事主體利益的保護,是通過對民事權利的保護實現的。沒有保護,就沒有權利。民事權利的法律保護可視為整個民法典的核心。《民法總則》審理時,將其從草案的第九條前移至第三條,就是因為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是民法的基本精神,統領整部民法典和各民商事特別法,進一步突出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的理念。
《民法總則》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區別《民法通則》第5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這一條就是關於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神聖不可侵犯原則的規定。也簡稱私權神聖原則。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其基本含義在於:(1)民事主體可以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各項民事權利,以實現一定的利益;同時不得侵犯其他民事主體的正當合法的權益。(2)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受到不法侵犯,依法可以請求侵害行為人停止侵犯、賠償損失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受國家強制力保障。
(一)、理解此原則需要注意的問題
(1)注意這一條的表述中,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前面沒有「合法」二字;而其他權益前限定「合法」二字。如何理解?梁慧星在《民法總論》中認為,權利乃使主體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既然權利內含「法律上之力」的保護,則其本身並不存在「不合法」的問題。利益因其並非盡皆受到保護,故可以在之前加「合法」的限定。
(2)確立合法權益受保護原則的意義。民法性質上屬於權利法,奉行權利本位。民法典認可民事主體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獲得的民事權利和合法利益能夠被法律所保障,這是市場經濟中激勵機制的源泉,有構建社會經濟基礎的意義。
(3)本條不是規則,不是法官裁判的依據。只是作為一種法律理念,主要是在法律解釋與漏洞補充中發揮作用。法官在解釋法律時必須遵循民法典上權利保護的價值取向,在考慮案件中涉及的「合法權益」要素,尤其在合法民事權益不予保護之時,必須嚴格謹慎地進行論證。
(4)「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可以拆分為四部分: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合法利益。其中的其他權利是指兼具人身性、財產性的綜合性權利,如股權、繼承權等。
(5)保護權利除了公力救濟(訴諸法院)外,還包括私力救濟,主要是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及自助行為三種。
(二)關於民事主體范圍問題
一切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均受法律保護,相對於《民法通則》及以前的民事法律規定,《民法總則》有以下幾種特殊的民事主體需要注意。
(1)其他組織。
其他組織通常不具有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他們對權利的享有具有從屬性。如個人獨資企業的權利從屬於投資人、分公司的財產權從屬於總公司等。
(2)胎兒的利益保護。
具體體現在《民法總則》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視為自始不存在。」胎兒在這里擬制為人。胎兒的權利只是一種期待權或者說是一種或有權利,該權利的享有以胎兒娩出時存活為前提。
(3)死者名譽等權利保護。
死者雖不享有民事權利,但是死者的遺物、遺骨、姓名、名譽、榮譽等仍為其近親屬權益之客體。如果損害公共利益,還可以通過公益訴訟予以保護。
(4)設立中的法人的權益保護。
設立人已經開始設立法人,但是法人尚未成立,此時法人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權益如何保護?《民法總則》第75條第1款規定「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可見,設立中法人的權益仍受法律保護,但以法人成功設立為條件。
(三)、民事權利保護的客體范圍要注意以下幾點。
(1)民事權益既包括法定權益也包括意定權益。
(2)民事權益具有開放性。
(3)注意公共利益的保護。
(四)、司法實踐中,關於民事權益的保護還要注意的問題。
(1)我國沒有債權侵權制度。
民事權利的法律保護原則上及於所有權利,既包括人身權也包括財產權,既包括物權與包括債權。但是債權具有相對性,因此債權只存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不適當履行債務,不存在侵權問題。
(2)人格權不允許放棄。
例如當事人不能放棄生命權或允許他人剝奪自己的生命權。
(3)身份權也不允許放棄。
例如監護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不事人不能放棄、隨意處分自己的權利。
(4)公權力介入。
公權力介入民事權利主要體現在對民事徵收和徵用。《民法總則》第117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5)禁止權利濫用。
濫用民事權利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民法總則》第132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三、立法體例問題
法國、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傳統民法典沒有首章規定「基本原則」的立法體例。平等、自願、公平、權利受保護這些民法基本價值理念,一般不會在民法典中明文規定。將基本原則作為民法典首章的立法體例來源於社會主義法系。基本原則與立法目的、調整對象一起,是社會主義民法典的重要的「體系標識」之一。
我國為什麼要採用這樣一種立法體例?可以這樣理解:大陸法系法治發達國傢具有綿亘久遠的私法傳統,民法是其自身歷史自然發展的一個結果。自由、平等、公平等理念並非民法典的衍生物或是民法典的結果,而是民法典賴以產生的前提,這些前提性因素含在其久遠的私法傳統之中,不需要藉助民法典規定的方式去「無中生有」地創造出來。而且,這些價值理念也不是裁判規范,規定在民法典中也沒有裁判意義。
與之相反,中國沒有私法傳統。制定《民法通則》時就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自覺改革,而非自下而上的自發演進。這種法制發展方式決定了我們的經驗和需求與西方恰恰相反。《民法通則》立法時,我們的社會上尚不存在自由、平等、權利這些前提條件,當然也就無法向民法供給;相反,社會上到處充斥著民法的反對因素。所以當時需要,是先在法律中「創造」出這些本不存在的前提性因素,再向社會輸出和滲透,以期克服社會上的反對因素,促進社會變革。這是我國特殊背景下的特殊需求。
參考文獻:
①2017年4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條文理解與適用》(主編沈德詠)。
②2017年4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總則〉條文理解與司法適用》(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民商事專業委員會編著)。
③2017年5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總則評注》(主編陳甦)
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於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法律分析】
民法典以條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規則來規范各式法律行為、身份行為。有的民法典會酌采習慣法作為補充規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規定以當事人間私法自治的方式彌補各種法規的不足。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准則,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現有民事立法存在主體多元化、法律淵源眾多等問題,並未形成系統。民法典有上千個條文,涉及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多且復雜。如何將這些已有的法律法規串在一起,缺乏共識,需要處理好法典編纂和單行法的關系。此外,民法編纂,要借鑒國外有益的立法經驗,更要從實際出發,反映社會的政治經濟發展要求,在實踐中需要權衡。全體公民民事權利平等的原則、絕對所有權制度、契約自由及過失責任原則等,這些都是代表著資產階級的自然法領域中的「天賦人權」理論在此民法典中的體現。而私權神聖的核心就是所有權絕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Ⅲ 中國民法典的歷史根基是什麼
「編纂一部真正屬於中國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人的夙願。」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岳仲明對於即將頒布的民法典的評價。而為了等來民法典,無數法律人曾為之思考與奮斗。而這部民法典相較以前,對民事法律做了哪些變動與刪減,文末更有全面解讀的文件。
03、合同編(463-988):占據民法典半壁江山
——「禁止高利放貸」擬入法:對於高利放貸問題,民法典草案作出了強硬回應。此前合同編草案二審稿規定,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解決民間借貸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民法典草案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將這一款修改為: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一章,具體有三個改動:
001、增加規定保理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規定: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范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轉讓價款、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保理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002、規定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保理人發出的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後,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對保理人不發生效力。
003、完善同一應收賬款有多個保理人時的受償規則,規定: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均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受償;均未登記的,由最先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保理人受償;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應收賬款比例清償。
04、人格權編(989-1039):人格權獨立成編
在小編還讀書時候,人格權是否需要獨立成編就已經成為學術界激烈爭論的焦點,幾年過去這一問題最終塵埃落定。
王勝明委員認為,民法典草案將人格權獨立成編,符合民法對人身權和財產權並重的發展方向。左中一委員表示,人格權編是以人民為中心理念的具體體現。李巍委員表示,人格權編是民法典體系的一大創新,體現了民法典在編纂過程中的中國特色。
——預防職場性騷擾問題的立法有了最新進展。此前人格權編草案三審稿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為使這一規定在防止職場和校園性騷擾方面更有針對性,民法典草案將「用人單位」修改為「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隨著近期曝出個別高校教師性騷擾學生的消息,社會各界對完善法律法規防止、懲治性騷擾行為的呼聲進一步高漲。建立防止性騷擾的「防火牆」,必須明確容易發生性騷擾的單位、場所的有關責任。
——完善了隱私的定義,增加了維護私人生活安寧、排除他人非法侵擾的內容。相關條款修改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05、婚姻家庭編(1040-1118)
——進一步明確近親屬范圍。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規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有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認定較為困難,不宜以此界定是否為近親屬,建議刪除這一規定。對此,民法典草案採納這一意見,刪去該款規定。
——合理確定無效婚姻的情形。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規定,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有的專家學者和地方提出,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情形較為復雜,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達到婚齡等問題,也可能僅是違反結婚登記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認定為無效,可在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婚姻效力。對此,民法典草案刪去這一規定。
——明確對隱瞞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銷機關。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為更好解決「是否婚前如實告知患病情況」的認定困難問題,民法典草案刪去此種情況下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婚姻的規定,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撤銷權。
孟強表示,實踐中,婚姻登記機關更多是對結婚登記的要件形式進行審查,而婚姻登記機關既沒有能力、也沒有法定職權對於一方是否健康、是否隱瞞重大疾病等事實進行核實和認定,所以這項職權交由法院來行使更有可操作性。
06、繼承編(1119-1163)
設立了遺產管理人制度,便於解決遺產繼承問題。
07、侵權責任編(1164-1258)
——自甘風險。《民法典(草案)》第1176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損害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私力救濟。《民法典(草案)》第1177條作出了規定,但現實生活中可能出現適用不當的問題,因此必須對私力救濟嚴格限制。
——高空拋物。《民法典(草案)》第1254條作出了規定,對高空拋物墜物零容忍!民法典草案進一步完善高空拋物墜物責任規則,將保障責任落實到位,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情形的發生。此處將「建築物管理人」責任主體明確。
我國民法典的立法過程可謂艱難!
195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力量起草民法典。此後,由於反右斗爭擴大化,立法活動被終止。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議程,並於1964年完成了草案(試擬稿)。後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
1979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組織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雖然草案並未正式通過成為法律,但現行的民法總則都是以該草案為基礎。
2002年12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民法草案。之後,由於物權法尚未制定,加之對民法草案認識分歧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終被擱置下來。
2014年11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
2016年3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副秘書長、發言人傅瑩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民法典編纂工作已經啟動,從做法上分兩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總則,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民法總則的徵求意見稿已經出來,預期6月份能夠提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
2016年6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標志著民法典編纂工作進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新增離婚冷靜期。
2019年12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岳仲明表示,由民法總則和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合並組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將提交即將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這是合並後的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
在回應記者關於2020年立法規劃提問時,岳仲明再次表示,立法工作計劃已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民法典草案將提請2020年3月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這將成為新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
鑒於發生新冠肺炎重大疫情,為貫徹落實黨中央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重大決策部署,持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2020年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適當推遲召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具體開會時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另行決定。
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秩指出;「民法典的編纂對於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來說是一件大事。單從立法技術角度講,就算是以成文法為法律傳統的國家,也未必就一定需要有一部民法典。但是如果一個國家決定要編纂民法典,其實是給自己出了一道測試題,它要檢驗立法機關的立法理念,要檢驗民商事審判的水準,要檢驗法學尤其是民法學研究的水平,從某種意義來講也是對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軟實力的一次檢驗。在這次檢驗中,究竟能夠交上一份什麼樣的答卷,影響是相當深遠的。」
讓我們拭目以待,期盼新中國第一部《民法典》的正式出台!
Ⅳ 關於民法典的知識
民法典是指在採用成文法的國家中,用以規范平等主體之間私法關系的法典。民法典以條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規則來規范各式法律行為、身份行為。有的民法典會酌采習慣法作為補充規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規定以當事人間私法自治的方式彌補各種法規的不足。
【法律分析】
民法典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於憲法。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准則,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准則,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現有民事立法存在主體多元化、法律淵源眾多等問題,並未形成系統。民法典有上千個條文,涉及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多且復雜。如何將這些已有的法律法規串在一起,缺乏共識,需要處理好法典編纂和單行法的關系。此外,民法編纂,要借鑒國外有益的立法經驗,更要從實際出發,反映社會的政治經濟發展要求,在實踐中需要權衡。全體公民民事權利平等的原則、絕對所有權制度、契約自由及過失責任原則等,這些都是代表著資產階級的自然法領域中的「天賦人權」理論在此民法典中的體現。而私權神聖的核心就是所有權絕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Ⅳ 什麼是民法典包括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立長遠的法律。
民法典系統整合了新中國成立70多年來的民事法律規范,以及大量的司法解釋。
民法典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將現行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匯編,纂修。對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作出有針對性新的規定。民法典將九部單行法律整合為一部法,但並不是根據舊的民法學來進行編纂,在順序上也沒有一致性。
民法典第一編總則,對自然人,法人,民事權利,民事責任,代理等等規定。
第二編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第三編合同,合同的一般規定,以及典型的合同,如買賣合同,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等。
第四編人格權利,包括生命權,姓名權,隱私權等等
第五編婚姻家庭,結婚,離婚,收養的規定
第六編繼承。法定繼承,遺囑繼承等等
第七篇侵權。一共12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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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民法典是一部什麼的基礎性法律
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網路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於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6)民法典的立法基礎是什麼擴展閱讀
195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力量起草民法典。此後,由於反右斗爭擴大化,立法活動被終止。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議程,並於1964年完成了草案(試擬稿)。後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
1979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組織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雖然草案並未正式通過成為法律,但現行的民法通則都是以該草案為基礎。
2002年12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民法草案。之後,由於物權法尚未制定,加之對民法草案認識分歧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終被擱置下來。
Ⅶ 民法典的基本內容
民法典主要內容包括總則篇、物權篇、人格篇、婚姻家庭、繼承篇以及侵權行為等,國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並對相關情況進行符合實際的修改和完善,而形成了民法典的相關內容,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法律分析】
民法典是指在採用成文法的國家中,用以規范平等主體之間私法關系的法典。民法典以條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規則來規范各式法律行為、身份行為。有的民法典會酌采習慣法作為補充規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規定以當事人間私法自治的方式彌補各種法規的不足。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准則,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現有民事立法存在主體多元化、法律淵源眾多等問題,並未形成系統。民法典有上千個條文,涉及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多且復雜。如何將這些已有的法律法規串在一起,缺乏共識,需要處理好法典編纂和單行法的關系。此外,民法編纂,要借鑒國外有益的立法經驗,更要從實際出發,反映社會的政治經濟發展要求,在實踐中需要權衡。全體公民民事權利平等的原則、絕對所有權制度、契約自由及過失責任原則等,這些都是代表著資產階級的自然法領域中的「天賦人權」理論在此民法典中的體現。而私權神聖的核心就是所有權絕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Ⅷ 民法總則草案是以什麼為制定基礎的
民法總則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期間的計算、附則,共186條。主要內容有:
一、關於基本原則和法律適用規則
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司法機關進行民事司法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准則。草案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民事活動的現實需要,對基本原則作了豐富和補充:
一是平等原則。草案規定,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於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特有的原則,也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二是自願原則。草案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自願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最基本的特徵,其實質是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願從事民事活動,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三是公平原則。草案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體現了民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對規范民事主體的行為發揮著重要作用。
四是誠實信用原則。草案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過程中,講誠實重諾言守信用。這對建設誠信社會、規范經濟秩序、引領社會風尚具有重要意義。草案同時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自覺維護交易安全;應當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應當遵守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民事主體合法的人身、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民事主體行使權利的同時,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草案第三條至第九條)
明確民事法律的適用規則,對於正確適用法律具有指導意義。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草案第十條)。民事關系十分復雜,對法律沒有規定的事項,人民法院在一定條件下根據商業慣例或者民間習慣處理民事糾紛,有利於糾紛的解決。二是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草案第十一條)。民商事領域有些法律規定了民商事活動的特殊規則,既涉及民事法律關系,也涉及行政法律關系等,需要在民法總則中作銜接性規定。
二、關於自然人
自然人是從事民事活動的重要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補充完善:
一是增加了保護胎兒利益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為了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有必要在需要對胎兒利益進行保護時,賦予胎兒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據此,草案在繼承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草案第十六條)
二是下調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標准。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的資格。民法通則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草案將民法通則規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准從「十周歲」降到「六周歲」,主要考慮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於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這一調整也與我國義務教育法關於年滿六周歲的兒童須接受義務教育的規定相呼應,實踐中易於掌握、執行。(草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三是完善了監護制度。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礙等情形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對這部分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予以彌補。草案針對監護領域的突出問題,對監護制度作了完善:
1.增加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子女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負有贍養、照顧和保護的義務,以強調家庭責任,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草案第二十五條)。
2.擴大了被監護人的范圍。草案將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納入被監護人范圍,有利於保護其人身財產權益,也有利於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更好地維護老年人權益(草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3.調整了監護人的范圍。民法通則規定,單位有擔任監護人的職責。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單位與職工之間主要是勞動合同關系,而且就業人員流動越來越頻繁,單位缺乏履行監護職責的意願和能力。與此同時,隨著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有監護意願和能力的社會組織增多,由這些組織擔任監護人可以作為家庭監護的有益補充,也可以緩解國家監護的壓力。這些社會組織擔任監護人應當具備的信譽、財產狀況等條件,可以由相關法律具體規定。據此,草案明確: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可以擔任監護人(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
4.完善了撤銷監護制度。針對實踐中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等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時有發生的情況,草案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依法指定新監護人,並對提起撤銷監護訴訟的主體、適用情形、監護人資格的恢復等作了明確規定(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此外,草案還理順了監護糾紛的解決程序,明確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三、關於法人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完善法人制度,對全面深化改革、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意義重大,是這次民法總則制定中的重點問題。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新的組織形式不斷出現,法人形態發生了較大變化,民法通則的法人分類已難以涵蓋實踐中新出現的一些法人形式,也不適應社會組織改革發展方向,有必要進行調整完善。由於法人是法律擬制的「人」,各方面對法人分類有不同認識,比如可分為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也可分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還可分為私法人、公法人等。不同國家的民事法律對法人的分類也不盡相同。經反復比較,草案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類,主要考慮:
一是營利性和非營利性能夠反映法人之間的根本差異,傳承了民法通則按照企業和非企業進行分類的基本思路,比較符合我國的立法習慣,實踐意義也更為突出;
二是將非營利性法人作為一類,既能涵蓋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傳統法人形式,還能夠涵蓋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等新法人形式,符合我國國情;
三是適應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要求,創設非營利性法人類別,有利於健全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有利於加強對這類組織的引導和規范,促進社會治理創新。據此,草案規定:營利性法人是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其股東或者其他出資人等成員為目的成立的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草案第七十三條);非營利性法人是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的法人。非營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員或者設立人分配利潤(草案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對公益的非營利性法人,草案明確了其終止時剩餘財產的分配規則:不得向其成員或者設立人分配剩餘財產;其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用於公益目的;不能按照章程或者決議處理的,由主管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以公益為目的的法人,並向社會公告(草案第八十一條第三款)。草案還對非營利性法人中的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捐助法人和機關法人作了相應規定(第八十二條至第九十條)。需要說明的是,草案只列明規定了比較典型的法人具體形式,對現實生活中存在的或者可能出現的其他法人形式,可以按照其特徵,分別納入營利性法人或者非營利性法人。相應地,草案不再規定民法通則中關於聯營的內容。
四、關於非法人組織
民法通則規定了自然人和法人兩類民事主體。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等大量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在實踐中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民事活動。各方的共識是,明確這些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可以適應現實需要,有利於其開展民事活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也與其他法律的規定相銜接。據此,草案賦予「非法人組織」以民事主體地位,並設專章作了規定。草案規定,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依法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營利性法人或者非營利性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等(草案九十一條)。草案還規定,非法人組織的成員或者設立人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草案第九十三條)。
五、關於民事權利
保護民事權利是民法的核心。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的要求,為了凸顯對民事權利的尊重,加強對民事權利的保護,同時也為民法典各分編和民商事特別法律具體規定民事權利提供依據,草案繼承了民法通則的做法,設專章規定民事權利的種類和內容。
一是人身權利。草案根據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關於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規定,並綜合各方面意見,明確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草案第九十九條);草案還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草案第一百條第一款)。草案同時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草案第一百條第二款)。
二是財產權利。保護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是民法典的重要任務,也是民法總則的應有之義。草案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收入、儲蓄、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投資及其他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草案第一百零二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草案第一百零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單方允諾、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草案第一百零五條)。
三是知識產權。為了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促進科技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有必要在民法總則中對知識產權作概括性規定,以統領各知識產權單行法律行政法規。據此,草案規定,民事主體對作品、專利、商標、地理標識、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知識產權(草案第一百零八條)。四是為了適應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發展的需要,草案對網路虛擬財產、數據信息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作了規定(草案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第八項)。草案對弱勢群體民事權利的特別保護也作了銜接性規定: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有特別保護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草案第一百一十一條)。此外,草案還對繼承權、股權等民事權利作了規定,並為其他新型民事權利的保護留出了空間(草案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
六、關於民事法律行為
關於民事法律行為,草案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主要作了以下完善:
一是調整了「民事法律行為」的內涵。一些意見提出,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法為」和「民事行為」都是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建議將二者統一規定為「民事法律行為」,使其既包括合法行為,也包括無效行為、可撤銷行為和效力待定行為。據此,草案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這樣規定既尊重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也強調了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將產生的法律後果,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有利於提升民事主體的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具有更強的實踐性(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條)。
二是增加了意思表示的規則。意思表示是民事主體內心意願的外在表達,是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的基礎,增加這一規則對於確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具有重要作用。草案根據各方面意見,對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生效時間、撤回和解釋等內容作了規定(草案第六章第二節)。
三是完善了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規則。草案在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條件的同時,對惡意串通、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行為的無效、撤銷等問題分別作了補充完善(草案第六章第三節)。
七、關於代理
代理制度是調整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關系的法律制度。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代理活動越來越廣泛,也越來越復雜,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第三人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應當對代理行為予以規范。據此,草案在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完善了代理規則:
一是為了適應商事活動的需要,草案規定了隱名代理制度,即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三人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民事法律行為直接約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民事法律行為只約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草案第一百四十二條)。
二是增加了代理人不得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的內容(草案第一百四十八條)。
三是完善了表見代理制度。草案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同時明確了不適用表見代理的情形。這樣規定有利於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草案第一百五十二條)。
八、關於民事責任
明確法律責任,有利於引導民事主體強化自覺履行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意識,預防並制裁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切實保護權利人的民事權益。草案進一步完善了民事權利受到侵害後的救濟渠道和方式:
一是規定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草案第一百五十六條)。
二是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草案還特別增加了「修復生態環境」這種新的責任承擔方式(草案第一百六十條第一款)。
三是規定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以保護因見義勇為受到損害的人,鼓勵見義勇為行為(草案第一百六十四條)。四是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草案第一百六十五條)。
九、關於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期間屆滿後,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該制度有利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草案根據各方面意見,吸收司法實踐經驗,對訴訟時效制度作了完善:
一是將現行二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近年來,社會生活發生深刻變化,交易方式與類型也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系更趨復雜,要求權利人在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顯得過短,有必要適當延長(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
二是明確了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2)登記的物權人請求返還財產;(3)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草案第一百七十五條)。
三是強調了訴訟時效的法定性。訴訟時效制度關系法律秩序的清晰穩定,權利人和義務人不可以自行約定。草案規定,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草案第一百七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