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經濟法基本原理有哪些
基本原理有三:國家干預,社會本位和可持續發展。首先說國家干預,國家干預是存在於市場失靈的情況下,為避免市場經濟崩潰而採取的干預措施,,可是由於各方面因素可能會導致干預過度,這種情況也會損害公共利益,所以以社會為本位的經濟法應時而出,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干預過度,從而保持市場經濟的穩步發展,在這種良性循環下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也就是說三者的關系應該是社會本位與國家干預共同一起形成一個良性循環,從而推動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三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關系。
Ⅱ 論述經濟法產生的基礎條件
經濟法產生的基礎條件和原因
經濟法產生的基礎條件是:(1)市場經濟發展到社會化大生產階段,國家被動地或者自:覺地承擔起對經濟加以組織協調的職能。(2)社會經濟及國家對經濟的調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並形成了相應的經濟法學說。這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當這些基礎和條件尚未出現時,經濟法是不可能產生。
經濟法產生的原因是:
(一) 社會發展方面的原因是,資本主義社會由自由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國家需要運用完備的經濟法律手段來干預經濟的運行。
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雖然國家也對經濟進行一定范圍和一定程度的管理和干預,但這一時期,資本主義國家主要實行的是英國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所提出的自由放任主義的經濟政策。資本主義啟蒙思想家所奠定的經典理念是,強調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井水不犯河水」,國家如果侵犯市民社會之私事的話,人民就有權起來造它的反。在這種情形下,亞當。斯密所提出的「干預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這一信條被奉為經濟生活的圭臬。反映到法律上,就是在民法上實行「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等宗旨和原則。國家調節之手因此遭到否定而萎縮不全,因而不存在經濟法形成的社會經濟條件。由於私有制和自由主義的經濟引起了社會矛盾激化,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於十九世紀末期到二十世紀初期,走向了壟斷和社會化階段。生產手段和經濟實力的過分集中產生了壟斷財團,這些壟斷財團大量吞並、擠垮中小企業,獨占或者操縱市場,嚴重惡化了競爭環境並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自由市場的競爭和民主,以及民法所奉行的上述原則,都被破壞殆盡,資本主義經濟由競爭機制所產生的活力和生機受到壓抑和摧殘。而且,財團實力的膨脹,也使得它日益向政治領域滲透,國家政權於是直接或間接地為財團所控制,成為服務於財團利益的機器或工具。在這種情況之下,一些資本主義國家於是制定有關反壟斷的法律來取締壟斷組織,限制壟斷的發展。最早的反壟斷法由此得以產生,如1889年的加拿大《預防和禁止貿易合並法》,1892年美國制定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等。
(二)經濟管理理念方面的原因是,面對頻頻發生的經濟危機,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逐步放棄自由放任主義原則,而改為奉行國家對經濟的適度干預原則,由此導致了一系列旨在干預經濟的法律法規的產生。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經濟的過度發展,導致了社會矛盾的激化和日益嚴重的經濟危機的頻頻發生,單靠市場的力量,顯然無法擺脫這種日益深重的困境。於是,資本主義國家不得不改變被動的不幹預政策,逐步改而採用「國家干預」、「宏觀調控」、「混合經濟」、「組織經濟」、「管理貿易」等新的做法和理念,開始奉行英國經濟學家凱恩斯的「國家適度干預主義」,加強組織管理經濟的職能。他們以「有形之手」,直接、具體地干預和參與經濟生活,以國家的經濟集中限制私人壟斷財團,以社會總代表的身份協調各方利益關系,調控經濟進程。諸如通過限制或禁止托拉斯、卡特爾等,防止市場競爭秩序及其活力受到破壞:通過國有化和政府投資建設,控制那些有關國計民生和為整個社會服務而不宜被私人壟斷的重要產業部門;制訂國家計劃和產業政策,力圖誘導和制約私人的經濟決策;運用金融、稅收手段和其他經濟手段,調控經濟運行:規范格式合同,興其利避其害,防止契約自由原則和經濟實力被濫用;強制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實行「福利社會」:通過諸如「巴黎統籌委員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等政府間政治組織或經濟組織,在國際上實行聯合干預;在國際貿易和交往中,以國家的名義和形式開展經濟協作和競爭,等等。上述種種國家對經濟生活和經濟進程的干預和參與,都是通過法律的手段來實施的,於是就出現了與民商法和其他傳統法律特性差異較大的經濟性法律、法規,於是有的法學家將它命名為「經濟法」。
(三)導致經濟法產生的誘因和歷史契機是第一次世界大戰。第一次世界大戰的肇事國和參戰國德國為了戰爭的需要制定經濟性的法律法規來推行戰時經濟政策,對國民經濟進行嚴厲管制。眾所周知,德國挑起和發動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在戰時大力推行經濟管制的戰時經濟政策,將國家資本主義發展到極端的地步。當時德國建立了戰時工業委員會和戰時原料管理處。戰時工業委員會負責分配政府訂貨和管理軍需生產:戰時原料管理處後來升格為原料管理局,由它監督原料分配並支持重要原料的生產,統管的原料最多達到約三百種。德國在戰時還控制居民生活,設立了帝國糧食局和帝國服裝局,帝國內政部還下設了帝國采購公司等特殊企業,負責對糧食、服裝、燃料等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和分配。與此同時,德國於1915年發布的《關於限制契約最高價格的公告》,1916年發布的《確保國民糧食戰時措施令》,1918年發布的《戰時經濟復興令》,1919年制定了以「經濟法」命名的對煤炭和碳酸鉀製造工業實行國家管制的《煤炭經濟法》和《碳酸鉀經濟法》等。這一立法動向迅速引起德國法學界的注意並掀起了研討經濟法學的熱潮。這樣,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就伴著經濟法學一起產生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邦德國的經濟法又得到長足的發展,以致達到了相當發達和完備的程度。
Ⅲ 經濟法基礎的內容簡介
2007年國家頒布了《物權法》、《企業所得稅法》等法律、法規,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了2008版會計資格考試大綱。根據以上變化,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組織有關專家,依據考試大綱對相應科目的考試輔導教材進行了修訂後出版發行,以幫助考生和相關人員學習理解考試大綱內容。本書為「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系列之一,系統地介紹了經濟法的基礎知識。內容包括:經濟法概論,會計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概述,流轉稅法律制度,所得稅法律制度,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等。
Ⅳ 經濟法基礎里都是那些內容大概說一下
1)、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部門法,它不是一部法律,而是眾多有共同調整對象和共同調整方法等共同基礎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2)、經濟法的定義迄今還存在爭議,這主要源於在傳統的法律部門中無經濟法這一類別。在自由經濟發展到壟斷經濟時,法律調整經濟關系時傳統的民商法原則受到挑戰,形成了一系列新的原則、方式方法,國家由不幹預私人經濟轉而全面滲透。與此相適應的法律規范與傳統部門法差異很大,這類法律是歸入某一傳統部門法,還是形成新的部門法等問題學者之間存有分歧。有關經濟法的諸多問題和諸多觀點,有待於時間的檢驗和實踐的檢驗。
3)、今天我們理解經濟法一定要和市場經濟相聯系,在封建社會,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都有調整管理經濟領域經濟關系的法律。這些法律和我們今天所講的經濟法不論是立法宗旨、立法原則、調整范圍、調整方法是不可比擬的。今天的經濟法是市場經濟基礎之上的法律。
4)、市場經濟發育的特點以及發育的階段對法律和經濟法的影響。在西方國家市場經濟發育有自身的特點,比如說市場經濟發育的起點是封建自然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動力來自市場本身,市場經濟取代自然經濟是一個自發逐步的過程。而我國市場經濟發育的起點是計劃經濟,過渡的啟動力量來源於政府,整個進程是政府推進型的。我國市場經濟的這些特點導致法律仍然被視為一種手段,而不具有制約行政權力的功能,沒有體現出市場經濟的法律是以經濟主體的權力為核心的選擇法體系,而不能是以行政權力為核心的命令法體系。我國目前還處在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市場經濟法律體系處在不斷發展與完善之中,經濟發也是如此。
Ⅳ 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有哪些
1、法律權利是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權益,表現為權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規定有權自主決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和一旦被侵犯,有權請求國家予以法律保護。
2、法律義務包括積極義務(如納稅、服兵役)和消極義務,(如不得毀壞公共財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
3、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掌握票據的概念與特徵、票據權利與責任、票據行為、票據追索、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支票,熟悉結算紀律、違反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4、增值稅、消費稅法律制度:掌握增值稅征稅范圍、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掌握消費稅征稅范圍、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熟悉增值稅納稅人、增值稅稅收優惠、增值稅徵收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熟悉消費稅納稅人、消費稅稅目、消費稅徵收管理。
5、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掌握企業所得稅征稅對象、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掌握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Ⅵ 經濟法產生的重要經濟基礎
經濟法產生的經濟基礎:19世紀以後,西方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原始積累已基本完成,市場體系得到進一步完善,商品的生產與交換比較充分,這時的市場條件已經比較接近完全的自由競爭市場,市場「看不見的手」已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要想更好地解決市場自由競爭中產生的問題,就必須要運用政府幹預經濟的手段來解決市場經濟中出現的矛盾。由於政府因素的介入,打破了傳統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界限,就不能夠單純的運用公法或私法手段來解決這些矛盾,所以,就必須要出現新的法律部門—經濟法來解決經濟生活中出現的矛盾在我國,經濟法是隨著新中國的誕生、成長而產生和發展的。中國以公有制為基礎的國家性質,要求國家對整個社會經濟活動進行管理。對於經濟管理和經濟協作中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需要有一個從全局出發,以國民經濟整體發展和總量平衡為基礎,直接作用於社會生產和再生產活動的法律制度來調整,這種法律制度就是經濟法。
Ⅶ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營造平衡和諧經濟環境原則和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
拓展資料:
經濟法基本原則,是指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各個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准則。經濟法主體進行的一切經濟活動必須遵循經濟法基本原則。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Ⅷ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哪些
經濟法基本原則,是指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各個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准則。經濟法主體進行的一切經濟活動必須遵循經濟法基本原則。中國經濟法基本原則,多數經濟法學者認為應當包括:(1)遵循和綜合運用客觀經濟規律的原則;(2)鞏固、發展社會主體公有制和保護多種經濟形式合法發展的原則;(3)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4)國家統一領導和組織自主經營相結合的原則;(5)責、權、利、效相統一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