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事行為包括哪些方面(越具體越好)
你所說的「民事行為」規范的詞語應該是「民事法律行為」,你的本意是要了解具體民事法律行為有哪些?本律師理解有這些:行使和履行合同訂立後產生的權力和義務的行為;婚姻存續期間和離婚後行使和履行法定權力和義務以及依法約定的權力和義務的行為;訂立和接受或不接受遺囑後行使和履行法定權力和義務以及依法約定的權力和義務的行為;收養和接受收養後行使和履行法定權力和義務以及依法約定的權力和義務的行為,依法處分自己合法物權的行為等等。 再具體,就只能舉例說明了: 和別人簽訂了貸款合同後,你就像有了接受別人給你貸款的權力,也就有了償還貸款的義務,你行使取得錢這個權利,履行還錢這個義務就都是「民事法律行為」。 結婚以後,你享有對共同財產的處分權,比如你用夫妻合法收入去買你自己衣服的行為,母親給孩子給老公做飯的行為。離婚後看望孩子的行為。 他人訂立遺囑將他的財產給你,你表示不接受遺產的行為。 你被依法收養後,你要求你的養父母給你交學費的行為。 你把你自己的合法取得的勞動報酬捐給(處分)災區的行為。等等 以上這些行為都是具體的民事法律行為
B. 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民事法律行為有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多方法律行為、有償法律行為、無償法律行為、諾成性法律行為、實踐性法律行為等等。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有關民事法律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是單方意思,也可以是多方意思,如果一致,表示成立,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採用特定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C. 民事行為成立的基本條件和基本標準是什麼
民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民事行為的成立要件著眼於表意行為的事實構成,此類規則的判斷不依賴於當事人後來的意志;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卻著眼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D. 民法基礎知識
1、(1)甲乙雙方買賣摩托車的行為是效力待定合同
原因: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甲初中畢業後生活可以自理,因此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乙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
此條是關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的規定。一般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謂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指合同成立之後,是否已經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於其他行為或事實使之確定的合同。如果要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有效必須滿足如下條件:即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在徵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後實施。所謂同意,即事先允許。
(2)處理的方式便是: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糧油公司於保管員屬委託代理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由於保管員的失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由保管員承擔。而對於乙公司而言,屬於不當得利,保管員有權利向其追償
E. 民事行為的分類
民事行為又稱意思表示行為,分兩種,合法民事行為,和非法民事行為兩類。合法的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非法民事行為又分為三種:確定無效;可變更、可撤銷;效力待定。
民法學中代理的意思是,委託他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為,並自行承擔其行為造成的權利義務的行為。
F. 民商法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民商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以及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我國目前尚無較完整的民法典和商法典,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作為民商法的基本法律規范,附之以其他一些單行民事和商事法律,包括合同法、知識產權法和婚姻家庭法律規范,公司、證券、海商、保險等法律規范。
民法調整對象
民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的組成部分,它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民事主體
民事法律關系是指由民法調整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即具體的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它由民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三要素構成。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即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是特殊的民事主體。
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行為是指能發生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它可分為合法民事行為和非法民事行為。合法民事行為主要表現為民事法律行為和其他適法行為。可見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合法的民事行為。
《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的合法行為。」這一定義性規定說明:第一,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某一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的一種行為;第二,它是一種合法的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有如下特徵:①民事法律行為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②它是以發生一定民事法律後果為目的的行為。③它必須是一種合法行為。
合同及其基本原則
①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的特徵:它是當事人之間在自願基礎上達成的協議,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它是當事人之間以設立、變更、終止特定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它所確立的是債權債務關系;其所確定的內容是符合法律的。
②合同的基本原則。
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亦稱智力成果權,是指公民法人對自己創造性的智力活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在內的民事權利。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徵主要有:①它是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內容的一種民事權利;②它的客體必須有能為人感知的客觀表現形式首創性、新穎性;③它具有專有性、時間性和地域性。
G. 有效的民事行為有哪些條件
有效民事行為要舉例列類會很多,但一個基本原則來區別有效與無效: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行使,真實意思的表示而產生的民事行為都是有效的。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民事行為依其效力形態區別為有效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有效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這是我國法律給民事法律行為下的立法定義。有的學者給民事法律行為下了學理上的定義:「民事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而依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法律效果的民事合法行為。」
H. 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則及內涵
民法的基本原則,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屬性,尤其是市民社會的一般條件、趨勢和要求。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對我國民法的原則做了規定,概括其內容,大約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對民法內容有普遍約束力的原則,是指導民事立法、民事審判和民事活動的基本准則,如平等、自願等原則,還有一些是適用於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原則,如公平、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等原則。
一、平等原則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體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權的對立物,是指不論其自然條件和社會處境如何,其法律資格亦即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平等地享有權利,其權利平等地受到保護。
二、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的實質,就是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去從事民事活動,國家一般不幹預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其內容應該包括自己行為和自己責任兩個方面。自己行為,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參與民事活動,以及參與的內容、行為方式等;自己責任,即民事主體要對自己參與民事活動所導致的結果負擔責任。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准,在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利益關系摩擦時,以權利和義務是否均衡來平衡雙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則是一條法律適用的原則,即當民法規范缺乏規定時,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來變動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公平原則又是一條司法原則,即法官的司法判決要做到公平合理,當法律缺乏規定時,應根據公平原則作出合理的判決。
四、誠實信用原則 所謂誠實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場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締約時,誠實並不欺不詐;在締約後,守信用並自覺履行。如果說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約的自由,那麼誠實信用應是題中之義。然而,市場經濟的復雜性和多變性昭示:無論法律多麼嚴謹,也無法限制復雜多變的市場制度中暴露出的種種弊端,總會表現出某種局限性。民法規定該原則,使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中,能主動干預民事活動,調整當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關系符合正義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據該原則作出司法解釋,填補法律的漏洞旨由於該原則位階高、不確定性強,用而不當也可能會成為司法專橫的工具,對該原則的運用,必須與其他原則結合起來統籌考慮。
五、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如果行使權利損害同樣受到保護的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即構成權利濫用。對於如何判斷權利濫用,民法通則及相關民事法律規定,民事活動首先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及習慣,行使權利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六、公序良俗原則,一方面是指民事主體在參與民事法律關系時,在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則的條件下,可以以及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風俗習慣進行民事行為;另一方面,民事糾紛的仲裁者在法律規定不足或不違背強制性法律規范的條件下,可以運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與善良風俗習慣處理糾紛。根據公序良俗原則,民事法律制度對民事主體權利行使作出必須的法律限制性規定,加上公認的道德規范,形成了具有系統性的公序良俗。歸納起來,有下述幾種類型:一是政治國家公序;二是市民社會善良風俗習慣;三是他人人格尊嚴;四是家庭道德關系准則;五是其他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