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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設施用地是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4-01 02:11:59

⑴ 什麼是建設用地,建設用地包括哪些類型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即用於修建各種物體的土地。

建設用地的類型包括:

  1. 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即城鄉居民住宅、學校、醫院、商業、道路、給排水、電力、電訊、防洪、供熱等公共設施用地。

  2. 工礦用地,即工業用地和礦業用地,包括工業產房、各種倉庫、動力設施、各種堆場、道路、礦山操作場地及配套設施等用地。

  3. 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包括機場、鐵路、公路、港口、航道、水電站、水庫及人工運河等用地,不包括天然河道用地。

  4. 旅遊用地,即專門供旅遊參觀的設施用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游樂廠、高爾夫球場等用地。

  5. 軍事設施用地,包括軍事訓練、軍事指揮、防務設施、營房、武器裝備倉庫等用地

  6. 其他建設用地,除上述之外的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用地。

⑵ 公共基礎設施用地與公共設施用地的區別

1、作用不同:城市的基礎設施用地主要是指用於建設公路、鐵路、港口、機場等等所規劃使用的土地。公共設施用地為居民生活和二、三產業服務的公用設施及瞻仰、遊憩用地。

2、類別不同:公共設施用地為居民生活和二、三產業服務的公用設施及瞻仰、遊憩用地。公共基礎設施用地。給排水、供電、供燃、供熱、郵政、電信、消防、公用設施維修、環衛等用地。瞻仰景觀休閑用地。名勝古跡、革命遺址、景點、公園、廣場、公用綠地等。

3、從使用性質分:《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規范中分為八類:行政辦公類 商業金融類 文化娛樂類 體育類 醫療衛生類大專院校、科研設計類 文物古跡類 其他類 。按其服務范圍和使用頻率分:可按用地結構的等級序列相應地分級配臵,一般分三級市級、 居住區級、 小區級。

⑶ 基礎設施用地包括哪些

基礎設施用地包括以下內容的用地:

(一)城市公共汽車首末站、出租汽車停車場、大型公共停車場;城市軌道交通線、站、場、車輛段、保養維修基地;城市水運碼頭;機場;城市交通綜合換乘樞紐;城市交通廣場等城市公共交通設施。

(二)取水工程設施(取水點、取水構築物及一級泵站)和水處理工程設施等城市供水設施。

(三)排水設施;污水處理設施;垃圾轉運站、垃圾碼頭、垃圾堆肥廠、垃圾焚燒廠、衛生填埋場(廠);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和修造廠;環境質量監測站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四)城市氣源和燃氣儲配站等城市供燃氣設施。

(五)城市熱源、區域性熱力站、熱力線走廊等城市供熱設施。

(六)城市發電廠、區域變電所(站)、市區變電所(站)、高壓線走廊等城市供電設施。

(七)郵政局、郵政通信樞紐、郵政支局;電信局、電信支局;衛星接收站、微波站;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城市通信設施。

(八)消防指揮調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設施。

(九)防洪堤牆、排洪溝與截洪溝、防洪閘等城市防洪設施。

(十)避震疏散場地、氣象預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災設施。

(十一)其他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基礎設施。

⑷ 城市基礎設施包括哪些

1、城市公共汽車首末站、出租汽車停車場、大型公共停車場;城市軌道交通線、站、場、車輛段、保養維修基地;城市水運碼頭;機場;城市交通綜合換乘樞紐;城市交通廣場等城市公共交通設施。
2、取水工程設施(取水點、取水構築物及一級泵站)和水處理工程設施等城市供水設施。
3、排水設施;污水處理設施;垃圾轉運站、垃圾碼頭、垃圾堆肥廠、垃圾焚燒廠、衛生填埋場(廠);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和修造廠;環境質量監測站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4、城市氣源和燃氣儲配站等城市供燃氣設施。
5、城市熱源、區域性熱力站、熱力線走廊等城市供熱設施。
6、城市發電廠、區域變電所(站)、市區變電所(站)、高壓線走廊等城市供電設施。
7、郵政局、郵政通信樞紐、郵政支局;電信局、電信支局;衛星接收站、微波站;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城市通信設施。
8、消防指揮調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設施。
9、防洪堤牆、排洪溝與截洪溝、防洪閘等城市防洪設施。
10、避震疏散場地、氣象預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災設施。
其他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基礎設施。

⑸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介紹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屬於城市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與城市規劃一並報批,不能輕易更改。

⑹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的區別

城市的基礎設施用地主要是指用於建設公路、鐵路、港口、機場等等所規劃使用的土地。公共設施用地為居民生活和二、三產業服務的公用設施及瞻仰、遊憩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為居民生活和二、三產業服務的公用設施及瞻仰、遊憩用地。三級地類有:①公共基礎設施用地。給排水、供電、供燃、供熱、郵政、電信、消防、公用設施維修、環衛等用地。②瞻仰景觀休閑用地。名勝古跡、革命遺址、景點、公園、廣場、公用綠地等。

公共設施用地的分類:

1. 按與居民生活的關系分: 直接相關;非直接相關;

2. 在城市規劃中分類: 1)從使用性質分:《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規范中分為八類:行政辦公類 商業金融類 文化娛樂類 體育類 醫療衛生類大專院校、科研設計類 文物古跡類 其他類 2)按其服務范圍和使用頻率分:可按用地結構的等級序列相應地分級配臵,一般分三級:市級 居住區級 小區級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5-1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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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公共設施用地有哪些劃分類型

關於公共設施用地的分類規定為:一般可以分為居住的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設施,比如說一些垃圾站和配電房等一些公共設施,還可以分為居住小區內的的公共設施,比如說一些小區游樂場,便民服務站等設施。
【法律依據】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城市建設用地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內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綠地。城鄉用地指市(縣)域范圍內所有土地,包括建設用地與非建設用地。建設用地包括城鄉居民點建設用地、區域交通設施用地、區域公用設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礦用地等,非建設用地包括水域、農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設用地等。

⑻ 哪些屬於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築基底佔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築基底佔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根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J137—90》,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分為兩大類:一類為居住小區及小區級別以下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歸屬為居住用地R),如托兒所、幼兒園、、、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一類為居住區及其以上的、經濟、文化、、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計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築基底佔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分為兩大類:
一類為居住小區及小區級別以下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歸屬為居住用地R),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一類為居住區及其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計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歸屬為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

⑼ 設施用地包括哪些使用年限有什麼規定

您好: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根據《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土地使用、建築管理)》的有關內容,上海市建設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區的基本原則,參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Jl37一90)分類如下:
(1)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區、居住街坊、居住組團和單位生活區等各種類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綠地。
①第一類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層住宅為主、建築密度較低、綠地率較高且環境良好的用地;
②第二類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③第三類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2)公共設施用地(c)。指居住區及居住區級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計等機構與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主要是:
①行政辦公用地(c1),指行政機關、黨派和社會團體等機構用地;
②商業金融業用地(C2)。指商業、金融業、保險業、服務業和旅館業等用地;
③文化娛樂用地(C3).指新聞出版、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圖書展覽和游樂等設施用地;
④體育用地(c4),指體育場館和體育訓練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學校等單位內的體育用地;
⑤醫療衛生用地(c5),指醫療、保健、衛生防疫、康復和急救等設施用地;
⑥教育和科研設計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成人學校、業余學校、殘疾人學校、工讀學校、科學研究和勘測設計機構等用地,不包括中學、小學和幼托設施用地(納入居住用地)。
(3)工業用地(M)。指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跗屬設施用地,主要是;
①第一類工業用地(M1),指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用地的環境基本無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
②第二類工業用地(M2),指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用地的環境有一定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
③第三類工業用地(M3),指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用地的環境有嚴重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
(4)倉儲用地(w)。指倉儲企業的庫房、堆場和包裝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施用地,主要是:
①普通倉庫用地(w1),指儲存一般貨物的普通倉庫用地;
②危險品倉庫用地(w2),指儲存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專用倉庫用地。
(5)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指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市政公用設施及其附屬的建築物(含構築物,下同)和管理維修設施等用地,主要是:
①供應設施用地(U1),指供水、供電、供燃氣和供熱等設施用地,不包括電廠、煤氣廠用地(納人工業用地);
②交通設施用地(u2),指公共客運交通、貨運交通和其他交通設施用地;
③郵電設施用地(u3),指郵政、電信等設施用地;
④環境衛生設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處理廠及糞便垃敷集運、堆放、處理等設施用地;
⑤施工與維修設施用地(U5),指房屋建築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市政工程,綠化、地下構築物等的施工及養護維修設施用地;
⑥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設施用地。
(6)綠地(G)。指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公共綠地和生產防護綠地(包括其范圍內的水域),主要是:
①公共綠地(G1)-指向公眾開放、有一定遊憩設施或裝飾作用的綠化用地,包括各類公園和街頭綠地;
②生產防護綠地(G2),指用於園林生產、隔離、衛生和安全防護等的綠化用地。
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按分區規劃(或地區結構規劃)和《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見表10—1)的規定執行。
凡在表lO一1中未列入的建設項目,應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基礎設施的條件,具體棱定適建范圍。
凡需改變規劃用地性質、超出袁lO一1規定范圍的,應先提出調整規劃,按規定程序和審批許可權,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後執行;特殊情況,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⑽ 什麼是公共設施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 指用於城鄉基礎設施的用地。包括給排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信、消防、環衛、公用設施維修等用地。